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5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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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任课教师:唐会燕第五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注:勘察是先行,而设计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灵魂。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现状是:代表性工程质量均达到了国际标准,但总体水平仍然偏低,工程合格率低,“劣质工程”不少,倒塌事故屡屡发生,质量通病普遍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一般要求①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注册管理;②科学设计-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③依法设计-执行规范、质量负责。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活动工程勘察设计法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调整对象•1行政管理关系•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许可制度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之间发生的审批关系•2经济技术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调整。•3内部管理关系•依据建设技术法规、质量法规和管理法规,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内部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以及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等内部管理关系。立法现状现行的主要法规有:1999年建设部令第65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2年建设部令第115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勘测设计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国家正在积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勘察设计法》,届时它建成为我国第一部工程勘测设计方面的法律,对工程勘测设计的法制建设,将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是国务院于2000年9月颁发的规范勘察、设计活动最新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资格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对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的处罚规则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管理1.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2.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人员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的,不得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资质管理:——单位•工程勘察单位资质等级:综合类——甲级专业类——甲、乙级;(个别丙级)劳务类——无•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甲、乙、(丙)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甲、乙、(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甲、乙、(丙)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以其它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按工程性质划分为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燃气、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讯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公用、海洋、水利、农林、建筑等21个行业。工程设计行业资质(21个行业)建筑装饰、环境工程、建筑智能化、消防工程、建筑幕墙、轻型房屋钢结构等。其级别按专业发展需要设置。6个专项工程设计资质业务范围(1)工程勘察单位–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业务;–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工程钻探、凿井等勘察劳务业务。(2)工程设计单位–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职业资格管理:——人员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职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和审批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新申报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并设二年的暂定期。企业在暂定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可以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二)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八)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申请单位条件申请《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计机构的文件;②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③具备所申请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资格等级标准相应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6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资质延续有关的要求:基本要求: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资质变更的有关要求:▲时限要求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变更部门建设部审批的资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变更。其他所有变更均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但其中涉及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变更应提交的材料要求: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勘察设计资格的管理和监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部门、任何地区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准入限制。工程勘察设计人员资格管理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职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1)工程勘察设计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1)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2)注册建筑师注册建筑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者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在一个建筑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注册建筑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2年。(3)注册景观设计师主要从事风景园林设计、城市及小区景观设计和广场设计等。目前我国的注册景观设计师还处于论证阶段。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国家任职资格考试、考核,由()注册并颁发资质证书。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中国建筑业协会注册建筑师一、注册建筑师的概念注册建筑师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分为两级,即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二、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一次。考试注册执业三、注册建筑师执业的范围:A.建筑设计;B.建设设计技术咨询;C.建筑物调查和鉴定;D.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E.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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