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汽车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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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概述主讲:罗富娟电话:13594022507QQ:7639956862011-9-2132011-9-2142011-9-21520012年3月17日,老王给自己的汽车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为一年。6月7日,老王在开车回家的路上,被老李的车追尾。经交警认定,老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老王修车花了5000元,并从保险公司索要了赔款,同时将向老李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代替老王向老李索要事故损失赔偿时,老李认为事故原因是由于自己驾驶技术不熟练,责任在自己,心中也感到十分惭愧,于是马上拿出6000元,给了保险公司人员小赵。小赵将6000元全部交回保险公司。一段时间后,老王听说了此事,向保险公司要多于的1000元,保险公司坚决不给。20013年11月5日,老王的汽车被偷,老王马上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3个月后,车仍未找回,保险公司给予老王全部赔款10万元。又一个月后,车辆被找回,老王不在愿意要车,将车辆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拍卖时,竟拍卖出15万元的价格。老王听说了此事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要多于的5万元,保险公司还是坚决不给。思考题:1、对第一种情况,若双方调解,你应该如何处理?2、对第二种情况,若双方调解,你应该如何处理?活动一保险的概述一、保险的概念从经济角度:是分摊灾害事故,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行为。从法律角度:是合同行为。二、保险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三方面:前提要素——危险的存在基础要素——多人参与功能要素——损失补偿在保险实务中如何体现三大基本要素,要从五个方面体现。1、必须以存在不确定的危险为前提2、必修以多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3、保险费率的厘定必修合理4、保险基金的建立5、签订保险合同三、有关保险的名词解释1、保险标的——保险的对象。2、保险利益——法律上承认的利益。3、保险人——在经营业务时收取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通常为保险公司)4、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5、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6、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7、除外责任——财产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人不负责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事故的分先损失。8、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定期保险不定期保险、9、保险的价值——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10、保险金额(保额)——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打个比方:一个杯子值10块钱(就是保险价值),在买保险的时候买了8块钱(这就是保险金额,专业简称保额)11、保险费——投保人为转嫁风险所缴纳的钱。12、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利益的代表。13、保险经纪人——是客户利益的代表。14、保险公估人——时站在第三者立场上。练习1、什么是保险?2、名词解释1)保险标的2)保险人3)投保人4)保险金额5)保险费四、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划分(1)自愿保险。(2)强制保险2、按保险的性质分类(1)商业保险(2)社会保险(3)政策保险3、按保险保障的范围分类(1)财产保险(2)人身保险4、按风险转移的方式划分(1)原保险(2)再保险(3)共同保险(4)重复保险5、按承保客户分类(1)个人保险(2)团体保险6、按保险金额分类(1)定值保险(2)不定值保险一、机动车辆保险的作用1、扩大了人们对机动车辆的需求2、维护了受害者的利益3、促进了车辆安全性能的提高二、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1、从机动车辆本身来看机动车辆经常处于运动状态;机动车辆出事的频率非常高。2、从与其他保险比较方面来看保险标的种类繁多且差异大;机动车辆保险占财产险比重大;被保险人众多且差异大;机动车辆保险是保险业运用新技术的试验田;机动车辆是各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竞争的焦点。三、从机动车业务发展的角度看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将实现市场化;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机动车辆使用者投保意识大大增强。机动车辆保险发展简史(简述)1895年英国的法律意外保险有限公司签发了世界上最早汽车保险单,为汽车责任保险单。保险费为10~100英镑。1898年美国——汽车人身伤害责任保险。1949年我国1955年停办1980年恢复1995年10月1日2003年保险公司制定自己的条款,保健委员会备案。(修改)2006年,推出交强险四、保险市场(一)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二)保险市场构成的要素保险市场的主体:保险商品的供给方;保险商品的需求方;保险市场的中介方。保险市场的客体——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三)汽车保险市场地位(1)由被保险人的广泛性决定,汽车保险不再是以企业和单位为主要对象的业务,已逐步发展成为以私人为主要的业务。汽车保险,尤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稳定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特殊作用,使其不仅仅是合同双方的经济活动,还逐步成为社会法制体系实务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保险不同,由于汽车保险的出险率高,保险人的理赔技术和服务将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他将直接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汽车保险业务所站的比例已经对整个城市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角度,还是从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角度,汽车保险具有突出的地位。(四)保险的需求影响保险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有:风险因素、保险费率、消费者的收入水平、相关商品的价格、利息率、文化传统、经营体制等。