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一、公司的概念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公司的类型中国的公司类型公司的信用基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公司的类型总公司分公司公司内部管辖关系公司之间控制关系母公司子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四、我国《公司法》的适用范围依该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公司法,但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五、公司的资本1、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2、资本构成: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六、公司的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简单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全部资本或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2、募集设立(渐次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一般不得少于股份总数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人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并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包销和代销),签订承销协议;并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选择题:我国《公司法》揭示了我国公司的基本涵义是()。公司是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公司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也可以是非法人型的。公司也可以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出资转让的限制性。公司组建的简便性。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内容见P3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还须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它经济组织兼职。设立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不低于1/3)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权利和义务:P36案例:甲、乙、丙欲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三人经平等协商于2005年1月7日订立如下出资协议:1、甲用货币出资,出资额为16万元,是从A银行借贷的;2、乙用一间面积为200平方米,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12万元的房屋出资,该房屋已抵押给了B银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3、丙用其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作价8万元出资,预计将为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问: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注册成立?•股权的转让:股东出资的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股权转让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非有价证券),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有关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股权回购请求权:(1)五年连续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后,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案例:甲和乙是某市甘之泉饮料有限公司的董事。2008年2月,甲、乙二人又和丙合伙办一饮料厂。生产“红豆牌”饮料,其产品与甘之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牌”饮料相差不多,口味、选料、技术基本相同。同年3月,甘之泉公司发现了甲、乙另办饮料厂的行为。经董事会罢免了甲、乙的董事职务。同时要求甲、乙将其在经营饮料厂期间的所得收入10万元交回公司,甲、乙不同意。辩称:两厂生产的饮料品牌不同,互不干扰,我们的劳动收入为什么要交回公司?于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向法院起诉。1、甲、乙的理由是否有道理?为什么?2、公司董事会的行为是否恰当?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股份有限公司概念: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公司资本的股份性。资本募集的公众性。公司设立的复杂性。公司经营的公开性。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其中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股份的发行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章程须经创立大会(须代表股份总额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职权P44)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案例:经纬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三家公司开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四家公司一致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经纬有限责任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三家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共为600万元,拟再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400万元。•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1、四个发起人能否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案例:2008年5月,7家企业共同筹划建立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2000万元,7家发起企业认购700万元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同年11月,发起企业认足了700万元的股份,其出资方式有现金、厂房、设备等。由于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因此由发起人共同协商成立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处就向某装潢公司订购一批装饰材料,货款总计人民币150万元。2009年1月,经国务院证券部门批准,该公司筹建处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但四个月募股期限过后,只募集1000万元,公司无法成立。装潢公司要求这7家企业偿付其装饰材料价款150万元。但每个企业都以公司未能成立而拒付货款,无奈之下,装潢公司遂以7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人民法院应当做如何处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股权的转让:股份的转让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股份发行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溢价款应列入资本公积金)和折价发行,我国不允许折价发行。股票的种类:1、以股票上是否记载股东姓名:记名股不记名股2、以股东权为标准:普通股特别股(优先股和后配股)3、以股票上有无金额:额面股(金额股)无额面股(比例股或部分股)股份转让的法定限制:1、对特殊转让人的限制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所持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2、对场所和方式的限制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对公司不产生效力。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3、对公司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须经股东大会决议(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依法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属于第(3)项的,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公司的治理结构我国的基本模式:双轨制。上市公司允许单轨制:不设监事会,只设董事会,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负责监督内部董事的经营决策。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股东会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职权:见P38。董事会:业务执行机构•有限责任公司:3-1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5-19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职权:见P39。监事会:监督机构•组成:①3人以上,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不低于1/3)的职工代表;②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④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职权:见P40。经理:主持公司日常工作的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1、忠实和勤勉义务: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