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基础知识法务部【著】一、商标驳回复审概述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34条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二、驳回复审的类型1、全部驳回。整个商标所有商品或者服务项目驳回。二、驳回复审的类型2、部分驳回。部分商品上或者服务上的项目申请被驳回,其余商品排期公告,颁证。三、商标驳回的理由1、相对理由驳回:近似商标。2、绝对理由驳回:违反商标法条款。《商标法》第10、11、12条四、驳回复审应具备的条件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四、驳回复审应具备的条件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2.1、法律规定时间:签收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个自然日。2.2、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四、驳回复审应具备的条件3、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提交规定的材料。3.1、规定的材料:复审申请书、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驳回通知书原件、信封复印件。信封复印件正反面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驳回通知书五、驳回复审流程收到驳回通知书准备材料评审申请书、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驳回通知书原件、信封复印件。提交申请形式审查材料格式、齐备与否、时效实质审查北京市一中院初审公告下达商标证3个月,下达受理通知书通过三个月不通过9-12个月作出裁定30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