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疑难问题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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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地方立法权扩围的同时划定了边界••修改后的《立法法》为地方立法权做了扩围,依据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覆盖到所有设区的市赋予了地方立法权,但同时新《立法法》明确了地方立法权的边界,规定设区的市只是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修改的例外,是“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立法法在相应条文中明确了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并同时划定边界这一点。法律疑难问题的收集•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C.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据此可知,拾得人不能因拾得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王某)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占有是一种既成事实,即使这种事实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相抵触,也不应该再受到非法行为的侵害。对占有的保护,就是对社会安宁、稳定的保护。因此,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占有。但李某随即将小羊交给了原所有人王某,则张某不能再向李某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问题2: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能不能取得机动车所有权?•解答: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不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过户登记只是发生对抗效力。参考链接地址:••附: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9月测试卷)赵某将自己的汽车作价转让给周某,之后周某又将汽车转让给蒋某。上述转让均有合法协议但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我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该汽车的所有权属于•A.蒋某B.周某C.赵某D.三人共有•参考答案给的是C,应该为A。•(名校联考)王某以6万元的价格从钱某手中购得一辆二手汽车,双方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有一天,王某驾驶该车外出办事,由于严重交通违规,结果被交警扣车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该辆汽车的所有权归•A.钱某所有B.国家所有C.王某所有D.交警所有•问:亚投行是区域性还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答:区域性多边开发银行••问:博鳌亚洲论坛是国际组织吗?•答:博鳌亚洲论坛,是一个非政府、非营利性、定期、定址的国际组织。••案情马丁斯购买单明伟的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马丁斯付完11万元款购车款后,驾驶该车到李大金开设的汽车配件经稍部处进行车辆维护,并购买汽车空调等配件安装。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随即驾车离开。途中,由于天阴路滑,导致车辆侧翻,并引起火灾,该车被大部分烧毁。维修共花去全部费用2.6万元,马丁斯认为该车未进行过户登记,修理费应由单明伟承担,而单明伟确认为车已经交给马丁斯,维修费用依法应由马丁斯自行承担。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单明伟依法承担车辆维修费2.6万元。•审理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马丁斯的诉讼请求。评析本案涉及汽车所有权的转移和相关责任的承担问题。依照《物权法》第24条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不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过户登记只是发生对抗效力。马丁斯与单明伟之间签订了机动车买卖合同,而且完成了机动车的交付,自交付完成之时,马丁斯即成为该机动车的所有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42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车辆已经由单明伟交付给马丁斯,车辆损毁、灭失的风险即由马丁斯自行承担。•张某到某整形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该医院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张某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张某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一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张某的真实姓名。在这里A.该医院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B.该网站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C.该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姓名权•D.该网站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例题1•(金丽渠12校)至2016年6月浙江省公安厅共破获网络刑事案件1631起。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在保护任何公民的合法的政治自由的同时,禁止任何公民利用网络从事违法活动。这主要表明在我国A.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B.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C.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相对应而存在•D.公民要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解释:主要在A、C之间存在争议。有教师认为,根据教材“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中的“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保护”选A更适合。40•事物的发展总是从量变开始,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我们做事情要重视量的积累,为实现事物的质变创造条件。浙江省扶贫工作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步步为营、层层深入,才能实现不把绝对贫困现象带入“十三五”。(2分)•量变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这要求我们在关键时期要果断抓住机遇,促成质变,实现事物的飞跃。浙江的扶贫工作在前期的积累的基础上,赢得了主动和优势,所以要抓住机遇,下定决心,不把绝对贫困现象带入“十三五”(2分)•事物的发展是由量变到质变,又在新质的基础上开始新的量变,不断前进的过程。浙江省扶贫工作一任接着一任干,每一个阶段、层面所做的工作,都为该阶段、层面的质变创造了,又为下一阶段的量变开辟了道路,由此推动浙江扶贫工作不断登上新的台阶,最后实现脱贫(2分)•41、(1)英国的政体是君主立宪制。在英国,女王只是一个“虚位元首”,女王名义上是国家元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等高级官员。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仅具有象征性的地位。(3分)•(2)英国国王和王室世代承袭,是贵族和资产阶级的代表,在英国社会中仍然位居最高位,特蕾莎在女王陛下授权下组建新政府,依然在维护资本主义制度而效力(1分)•保守党和工党轮流组阁,在维护资本主义制度方面,两党没有根本区别,两党的关系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政治竞争关系,特蕾莎强调的“保守和统一党”也不例外(2分)•从英国居住立宪制的结构看,王室、议会和内阁都是由资产阶级和贵族代表组成的,其成员构成和实施的政策说明,这一政体本质上是资产阶级政权的一种组织形式。所以特蕾莎政府执政仍然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不可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特蕾莎政府要让英国成为一个为每个人积极服务的国家的这一观点否认了国家的阶级性,是荒谬的(3分)•问题3:纸币能否执行价值尺度职能?•解答:按教参解释,纸币作为现行的货币,执行货币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世界货币等职能。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探究四:本案的难点是如何确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即是否从2003年5月1日起算?如果是,则到2005年9月就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了。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算起,那么,上述借款的时间显然并不是起算点,因为借款之日并不是债权受到损害之日。真正的起算点应当是还款日。但由于本案未写明还款日期,故应当以债权人要求还款的日期为准,因而,本案债权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①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②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③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案例4】8年前赵某开车不慎将一小孩头部撞伤,为此花去医疗费1000多元,当时事情已了结。最近这孩子嘴歪眼斜,经医生诊断是那次撞伤后造成的后遗症,需动手术。为此事孩子家长找到赵某,请问,事情已过8年,赵某还有承担这次手术费用的责任吗?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36、137条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一年的诉讼时效,伤害未发现的从发现之日起算。8年前诊断时没有发现孩子嘴歪眼斜,应视为伤害未发现,现在重新确诊,并未超过20年诉讼时效,从这次诊断之日起一年内,被害人父母要求赵某承担手术费用的责任,是具有法律依据的。善意取得•期末联考•善意购买人购买的物品中存在赃物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果一律不予保护,有违公平原则,影响交易安全。因为,赃物在物理特征上与一般商品并无差异,要求购买人在正常的交易活动中,负担附加的识别义务,要求其对欲购买商品的来源进行详尽的调查,以便从其购买的商品中识别出是否为赃物,过于苛刻,甚至是不可能的。物权法对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未作规定•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如果买主已经对所购的财物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如卖方提供了合法持有该财物的发票等证据)、而且价格合理的,或是从正常的市场或商店购买的,虽然该财物属于赃物,但对购买人而言仍属于善意取得,取得对该财物(赃物)的所有权。16.10•35.在一次聚会上,张某发现刘某的手机是自己不久前丢失的。事实是,该手机是王某在公交车上捡到后卖个刘某的,交易时刘某对此并不知情。据此,我们可判定•A.王某应承担道义责任,但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B.刘某属于善意第三人,已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C.张某是手机所有权人,可请求刘某归还手机•D.刘某应归还张某手机,张某须返还刘某购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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