佛山市南海区都市型产业载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来文单位:南海区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都市型产业载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我区都市型产业载体的建设,促进都市型产业合理布局和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都市型产业是指与城市功能相配套、与产业功能相协调、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现代绿色产业体系。用于发展都市型产业的建筑项目或特定区域,经区政府认定为都市型产业载体后,可在土地整合、规划、建设等方面享受本办法的相关扶持政策。第二条都市型产业载体建设可使用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并可建成都市工业区或融合工业生产、工业办公、商服及其他配套服务业的都市产业综合体。第三条都市型产业载体土地使用功能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所属一级分类项下的所有二级范围内变更,经区规划部门同意,可按变更后的功能进行报建。在经批准的都市型产业载体区域内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免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征地返还给村集体的国有划拨用地用于都市型产业载体建设时,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可补办为国有出让用地,也可保留原划拨性质。保留原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可出租,但不能转让,出租办法参照南海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国土、规划和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房产证时,应当注明“属都市型产业载体”。已取得上述证件的,在证件上补充注明“属都市型产业载体”。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都市产业载体的,在缴清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清租金及相关税费后,其受让人、承租人(租期20年或以上)可以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办理房产证,但房产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初始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租期为20年以下或分期支付租金的,可办理土地他项权证。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时,按以下规定处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出让、出租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的,无偿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的,原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自动失效,集体土地所有者可单方申请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并可按自建房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续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应当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协商,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继续出让或出租的,双方可重新签订出让或出租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到国土部门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凭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年限为初始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第六条都市型产业载体建筑项目可由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两部分组成。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其施工、验收、发证均不得早于产业用房。第七条产业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其用地不得建设住宅或类似住宅的居住用房。否则,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产)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产证。产业用房可以分割登记、转让、出租,房屋买受人可以申请办理共用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并可再次转让。建设(房产)部门应在产权证上标明“非居住用途”。以商品住宅名义违规宣传、转让产业用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产业用房不得改为住宅用途。该内容应在房屋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违反该项规定的,区行政执法部门有权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区供水、供电、供气部门有权对其采取断供措施。第八条配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配套的居住用房不得分割登记、分拆转让,只能出租给进驻的合法市场主体(指经国家批准进入市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实体)及其员工,其他配套用房可按产业用房进行分拆转让。第九条都市型产业载体规划设计时,人防工程建设参照南府〔2008〕194号文执行,并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办理房产权属初始登记前,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临时管理规约,并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