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范本本文是关于车辆租赁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车辆租赁合同出租方: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一、租用车辆状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用登记表》和《车辆交接单》二、租用期限及租金的交纳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用登记表》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承租方将所租用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3日。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2.不承担租用车辆于租用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4.出租方应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抵押金之后,将所租用车辆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为准。5.提供车辆应当适用,行驶证、养路费齐全有效。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自主选择欲租车辆。2.于租用合同规定的租用时段拥有所租用车辆的使用权。3.对租用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4.按期如数交纳租金、抵押金。5.自行承担租用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路桥通过费用。6.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7.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8.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9.协助出租方在租用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五、押金条款1.承租方应于租用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金给出租方。2.出租方应于租用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承租方。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六、保险条款1.出租方已就租用车辆提供相应保险,详见《汽车租用登记表》)若承租方要求增保其它险种,出租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承租方承担。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证明手续,且承租车辆符合《汽车租用登记表》中规定的由出租方进行保险理赔的车辆时,停止计算租用费用。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的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20%,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七、担保条款保证人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的义务负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从保证人签字之日算起至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两年。八、违约责任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用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承租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用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每提前交还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本合同所指经济损失,均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赔偿标准按《汽车租用登记表》所列租金标准计算。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用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十、合同的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为贰年,本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对承租方的每次租用均负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担保责任。十一、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由当地法院诉讼解决。十二、合同及附件《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租用登记表》、《车辆交接单》、《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汽车租用合同书》补充协议为进一步明确承租方租车去外埠(外埠系指成都以外的地区、下同)应遵循的权利与义务,出租方与承租方在《汽车租用合同书》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补充协议:第一、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去外埠的客户,在客户交纳相关费用后,为客户提供合同、有效的证件,并在租用登记表中确切著名客户离开成都的起止日期及客户的大致去向。2.长途附加费指因车在外地发生事故、故障及其他问题后处理费用将相应提高而收取的额外附加费。按外出里程不同,收费标准如下:距成都市区里程普通客户收费会员收费300公里以内50元/天40元/天300-600公里100元/天80元/天600公里以上200元/天160元/天3.购置附加费证明押金普通客户为10000元,会员为XX元,出租方未收取押金可以不向客户发放购置附加费证明。4.对租车去外埠的客户发生救援需求时提供有偿救援。第二、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1.承租方租车去外埠必须事先告知出租方,并交纳长途附加费及购置附加费证明押金。2.承租方租车去外埠发生车辆故障或出险,必须当即与出租方联络。3.承租方在外埠需要出租方提供救援时,应交付相关费用;外埠救援施救收费标准如下(单位:元/公里):(1)承租方已交纳长途附加费及购置附加费证明押金,收费标准为:救援出车费单程拖车每公里收费现场抢修费,不含配件费距市区里程300公里以内20081000距市区里程300公里以上20010XX(2)承租方若违反本补充协议第二项1、2款的规定,除须补交长途附加费外,外埠救援施救收费按本规定收费标准的1.5倍收取。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委托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汽车租赁合同样本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向承租方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2.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本市区域内的租赁车辆救援。4.非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不符合第一条第1款标准时,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减免租金。5.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4、8款内容时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6.出租方不承担由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合同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7.承租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出租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8.出租方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第二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2.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驾驶过程;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3.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出租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4.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赔偿。5.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6.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合同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7.承担由于违反本条2至6款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8.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承担丢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任何损失。第三条保证金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保证金。2.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退还承租方。3.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第四条意外风险及交通事故处理1.出租方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意外风险。具体比例如下: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的80%。2.出租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担意外风险。3.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4.在租赁期间若发生租赁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负担租赁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的租金,但最多为三个月。未投保车辆不得要求租金赔偿。5.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承租方应立即向交管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因承租方原因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全部损失由承租方承担。6.意外风险分担办法、比例等如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办理。第五条违约责任1.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2.承租方如不能按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逾期不足一日,按小时计收超时费。每提前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3.承租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的1%交纳滞纳金。4.出租方不能履行第一条第3、4款,承租方可终止合同,要求出租方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及违约金。第六条其它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5日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接续租。术语解释1.出租方:获北京市交通局颁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2.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3.担保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双方签定的合同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5.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其功能,按照合同规定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单位为元/月、元/天、元/小时。6.超时费:超过合同规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规定租金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7.超程费:超出合同规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记收费用。8.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