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高层人员Safetymanagementtraining授课人:授课时间:2018年1月1日安全管理培训目录CONTENTS1234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管理重点法律法规LawsandRegulations0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体系国家综合法律01《宪法》、《刑法》、《民法》、《企业法》、《经济合同法》、《标准法》等02《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综合专业法律法规03有关电气安全、机械安全、压力容器安全、防火防爆、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用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安全技术标准04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管规定;行业标准;省(市)劳动保护条例等行业、地方法规05企业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企业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刑法是惩治犯罪的法律武器,对安全生产方面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惩治作了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9种罪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第一”的含义是在处理安全和生产的关系上,优先考虑员工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原则“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所有事故都是可控的,只要充分重视,预防措施得当。“综合治理”的含义就是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运用科技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0102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0304第十九条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重点条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原则”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修订后的《消防法》与我们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①落实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③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⑤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⑥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稿于2011年12月31日起实施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三级预防原则一级预防:消除、隔离、控制二级预防:健康监护、加强监测、早期发现、早期诊断三级预防:对确诊者要坚持治疗、定期检查、享受职业病待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010203010203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0607050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商户的雇工工伤是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工伤事故还包括罹患职业病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就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①项、第②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③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对事故的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环保法提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把保护环境纳入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民义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五十三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企事业单位职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企事业单位职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环境污染物危害环境。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违法排放污染物企事业单位职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企事业单位职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