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法本章主要介绍合同的基本知识及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基本规定。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合同的概念、分类及合同法的概念,充分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熟悉合同的订立过程和合同内容;掌握合同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基本制度;理解并掌握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学会分析合同简单案例。教学目的:教学重点: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要约与承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无效合同及其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对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有关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担保制度;合同的变更与转让教学难点:合同法对代理问题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及其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对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有关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担保制度;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法对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有关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担保制度合同的变更与转让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合同又叫契约、合约、协议,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法律约束力),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二)合同的分类1、法学理论上的分类(1)根据合同在法律上有无名称和专门规定,分为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指法律明确规定其名称及规则的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合同法》规定了15中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2)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必要而分为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将借款合同)。(3)根据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殊要求分为要式合同(如履行核准、登记手续,采用书面、公证形式等)与不要式合同。(4)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分为双务合同(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与单务合同(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5)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代价分为有偿合同(如运输合同)与无偿合同(如借用合同)。(6)根据合同相互间的关系分为主合同(不需依附其他合同而能单独存在的合同)与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如担保合同)。消逝的真相2、立法实践上的分类(1)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2)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如租赁合同(3)货币融资类合同。如借款合同,储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4)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合同。如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5)提供劳务类合同。如委托合同,运输类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6)技术、出版类合同二、合同法概述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2、合同法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3、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由其他法律调整。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仍使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案例一消费者吴先生到某中介公司想购买一套挂牌的二手房。中介公司要求首先与吴先生签订中介公司自己制定的中介合同,并在中介合同中规定,委托人必须以中介合同约定的条件(指定的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在约定的时间内与房屋出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委托人不与售房人签约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售房人签约,则应当对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中介合同中设置缔约条款合法吗?田某大学毕业后在深圳某电脑公司供职,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根据有关规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详细规定,约定田某的月薪是3000元人民币,在电脑公司的劳动期限为5年;如田某在5年劳动合同期满之前调离或辞职,应向电脑公司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田某工作了一年之后,离职到月薪、福利待遇均比该电脑公司优厚的某软件公司工作。在挽留其继续在电脑公司工作无望的情况下,该公司要求田某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田某拒绝支付,电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案例二案例三2005年8月,原告甲在成都邮票市场以100元/张的价格,从被告乙处买得10张邮票。同年12月,原告甲在阅读《成都邮刊》中载有成都邮市出现假邮票的报道之后,于2006年1月请印制中心鉴定,结论为“10张邮票中8张是假的,2张是真的”。原告甲以此为据,同被告乙交涉要求退款,乙否认邮票为假。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起诉。[问题]:被告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订立合同的主体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个体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委托代理人一、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方式,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通常使用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三种。书面形式其它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公证形式推定形式口头形式二、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是指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款。合同的类型和性质不同,条款可能有所不同。(一)一般合同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方式。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有: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内部)、仲裁、诉讼(外部)合同的解释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2003年8月,家住东安县某镇的黄某因急需筹集学费,找到邻村的蒋某借到6000元钱,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到了2004年8月,蒋某要求黄某归还借款。蒋某在出示借据时却发现,还款日期当时竟写成了20004年8月,形成了要等18000年之后才到债务清偿期的债务。黄某见此,竟然也以没到还款期限和没钱还款为由拒绝还款。蒋某无奈,只好将黄某告到法院。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合同进行解释,确认合同文本签署的“20004年”清偿期是当事人的一时笔误,还款期限要等上一万八千年显然不合情理,不是客观事实,遂判决黄某必须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全部归还蒋某的借款。(二)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1)当放确定性(2)相对人的附从性(相对人只有完全接受一种选择,不得对已确定的条款内容予以变更。如不能完全将诶手,就只能拒绝交易)(3)重复使用性(优点缺点)2、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应按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案例讨论】甲商场是一家主要经营电器的商场。2004年1月20日,某电视机厂向甲商场发函称:愿以每台电视机2400元的价格卖给甲商场300台某型号的电视机。甲商场回函:要以每台2100元的价格买200台。电视机厂收到商场函后又发一函称:愿以每台2200元的价格卖给甲商场200台电视,且函到发货。甲商场因对条件不满意,故未予理睬。1月30日,该电视机厂将200台电视运至商场,商场拒绝接收。后该电视机厂到法院起诉甲商场。问:甲商场与某电视机厂是否存在买卖电视机的合同?为什么?【案例评析】某电视机厂向甲商场第一次发出的函即是希望同甲商场订立电视机买卖合同的要约。甲商场的回函把价格由2400元变为2100元,数量由300台减为200台,已经对电视机厂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所以甲商场的回函并非承诺,而是向电视机厂发出一个新的要约。此时针对甲商场的新要约,作为受要约人的电视机厂没有承诺,其第二次所发的函也是一个新要约,其中规定的“函到即发货”,表明不须甲商场承诺该买卖合同就生效,依据要约的效力,此规定对受要约人甲商场没有效力。某电视机厂第二次函所发出的新要约,甲商场未予以理会,既未发出新要约进一步讨价还价,也未作出承诺,因而甲商场和某电视机厂的没有达成关于买卖电视机的协议,合同没有成立。综上所述,甲商场没有接受电视机厂所发的货物并付款的义务。电视机厂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损失。【案例介绍】1992年9月3日,原告肖某与新婚妻子刘某将其在婚礼上拍摄的一卷富士胶卷交由被告某彩色打印服务部(以下简称彩扩部)冲洗,约定第二天取照,原告肖某依惯例预交了18元的冲洗费,彩扩部开出了—张取照用的冲印单。第二天,原告肖某来到彩扩部要求领取冲洗好的照片,被告称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人误领,告知其过几天再来。原告后经多次催告,被告均拿不出照片。原告为此要求赔偿,被告只愿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肖某遂于1993年4月4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有结婚内容的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被告辩称:胶卷确实由于自己的原因被遗失,愿意为此赔礼道歉,但原告所提出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我们不能接受。据某市摄影行业协会的统一行业规定,“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由于该行业规定的文本已悬挂于营业场所的显眼位置,原告肯定看到,既然原告在看到该行规后仍然愿意将胶卷交由我们冲洗,那就等于同意将该规定作为合同格式条款之一。所谓约定必须信守,原告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同类胶卷的赔偿和预交款的返还。被告的辨称是否成立?【案例评析】某市摄影协会的规定,从经营者本身的利益出发,单方面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同类胶卷价格范围内,恰恰回避了一个关键的事实,即载有内容的胶卷已不是一般的空白胶卷,它的价值是一卷空白胶卷所无法替代的。作为载有内容的胶卷的管理方,经营者必须负有保管好胶卷的义务,这是彩扩部的主要义务之一。如果说彩扩部仅以同类胶卷照价赔偿,也就相当于以合同方式排除了自己的主要义务,限制了因自己的重大过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了自己由于损害消费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这对消费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第40条和第53条的规定,该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彩扩部不得援用予以免责。三、合同订立的方式(程序)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承诺一诺万金(一)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签订合同的建议和要求。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要约在不同情况下,还可以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1、要约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要约所应具备的两个条件,联系完整的合同订立程序,要约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