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范本(PPT-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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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作为一种合同行为,须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赠与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具有以下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的财产所有权如需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则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物却无须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并不要求受赠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它以受赠人不负有任何义务为常态,以受赠人负有一定义务为特殊和例外。《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由于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须负担的一定义务并非赠与的对待给付义务,因此该义务的存在并不改变赠与合同的单务性。也因此,赠与人不享有双务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4.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可成立,无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二)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1)给付赠与物。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2)瑕疵担保义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损害赔偿责任。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要承担赔偿责任。(4)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2.受赠人的义务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因此受赠人仅对附义务的赠与负有按约定履行的义务。(三)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法定撤销是指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合同法第192条撤销后果不给付赠与物返还赠与物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186‘:“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是在192条的情形下,赠与人仍可以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1、严重侵害赠与人的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受赠人有故意的侵害行为;受赠人因过失实施侵害行为的,不在此列;(2)受赠人的侵害行为造成侵害结果严重;(3)受侵害人应为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他人则不在此列。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2)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抚养义务;(3)受赠人有抚养能力。这也是说如果受赠人本身就没有抚养能力,那么他不履行抚养义务属于客观不能,对于赠与人而言并不产生撤销赠与的权利。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也是赠与人行使赠与撤销权的法定事由。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已经构成单方面违约,赠与人当然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里所谓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指赠与人有权解除合同。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的效力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应当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明知却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手提电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1)李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2)如果已经将手提电脑交付给孙某,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3)由于钱某在赠与孙某手提电脑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钱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钱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钱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一、单选题1.张某要送给希望小学一辆价值3万元的小汽车,希望小学表示接受,出现下列情况,则选项正确的是:()A.张某在小汽车交付前撤销赠与B.张某在小汽车交付前以希望小学不需要小汽车为理由撤销赠与C.张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赠与D.张某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需变卖该小汽车维持生计,故可不履行合同「答案」D「考点」赠与合同「解析」(1)《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希望小学的赠与是公益事业性质的赠与,不得任意撤销,故选项A错误。(2)“不需要小汽车”不是撤销的法定理由,故选项B错误。(3)赠与合同不是要式合同,故选项C错误。(4)《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与义务。故D项。2.张三于2005年2月14日表示将赠与李四2万元,且已实际支付李四4000元,同年3月20日,李四在与张三之子王五的一次纠纷中,将王五打成重伤,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A.张三可以撤销对李四的赠与B.王五有权撤销其父对李四的赠与C.张三不可以要求收收李四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D.若张三行使撤销后,应在2006年2月14日之前行使「答案」A「考点」赠与合同「解析」根据法条192条规定,可以撤消赠与。对于撤消权的行使,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所以D错误。不是从赠与开始。另外根据第194条规定,撤消权人撤消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二、多选题1.张某送给刘某一辆汽车,已经办理了手续,下列错误的表述有:()A.刘某因紧急避险使张某受重伤,张某可以撤销赠与B.刘某因正当防卫使张某受重伤,张某可以撤销赠与C.刘某揭发张某的犯罪行为,张某锒铛入狱,张某可以撤销赠与D.刘某把张某打成植物人,张某可撤销赠与答案」ABCD「考点」赠与合同「解析」(1)《合同法》第192条第1条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据此规定,A、B、C项均不符合法定撤销的条件,故选择A、B、C项(2)《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张某已成植物人,无意思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故选择D项。2.2003年4月至6月,北京等地发生极为严重的非典疫情,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全国各地各界人士踊跃捐款捐物支持北京等疫区群众。某省电视台举办大型救灾文艺晚会,号召社会各界向北京踊跃捐款捐物。某制药厂认为这是宣传本企业的良机,遂于晚会进行中致电组织者,表示该制药厂愿捐赠各类防治非典的药品,价值约500万元人民币,同时捐赠现金200万元。晚会结束后,有关部门即找某制药厂要求兑现其许诺的。但该厂以企业资金紧张为由拒绝给付200万元捐款。而对于其捐赠的药品则大多数为过期未卖出的,在使用给疫情的防范工作带来了损失。经查:该企业效益很好,只是暂时流动资金周转不开。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某制药厂并未交付,因此该赠与合同未成立B.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该晚会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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