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企业法企业概述一、企业(一)企业概念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人和物的要素,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营利活动的经济组织。(二)企业的分类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企业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对企业进行分类的现实意义在于:不同种类的企业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调整,各类企业需依照相应的规定设立并从事组织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1、按照企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这是我国《公司法》颁布前的有关企业的立法中主要采取的企业分类方法。这一立法模式是我国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造成了企业之间因投资者身份不同而形成的差别待遇,企业无法真正成为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2、按照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可以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外贸企业、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等;3、按照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部属)企业、地方企业、乡镇企业;4、按照企业出资者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有关企业立法主要采取的企业分类方法,依此分类,公司只是企业的一种具体形态。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共同构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法律形态。5、按照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三)法人与企业的区别1、法人的成立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责任(1)依法成立法人须依法定程序和条件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法人的财产既不同于法人成员的财产,也不同于投资设立法人的投资者的财产。(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组成法人的成员或创设法人的投资者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法人对他们的债务也不承担责任。2、法人与企业(1)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以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分为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通常称为其他组织)。法人企业主要是公司;非法人企业则主要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2)不是所有的法人都是从事营利活动的企业。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四种: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后三者通常被称为非企业法人,它与企业法人的主要区别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即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4、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个人独资企业法》只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自然人企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例如,政府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真实的表现出企业的组织形式特征,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业务相符合。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个人独资企业规定最低资本额的要求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和审查、登记。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有两种管理方式:一为自行管理;其二则是委托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0种行为要记)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⑵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⑶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⑷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⑸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⑹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⑺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⑻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⑼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例题: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B.投资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须有企业的章程D.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二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二、普通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一)合伙的含义所谓合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为共同目的,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组合关系。合伙是一种基于契约而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合伙最初起源于家族共有经营形式,后来演变为一种特定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在现在社会生活中,合伙关系不仅存在于企业,也广泛存在于其它一些营利性的事业中,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医疗诊所、私立学校、托幼院所等允许个人投资经营的领域,均已引入合伙制。(二)合伙企业的概念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了修订。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设立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3、合伙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5、合伙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设立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旨在建立合伙关系,明确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合伙是合伙人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不能由一人所为,因此,在合伙行为实施之前,必须由合伙人达成合伙协议,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没有合伙协议,就不能设立合伙企业。合法有效的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关系的直接依据,合伙人应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3、合伙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其含义是:(1)每个合伙人都有对企业出资的义务,不出资则不构成合伙人;(2)每个合伙人都有参与企业经营的权利,且法定的经营权是平等的而不取决于其出资比例;(3)每个合伙人都有分享企业经营收益的权利和分担经营风险的义务,其损益分配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而不按各自出资的比例。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其含义是:(1)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对不足的部分,每个合伙人都有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此乃无限责任;(2)当企业的债权人对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的债权超过该合伙人的应担份额时,该合伙人应在自己具有的清偿能力的范围内满足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代替其它合伙人承担偿债责任,而不能以其应担责任的比例及数额对抗债权人,合伙人的这种责任即为连带责任。当然,一个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对超过应担份额部分,有权按约定或法定的分担比例向其它合伙人追偿。5、合伙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与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因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不符合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因而在法律地位上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它是一种独立的企业类型,是一种特定的商事主体。(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2、设立程序1、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含义包括:第一:合伙企业的投资人至少为两个,故而称其为“合伙人”;关于合伙人数的上限,我国《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第二: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作为合伙协议设立的基础,应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形式要件包括:(1)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是口头协议;(2)订立合伙协议,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3)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方能生效。其实质要件是指合伙协议中应载明的事项,包括应当载明的事项和可以载明的事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该场所可以由合伙人以出资方式提供,也可以合伙企业名义受让、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从事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环境、设施等条件。(二)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是合伙企业区别于合同型合伙的重要标志之一。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