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掌握合同的效力的概念、特征,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及处理,能在理解合同效力的基础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和处理具体的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教学重点】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区别、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影响合同效力的几种类型。•【教学难点】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围•【教学方法】讲授、讨论、案例分析等•【教学时间安排】2学时•本部分的内容是合同的变化,包括内容的变化与主体的变化。内容的变化,称为合同的变更,主体的变化,称为主体的变更,具体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与合同地位(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广义的合同变更,既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也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但此种意义上的“合同变更”并没有被我国法律所采用。《合同法》上所谓的合同变更,仅指狭义的合同变更,即专指合同内容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被称为合同的转让。债权债务移转合同变更内容变更法律规定裁判命令法律行为或其他行为法律行为概括承受法律行为(合同)法律规定债务承担债权移转合同的变化主体变更概括承受企业合并继承并存的承担免责的承担裁判命令转付命令法律规定各种代位法律行为债权让与(合同)遗赠(单独行为)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二节合同的转让本部分结构示意图—导入案例•甲承租乙的一套房屋,约定每年年底结算一次租金。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年秋天,因乙要出国定居,便把房屋卖给了丙,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委托丙通知甲。丙则因急于去外地做一笔生意,匆忙中忘记通知甲就动身了。丙年底回来后,以新房主的身份向甲收取租金,遭甲拒绝。丙以此为由要提前收回所租房屋,二人发生纠纷。•问题:甲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为什么?第一节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合同变更的要件三、合同变更的效力•(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的变更,是指不改变合同的主体而仅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形,它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行为或者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等,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合同变更的类型法定变更裁判变更依法律行为或其他行为变更(三)合同变更的法律特征:1.合同变更是通过协议达成的。合同的任何内容都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因此,变更合同的内容也须经过双方协商同意。2.合同变更是合同非本质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变更,也就是说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3.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要有连续性。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留原合同的实质内容的基础上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它仅仅是在变更的范围内使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变更之外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生效。•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2.合同的内容须有变更。•3.合同变更本身的有效性。此处所谓的变更本身的有效性,专指依协议变更合同的情形。•4.变更本身的明确性。•二、合同变更的要件•1.合同变更以后,被变更的部分即失去法律上的效力;变更的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2.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溯及力问题。•3.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三、合同变更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转让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合同转让的要件三、合同权利的转让四、合同义务的转移五、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转让,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二)合同转让的法律特征:•1.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化。•2.合同转让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化。•3.合同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二、合同转让的要件合同转让必须具备如下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2.合同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3.必须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4.合同转让必须合法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转让,按照其转让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可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移及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种形态。三、合同权利的转让(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及类型所谓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转让是合同转让的典型形式。其法律特征在于:1.合同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3.权利的转让既可以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债权转让的类型包括:•基于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代位求偿、合同地位的概括承受)••基于裁判命令(转付命令)•基于法律行为(单方行为:遗嘱、双方行为)(二)禁止转让的法定事由由于合同权利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绝大多数合同债权能够被转让,但是法律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交易秩序、兼顾转让双方的利益出发,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范围也应当作出一定限制。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权利不允许转让:1.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2.根据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担保法》第61条)(三)转让程序通知主义《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四)转让的法律效力合同权利转让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可分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两个方面:1.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所谓对内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转让人(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此种效力具体表现在:A.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随主权利的转移而发生转移。B.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就是说,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不存在瑕疵。C.转让人在某项权利转让给他人以后,不得就该项权利再作出转让。•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所谓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合同权利转让在生产以后针对债务人产生如下效力:•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债务人应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任。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在合同权利转让之后,仍然可以对抗新债权人。第四,在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时,如果债务人对转让人也享有债权,而此种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合同权利的转让对内、对外法律效力•对内(转让人与受让人)•让与人合同权利给受让人•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除外)•权利的担保(权利无瑕疵)•权利不得重复转让•有偿让与人/全部让与人/先前让与人优先•对外(对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履行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作出履行的义务,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任•所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对抗新债务人•抵销权案例•金某系个体户。1999年8月2日,他向某财务公司借款买渔船一条,后还款。2000年10月10日,金某又以渔船为抵押向该财务公司贷款30万元,约定2年还款。2002年10月10日,金某未归还贷款本息。财务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金某败诉,金某应偿还贷款本息,财务公司享有抵押权。由于金某不归还欠款且在外作业无法实现抵押权。2005年3月20日,财务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转让该债权及抵押权的合同,A公司支付给财务公司30.5万元。转让后,财务公司将转让通知送到金某住所,请金某家人转告债权转让一事。金某得知后,以自己未欠A公司债务、依《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财务公司未经自己同意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为理由,拒绝向A公司履行债务。无奈,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金某偿还债务。•问题:该案法院将如何审理?•四、合同义务的转移•(一)合同义务转移的概念•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二)义务转移的种类1.免责的合同义务转让,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脱离了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人就成为了新的债务人。•2.并存的合同义务转让,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依然是债务人。•1.受让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来承担债务的,从债务移转的合同成立的时候起,债务即移转于新的承担人来履行,也就是说,原来的债务人即脱离了债务关系。而且,此种方式转移债务的时候,不需要征得原债务人的同意,但需要通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与债务人签订合同来承担债务的,就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例外:1.依债务的性质不许移转的情形;•2.依当事人的反对意思而不许移转的情形;•3.依法律的规定不许移转的情形。(如保管人原则上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三)义务转移的方法、程序及例外•五、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而第三人一并接受其转让的权利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既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又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二)协议性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是通过合同一方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的转让。此种协议需要经过合同对方的同意,即仅转让方与第三人的转让协议还不能生效,还必须由合同相对人同意的意思表示人作为补充。概括转让生效后,受让人概括地受让转让人的地位。•(三)法定的概括转移•就企业而言,存在着合并和分立问题。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难重点:•合同权利的转移•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债权可以转让。主要掌握合同法79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允许转让的情况下,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怎么样明确。注意:•作为债权人转让的时候,要履行通知义务。如果没有通知的,这种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是不可以撤销的,除非通过受让人同意。•债权一旦转让,受让人不但要取得债权,而且要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除非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另外,作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以后,原来对让与人的抗辩权现在就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原来对于让与人享有抵销权的,现在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情形中,由于其中涉及到权利,又涉及到义务,所以,必须要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够发生效力难重点:•合同义务的转移•债务人也可以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注意:•债权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就可以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为债权转让中不增加债务人的负担。而在债务转移中,因为每个人的债务人履行能力不一样,所以,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才能够发处效力。•债务转移的两种情况•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效力:•一旦债务转移成立,原债务人转让出去的这部分就免除责任了。新的债务人就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原来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新的债务人也可以主张。•与原债务有关的从义务也随之移转,除非这个从义务专属于原来的债务案例甲承租乙的一套房屋,约定每年年底结算一次租金。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年秋天,因乙要出国定居,便把房屋卖给了丙,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委托丙通知甲。丙则因急于去外地做一笔生意,匆忙中忘记通知甲就动身了。丙年底回来后,以新房主的身份向甲收取租金,遭甲拒绝。丙以此为由要提前收回所租房屋,二人发生纠纷。问题:甲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为什么?案例•百货商场与第一服装厂签订了购买1000套羽绒服的合同,约定9月底以前交货。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