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里那些和保险有关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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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里那些和保险有关的事儿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最高法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非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部分的内容为准。第十七条: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认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厉害关系的条款举个例子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慢性肾炎,后客户发展为尿毒症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遗传性、先天性疾病导致发生合同规定的重疾不予理赔(遗传性、先天性疾病免责是保险行业通则),投保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理由:该免责的条款的内容在投保人签署投保单和投保提示中均无任何展示,故原审认定该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前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基金、股票、信托产品,这些金融理财产品在婚后的投资收益也会变成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老婚姻法:AA制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之外的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表示共同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一、共意共债二、共用共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案例:张三与其父母共同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丧生,张三生前为自己购买一份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其母亲,并且张三未婚且为独生子女。这个案例如果用民法典1121条没有继承人的先去世,推定张三先去世,然后受益人其母去世,保险金作为受益人(其母)的遗产发生继承,由其母方的兄弟姐妹100%继承;如果用保险法42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去世,推定其母先去世,然后被保险人张三去世,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发生继承,张三未婚,由其父母双方的兄弟姐妹各继承50%。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首先适用于保险法,发生遗产继承的部分再适用于民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A被继承人B被继承人子女C被继承人兄弟姐妹D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第一顺位第二顺位死亡顺序1234民法典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例如,投保人为自己投保了增额终身寿险,投保人在投保期间欠下巨额债务,那么债权人有没有权利向保险公司提出偿债申请呢?答案是不可以,债权人是没有对债务人的人寿保险的代位求偿权的。但是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取得胜诉后持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投保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强制执行,即强制退保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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