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联系方式廖姣18202805936第二章市场主体登记基本制度工商登记的法律意义:1、赋予公司及非公司企业市场准入资格和市场主体身份;2、依法确认公司及非公司企业的基本构成条件和成分;3、确认企业的法定权利和义务;4、便于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第一节:市场主体登记的原则1234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5便民原则6信赖保护原则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法治原则和法治规律在市场主体登记上的具体表现一合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11月1日实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11月1日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浅谈一房二卖房屋作为我们安居乐业的地方,而一房二卖现象却经常发生,这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更是违犯了法律条文,损害了人们的合法权益概念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一房二卖成因1.商品房的特殊性质我国对商品房销售一直实行预售制度,也就是说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时,买卖的房屋尚在建设之中,房屋的所有权还没有经登记设立。由于交易时间过长,有的购房者从交定金到收房往往会经历一至二年的时间,在此期间,难免发生开发商将房产抵押给银行或转卖给他人的情况,由此导致一房二卖的纠纷。2.开发商为了获得最大利润近两年,房价一路攀升,少数开发商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时间差进行一房二卖、一房多卖,套取银行贷款和购房者的房款。目前我国对一房二卖的处罚力度尚小,通常情况下由开发商赔偿购房者双倍定金,而有时候消费者连双倍定金赔偿也得不到,这就形成了开发商由于欺诈成本低而欺诈收益高的情况,也使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难以遏制。3.消费者的盲目跟风受房价上涨、外销房比例攀升等原因的影响,导致消费者盲目跟风,一些楼盘尚在拆迁、挖地基,售楼部都还未修,消费者就找到开发商要求选户型、交定金,消费者往往认为,自己交了定金,房子就已“一锤定音”,对楼盘的进度、销售状况等不再关心,这无疑为开发商一房二卖提供了可乘之机。防范措施1.购房者要确保业主已经签收定金2.购房者要调查所购房屋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3.购房者还需要注意,在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业主支付首付款购房者要确保业主已经签收定金在房屋中介处相中了房屋后,购房者会被要求签订一份定金合同,并收取定金,以确保业主不会将房屋转卖给他人。有些中介公司,为将房源迅速脱手,与多位购房者签订定金合同,导致“一房二卖”的情况发生。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在正式签约前不会见面,定金往往由中介公司转交。购房者很难直接了解到业主是否收取定金。但是,购房者可以要求中介公司出示收据,确认业主已签收定金。购房者要调查所购房屋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业主为了能将房子售出高价,往往会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引起“一房二卖”的情况发生。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采取两种办法加以防范:一是进行产权调查。二是提存房屋产权证。签订买卖合同后,若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证仍由房屋原先的业主持有。有些购房者看到房屋产权证后,会误认为产权仍为该业主所有,为业主将房屋“一房二卖”提供了便利。购房者可要求业主将房屋产权证提存在中介公司,待办理过户时,再从中介公司取出,以避免这一现象发生。在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业主支付首付款购房者在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业主支付首付款,可以避免某些人将房屋“一房二卖”后,诈骗购房者的购房款。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网上备案网上合同备案系统对抵押、查封的房屋,有自动排斥功能,一旦发现该房屋有问题,便立刻拒绝备案。该系统设有密码保护,在网上备案时,系统自动提示购房人输入密码,日后,没有购房人的密码,便无法进行合同变更和撤销,确保了购房的安全性。不同情况不同的处理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3.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故就两个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应当以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后,确认买受人中先行使请求权方的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法律后果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房二卖的其他法律思考…一房二卖的表现-----合同纠纷(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区别)一房二卖与商品房重复销售的区别一合法原则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二公开原则市场主体登记的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的实施过程和结果三公平原则登记事项设定上的公平登记实施上的公平四效率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有限的时间内,对是否受理、是否给予登记作出准确的判断。申请人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材料负责尽量减少登记前置审批程序和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合理划分和调整执行市场准入制度的部门的职责,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和改善管理,提高效能,强化服务优化工作流程遵守工作时间利用现代化的网络环境五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效率原则“为人民服务”第二节:市场主体登记的管辖1234一般管辖授权管辖委托管辖指定管辖一一般管辖1、国家局登记: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全国性企业2、省级工商局:省级政府批准设立或授权投资的公司;省级企业。3、市县工商局一一般管辖企业登记管辖(P10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P132)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P136)一一般管辖公司登记管辖(P107)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登记管辖(P116)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P124)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辖(P129)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国有一般发起设立募集设立一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企业组织形态选择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设立条件为:(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2014-04-01•权利: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但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不得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1)法官(2)检察官(3)人民警察(4)国家公务员。•优势:创办便利、经营灵活、决策快速•劣势:承继的连续性、难以获得外界投资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出资额为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设立条件为:(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基本条件•优势:资金来源广泛、风险责任相对分散、合伙企业不作为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经营自主灵活,合伙人均有权参与管理•劣势: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存续期非连续性(合伙人死亡、破产、散伙等)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股东人数有下限上限的限制。法律规定股东人数必须在两人以上,不超过50人,但国有独资公司除外。2、只能由各股东出资设立,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3、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以相互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有:1、设立程序简便;2、便于股东对公司的监控;公司秘密不易泄漏;3、股权集中,有利于增强股东的责任心。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1、只有发起人集资方式筹集资金,且人数有限,不利于资本大量集中;2、股东股权的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利于规避风险。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业主只需一个人或一个家庭,但从业人数=8,注册资本也无限制,开办手续比较简单。•业主只需要有相应的经营资金和经营场所,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即可。•在经营上,由于全部资产属于自己所有,决策程序比较简单,不受他人制约;•利润分配上,全部利润归自己或家庭,但同时对外要承担无限责任,相应的风险也比较大。•不能开设分支机构,可流动经营。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税收方面•根据收入按月上税•缴个人所得税•没有收入无需上税•无论是否亏损均需上税。•缴个人所得税•根据收入按月上税,没有收入无需上税•缴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承担责任•投资人应以企业及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个体户及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涉及股东个人及家庭财产。注册资本•无•无•无优势•无收入时无需上税•无需聘请会计,由税务所专管员进行报税。•无收入无需上税•承担有限责任,风险较低。劣势•需财务处理会计工作•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