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堆场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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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文件编号:NMFD-(MD-N)-SGZD(DCGLGF)-S-D-2011-0001露天堆场管理规定编制:石志兵校对:马俊生审核:宿国栋批准:李道国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5日露天堆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露天存放的公司财产、物资免受损失,免遭火灾危害,保障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堆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法规,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集宁工厂的露天堆场(以下简称露天堆场)。第三条凡在集宁工厂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基础设施,必须在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并做好全方位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四条本着谁建谁负责的原则,施工过程中时刻保证露天堆场存放设备、机组、物资安全。第五条本规定由基地管理部负责组织日常管理、生产制造部每天进行露天堆场物资的维护、监察。第六条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接近堆场周边30米以内。第二章露天堆场的设置第六条露天堆场应设在水源充足、运输便利、通讯条件较好、消防车能够驶到的地方。第七条露天堆场四周30米内无杂草、木料等可燃物,堆场与生活区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第八条在露天堆场四周内,应留有宽度不小于六米的平坦空地,作为消防车道。在消防车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第九条露天堆场,应将生活区、生活辅助区和堆场分开布置。有明火的生产辅助区和生活用房与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三十米的防火间距。并应布置在有锅炉、生活烟囱的侧风地带。第十条露天堆场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第十一条露天堆场应分堆垛和分组设置。垛与垛之间至少应留有四米的消防通道,组与组之间至少应留有十米宽度的防火间距。第三章储存和装卸第十二条对储存的货物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新入场的货物,如发现有引起火警的疑点,应在安全地点单独存放二十四小时,经观察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场。新的堆垛应插上明显标记,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加强监护。第十三条堆垛应逐步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性能的防火布覆盖。防止自燃或意外火星起火。第十四条拖拉机不准进入堆场进行装卸作业,其他车辆进入堆场装卸时,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火星熄灭器。进入堆场工作人员不准吸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堆场。第十五条堆场内吊装机械设备必须符合防火安全作业要求,防止产生火星,引起火灾。装过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船,必须在清洗干净后方准装运易燃可燃货物。第十六条每垛之间必须留不小于六米的运输通道。通道两端开放,每端保证不小于20米的转弯半径。第十七条进行机舱室外堆放起吊过程中,机舱四角必须各有一人负责监控机舱的落点位置,进行轮毂起吊过程中必须有一人在地面监控轮毂的落点位置。第四章用电管理第十八条在露天堆场堆场内一般应使用地下电缆,如使用地下电缆有困难需要设置架空电力线的,应经基建部和生产制造部同意后,方准设置,但架空电力线与堆垛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米。第十九条堆场内接装临时电气线路,须经防火负责人同意,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临时电气线路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拆除。堆场内供装卸使用的移动电气线路,应使用绝缘良好和坚韧的橡皮保护铜芯线,并应采取措施,以防橡皮保护铜芯线被挤压或者被磨损。第二十条堆场内使用的电灯灯头与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一米的距离;安装的防雨开关箱、接线盒,应距离堆垛外缘一点五米。堆场内严禁使用无防护灯罩的裸露灯头。第二十一条堆场内的电气设备要由持有劳动局《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证》的专业电工,按照电业部门有关规定负责安装,并应做好经常性的维修、检查和管理工作。严禁超负荷用电,以防电气设备起火。第二十二条贮量大的露天堆场应严格按照国家防雷规范有关规定,安装独立的避雷装置。第二十三条露天存放的机组严谨与室外高大金属建筑物或外露金属连接。第五章消防灭火设施第二十四条露天堆场的室外消防栓,应能够满足随时使用要求,消防水带长度应能够曲线到达堆场的任意位置。第二十五条基地消防水管网能够提供足够的消防用水,应设置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消防管道的口径不应小于一百五十毫米。第二十六条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的,消防水池的容量满足六小时火灾延续时间的全部消防用水量。第二十七条堆场内应成组布置酸碱、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四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三十米。第二十八条基地保安人员24小时轮流值守进行每4小时巡视一次,保证对场内无明暗火隐患、可燃物,发现隐情必须立即处理,并通知基地管理部经理协调生产制造部进行隐患清除处理。第六章组织领导第二十九条露天堆场必须有一名行政领导(基地管理部经理)担任防火负责人,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组织制订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明确职责,逐级落实防火任务;(二)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由保安、生产主管、车间各班组长、班组成员组成),加强管理教育和业务训练,组织职工扑灭火灾;每日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组织领导安排值班巡逻工作,防火、防盗、防止坏人纵火破坏;负责组织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维修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的防火警惕性。对各种专业人员和新进库工作的职工,进行专业防火安全知识的教育。第三十条露天堆场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生产制造部必须配备专人(石志兵),负责每日检查、监控监督堆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三十一条露天堆场贮的机组存储量达到50台以上时,要报消防机关并根据消防机关的要求制定消防方案、消防措施,配置消防器械。第三十二条露天堆场应按堆场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组建义务消防队,班组长已义务消防队的小队长并每个班组都要有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应积极开展消防业务技术训练活动,熟悉和掌握堆场内的各种消防器材。第三十条组织机构设置组长:石志兵;副组长:蒲书敏、宿国栋第一小组组长:田海啸组员:丁尚智、杨建慧、王涛第二小组组长:梁红义组员:马俊慧、丰利刚、冯亚全第三小组组长:段振贵组员:刘斌、卢海新、赵龙第四小组组长:庞少军组员:段明通、王小宁第五小组组长:刘巧玲组员:张焕平、樊峻峰第六小组组长:夏长宁组员:郭建军、康元、丛志刚第七小组组长:龙集权组员:杨义军、高小平以上7个小组与一个星期相对应,一组对应星期一,二组对应星期二,以此类推。各小组组长及组员每天上班后对露天堆场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表见附件一。第七章奖惩第三十三条凡在堆场消防工作中,认真执行本规定和其他消防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消防活动,临警机智勇敢进行扑救,有显着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申请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四条对违犯本规定,造成火灾的有关责任人员、部门、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一巡查地点巡查内容巡查结果处理情况预防措施巡查时间巡查人露天堆场是否有不相关人员接近堆场30米以内。堆场周围30米以内是否有杂草、杂物。通道内是否有障碍物堵塞通道堆场避雷装置是否安全可靠消防器材是否齐备、是否缺失堆场物品是否齐全堆场物品有无破损、破坏现象堆场物品间距是否满足消防要求堆场物品是否全在可监控范围内堆场是否有临时线路架设,是否满足临时用电要求堆场是否有临时动火作业,是否满足临时动火要求巡查记录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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