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二体育活动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及应对近年来,学生体育活动引发的伤害事故呈逐年上升之势,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纠纷不但给学校、体育教师和家庭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作为当事人的受伤学生本人带来了不可弥补的生理和精神伤害,甚至给学校的体育教学工作带来了压力。【案情】29•原告顾良与被告杨晨均系被告某私立学校的学生。2005年11月17日下午,学校的体育老师同时给两个班级的学生上体育锻炼课,安排学生进行地滚球练习。在练习过程中,原告与杨发生相撞,导致原告眼、脸部受伤。经法医临床学鉴定,原告该伤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损伤,构成轻伤;原告外伤后能复视,但损伤己达10级伤残程度。•原告顾称:原告按照被告学校体育老师的要求上体育课进行地滚球练习时,与被告杨发生相撞,导致受伤,且伤害程度达10级伤残,认为是学校安排课程不合理,管理措施不严谨,杨练习动作不准确所导致,故两被告应对他的受伤负责。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监护人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46066.3元。【审判】•法院委托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此作鉴定,结论为:伤者顾外伤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顿,经手术等治疗,左眼球运动部分障碍,伤后可酌情护理二个月左右、营养三个月左右。顾的法医鉴定费300元、营养费1380元、伤残补偿费1432O元。法院认为:顾受伤事件系学校上课期间发生,其性质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就顾而言,学生按老师的要求进行体育锻炼,并无过错。就杨晨而言,亦同此理。学生做地滚球运动时人随球行当属常理,要求学生行进时没有偏差实属不尽情理之苛求。就学校而言,按教学大纲实施教学并无过错,且顾受伤事件发生于瞬间,要求老师采取措施保证避免亦不切实际。接上页•因此,本案顾受伤事件应属意外事件。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学校给付顾人民币16576元。二、杨给付顾人民币5712元。案件受理费3706元、鉴定费700元,由顾负担人民币880元,学校负担人民币2206元,杨负担人民币1320元。【评析】•1.学校的责任问题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是处理本案的一个重要问题,由此可以确定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伤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虽没有关于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书面协议,但从学校接受的对象多是未成年人、身心尚不完全成熟来看,从社会一般观念考察,学校也应尽到一般善良人应注意的义务,不能以其没有事先约定而免除过错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学校保护”一章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该法将防止人身安全事故作为学校的责任,因而学校对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照顾、管理的职责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学校对学生应尽到保护、照顾、管理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学校成为学生的监护人。接上页•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只能是父母等亲属,学校不在其列。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学校不具有法定的监护人身份,不能成为法定的甚至是“推定的”监护人。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生活的期间,也不意味着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照顾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是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其进行民事活动;三是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很显然,在通常情况下,学校不可能承担起所有的监护职责,监护权也不可能全部自动地转移给学校。学校承担的职责是独立的责任。”委托监护应有协议存在,家长送子女进校接受教育并不构成委托监护协议。因此,学校对学生不能承担监护的责任。2.事故的性质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从本案来看,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所受伤害是在上体育锻炼课期间,按照老师的布置进行运动练习过程中,与第二被告发生相撞事故导致。就原告而言,学生按老师的要求进行体育锻炼,不存在过错的情况;反过来,就第二被告而言也是同理。因为他们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主观认识对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判断能力本身就不健全,接上页•因此在体育运动过程中,要求他们完全预知授课内容有无危险,并根据老师要求进行而没有偏差,显然是不合理的,即使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不能保证其每次运动都不发生事故,我们又怎能苛求学生呢?那么,老师有无过错呢?应该讲也是没有的。因为该老师的授课,是按照教育局审核批准的教学大纲进行的,并无偏差或越轨之举;与此同时,整个事故是在瞬间发生的,因此,要求老师及时采取措施保证避免等也是不切实际的要求。接上页•所以此事故的发生属意外事件,三方均没有过错。判断学校有无过错时,我们要避免不从个案的具体情况分析,而是认为学生只要在学校发生了事故,学校就应承担过错责任。这种认识与实践,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悖的。接上页•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是意外事件,当事人都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不但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必要的。法院最终也是按照公平原则,判决由当事人酌情分担原告的损失,并且判决的用词是“给付”而不是“赔偿。法律依据:《办法》第十条第五款体育教学场地设施及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制度•1.切实加强体育课、课外活动的组织管理,认真做好技术要领、运动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安全指导与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事故。••2.体育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应符合体育与健康新课标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3.要建立好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予劝阻。••4.运动前要进行详尽的技能教学和安全教育,统一上课,个别指导,以适应学生的个体差异。接上页•5.