(五)保险市场机制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六)保险市场的营销模式直接业务模式——代理业务模式——经纪业务模式保险合同简述一、汽车保险合同概念1、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3、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4、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5、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讲解)案例:保险合同生效例:2012年7月10日,王先生通过某公司保险代理人李某为其拥有的广州丰田凯美瑞轿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盗抢险等项保险,共计保险金额60余万元,随后王先生将保险费11235元一次性足额交给代理人李某,并取得保险单。2013年11月15日,王先生驾驶其丰田凯美瑞轿车外出办事,在郊区公路上与一相向行驶的金杯海狮发生迎面相撞事故,双方车辆损失及人员救助医疗费共计8万余元,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主要责任,承担损失的70%。2013年12月20日,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接案后以王先生未及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理赔。王先生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审定后认为,保险公司代理人李某在收到王先生的保险费后,没有及时上缴,致使王先生的保险费没有得到及时到位。代理人李某是代表保险公司承办保险业务,其行为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王先生已经将保险费交给代理人李某,就视同将保险费缴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保险费的管理不到位,与王先生无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王先生的损失5.6万余元。例:保险合同争议处理2012年11月23日,投保人刘先生将其凌志小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注明车辆的价值为620000元,保险金额为496000元,并照此收取了保险费。2001年6月10日,投保人的车辆被盗,投保人及时报案,3个多月后,车辆仍未找回,保险人只同意赔款210800元,刘先生认为,按照保险金额扣除的免赔率后,保险公司应该赔款396800元。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起诉后,律师代表投保人提出免赔率因为10%,将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赔款请求变更为446400元。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例如:某人对路边随意停放的汽车投保,由于他对汽车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果此人对自己拥有的汽车投保,则保险合同有效,但当汽车转让他人后,由于他对汽车失去了利益,所以合同随之消失,如果此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会对其赔偿。(二)最大诚信原则----诚实、守信例:车辆过户未告知保险公司拒赔案情介绍:高某于2012年7月在北京某保险公司为其购置的捷达小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纳保险费17000元。同年底,高某经汽车交易市场将捷达车卖给金某,高某未告知保险公司。2013年1月,金某驾车行驶至北京市车公庄路口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相撞,交通队认定金某负全责。金某支付王某修车费5800元。金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赔,金某逐诉至北京西城法院,法院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诉讼费由金某负担。案例分析:北京西城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合同的标的转让是否应当通知保险人。本案保险标的是肇事车辆捷达小轿车。投保人是高某。《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因为保险公司只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的人提供保险保障。高某作为捷达小轿车的所有人,可以投保财产保险合同,但其将捷达小轿车所有权转移给金某时,则相应的保险利益亦随之转移给金某,即高某已没有在该财产保险合同中作为投保人的资格。本案中,由于高某和金某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标的的权利已转移,致使保险公司未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为金某办理变更手续,故金某不能因依法取得的捷达小轿车所有权而自然取得保险赔偿请求权。(三)近因原则-----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或空间上损失最接近的原因。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标的物为一辆宝马轿车,车辆损失险保险价值为人民币90万元,保险期自2012年9月12日零时起至2013年9月11日24时止。保险公司按照承保险别,依照该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以及其他特别的约定,承担杨某投保车辆的保险责任。签约后杨某依约向保险公司支付了有关保费。2012年7月27日凌晨,市区下了一场倾盆大雨,大多数道路有积水现象。同日上午9时,杨某准备开车上班,见停放在其住宅区通道的上述保险车辆轮胎一半受水淹,则上车点火启动,发动机发出发动声后死火,尔后则无法起动。杨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将车拖至某汽车维修公司,经该公司检查认为故障原因由于进气口浸泡在水中或空气隔有余水,启动发动机,气缸吸入了水,导致连杆折断,从而打烂缸体。杨某也考虑可能是进气口浸泡在水中或空气隔有余水,启动发动机,压缩之后作用力导致连杆折断,缸体破损。就赔偿责任因争议太大,保险公司没有赔偿损失,杨某遂诉至法院。该案在审理期间,经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车辆受损原因进行鉴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认为:1.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进气口浸泡在水中或空气隔有余水,启动发动机,气缸吸入了水,导致连杆折断,从而打烂缸体。2.事发时:当天晚上下了大雨,该车停放的地方涨过水,使该车被雨水严重浸泡,进气管空气隔进水,当水退至车身地台以下,驾驶员启动汽车时,未先检查汽车进气管空气隔有无进水,使空气隔余水被吸入发动机气缸,造成连杆折断,缸体破损。杨某和保险公司对质监所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四)损失补偿原则(1)代位原则(2)分摊原则•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比例责任分摊限额责任分摊顺序责任分摊例一: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偿7万元。原因:以实际损失为限例二: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市场价值确立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虽然为25万元,但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额20万元赔偿。原因:以保险金额为限例: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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