要认真检查服装、鞋袜是否合适,身上不佩带微章、钢笔、钥匙、小刀等杂物,戴眼镜的学生垫上运动必须摘下眼镜。•6.要充分做好准备活动,使身体逐步适应激烈的体育运动。运动中要重视并切实搞好运动保护。运动后要做好整理活动,使身体由激烈的体育运动状态逐步恢复正常。接上页•7.体育组和总务处要定期对体育器械、设施、场地等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寒暑假期内必须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检修,有安全隐患的必须撤除或更换。•8.严禁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体育活动,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全部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体育教师课前应该干什么•1、教师在开学第一天就要了解学生的情况,那些人是不能参加体育运动的,要心中有数。此外,每堂课,要问清有没有身体不舒服的学生。如有,不能强迫他进行体育运动。•2、教师必须体育课前认真备好课,了解学生的情况,合理计划安排学生运动负荷,防止过大的运动量导致学生过度疲劳,造成伤害事故。接上页•3、课前教师要检查运动场地是否平整,有没有可能对学生造成伤害的尖锐物,小石块等等,检查运动器械是否安全。•4、抓好课堂常规管理,平时上课要求学生要穿好运动衣裤,运动鞋,口袋里不放小刀,笔,徽章等等,防止刺伤身体。上课时要求学生遵守一定的课堂纪律,不得肆意打闹,追逐,防止事故由此而起。接上页•5、运动会、各种球类比赛,教师除了看场地是否平整,有没有可能对学生造成伤害的尖锐物,小石块等等外,还要对学生进行一定的教育,并加强医务监督。学生自行组织的比赛,要得到领导和教师的认可,并最好有老师在场。•6、体育活动课,教师一定要在场,上课不能放羊式。如果场地上活动的学生过多,要合理分散,以防拥挤而发生伤害事故。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出现伤害事故,谁承担责任?•有过错责任:•如果由于教师在学校体育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学生身体伤害,那教师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在体育课上,一位教师安排学生进行掷实心球练习,教师提醒了学生注意安全。但在纠正学生动作时,另一位学生自己拿球掷,结果,掷到别人身上,造成伤害事故。这起事件的直接原因是教师没有组织好教学,他的行为是有过错的,因此,要赔偿学生的医药费、营养费。•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在学校午间休息时,几个学生到操场上去玩,学生在吊平梯的时候,不小心从平梯上摔下来,手撑地,结果造成手臂骨折。在这起伤害事故中,学校没有过错,体育器材也是合格的,但是,这起时间是学生在校时间发生的,所以校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平的责任:•在发生的伤害事故不适用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时,处理伤害事故必须遵循公平责任原则。如在学校举行的足球赛,在比赛时,场地边突然窜出一条狗,运动员因此受到惊吓而摔倒,造成小腿骨折。这起伤害事故中,学生的骨折是意外的,学校和学生都没有过错,但受伤害的是学生的身体。所以应该依照公平原则,让双方合理分担。体育活动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学校体育不仅是全民健身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家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学校教育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是国家人才培养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对提高整个民族素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受到了校园体育活动伤害案件的严重制约,因此科学、合理、合法的解决此类案件已成为学校、社会的当务之急。校方并非对所有的学校体育活动伤害事故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而是根据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学校体育是全民健身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教育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开展学校体育活动能促进学生生长发育,体格健美,身体健康,精神愉悦,能帮助学生形成健身、娱乐、生活等方面的多种身体技能。并且能增进学生的体育文化知识,促进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和生活习惯,使学生在校期间有充沛的学习精力,具有促进身心协调发展的全面效能,直接关系到国家,民族未来的兴旺发达。可见学校体育的地位与意义非同一般。接上页•然而,近年来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却成萎缩状态:学校组织大型体育活动的频率逐年下降;体育老师在开展体育课教学中,一些对抗性强,运动强度大,容易出现伤害事故的科目仅作演示或者干脆取消。学校运动会现在是能不开就不开,即使开,运动项目也严格挑选;前几年把标枪项目给删掉了,这两年连铅球项目也给砍了,足球尽量少踢,甚至跑步项目也难以幸免:目前几年跑一万米,后来跑五千米,现在降到一千五百米……。接上页•学校体育工作质量受到很大的影响,对学生的健康发展可能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对提高我国民族素质是很不利的。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情况呢?我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学校缺少体育场地、设备、资金,体育活动成为学校头疼的严重的安全问题;另一方面,近年来,各种校园伤害事故层出不穷。在学校体育活动中,由于体育活动的性质决定了体育活动具有伤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性。我国法律没有专门针对校园伤害事故方面的法律条文。学生一旦发生伤害事故,社会对教育部门的压力很大,事故解决难度更大。接上页•往往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仅仅是为了平息事件,安抚学生家长、群众。要么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更多的是学校受到不公正的处罚。特别是体育活动中产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体育教师甚至成为直接责任人而受到惩处,直接影响了体育教学工作。因此,从法律上明确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正确处理和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对于学校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实施课程改革,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教育方针的顺利执行都是很有必要的。确定学校校方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我国目前没有完备的专门关于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更没有专门针对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法律,但是,我们可以根据《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接上页•传统观念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