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授人:赵博文时间:2018年6月法律热线:15279627903目录一、无偿搭乘致伤车主如何担责;二、劝酒出事担责情形;三、车辆已卖未过户,事故责任如何担;四、免费酒水致损,谁来埋单;五、病历可否由患者自己保管;六、婚前投资,婚后收益,离婚如何分配;七、常见财货凭证的法律效力;八、民间借贷写借条的注意事项;九、借条、欠条、收条含义、区别及注意事项;十、网上购物受到损害如何维权;十一、顾客试衣间丢失财物,店主有无责任。以案说法-无偿搭乘致伤车主如何担责【案情】2012年10月某日早上,王某准备驾车到山东省青岛市办事时偶遇邻居,得知王某行程后,邻居请求王某将自己一位家住青岛的朋友来某带上,王某虽不情愿,但碍于面子勉强同意。后王某驾车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发生车辆自翻,致同乘者来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王某仅支付了来某全部医疗费用。来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继续支付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8万余元。以案说法-无偿搭乘致伤车主如何担责【审理】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王某与原告来某对伤害的发生均有过错,综合案情,应按照8:2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为宜,并据此作出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未上诉。以案说法-无偿搭乘致伤车主如何担责【评析】无偿搭乘,也称为“善意搭乘”、“好意同乘”、“搭便车”等。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相对于有偿运输合同而言,无偿搭乘人不存在支付乘坐他人车辆费用的义务,无偿搭乘非营运车辆行为的实质,在于车辆保有人与搭乘人间成立了无偿运输合同,即:当搭乘人提出免费搭乘的要约后,机动车保有人有权作出同意或拒绝的决定,其一旦同意免费搭乘并在搭乘人上车后,双方即缔结了无偿运输合同。我国合同法对无偿运输合同中搭乘致伤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在此情形下车辆保有人无须承担责任,此种情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24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的精神,类推探寻其请求权基础。而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以案说法-无偿搭乘致伤车主如何担责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该条第2款即是无偿搭乘非营运车辆的请求权基础。综上可知,无偿运输合同成立后,无偿搭乘人虽然无需支付运输费用,但机动车保有人仍须负有安全运输乘客到达目的地的义务,反之,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合同法对有偿合同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而对无偿合同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在处理无偿搭乘行为中的损害赔偿时,应当根据机动车保有人和无偿搭乘人的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赔偿比例。本案中王某同意来某无偿搭车,却没能保障来某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且来某受伤系由王某驾驶不当造成,王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全责,对来某受伤负主责,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来某虽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但其作为成年人明知所搭乘的车辆系非营运客车,具有一定安全风险,仍同意无偿搭乘,自身也有过错,亦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以案说法-劝酒出事担责情形一遇到节假日频繁的聚会,喝酒助兴自然少不了。法官提醒市民,4种情形的劝酒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4月28日,记者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各法院均办理过多起因劝酒引发的赔偿案件。以案说法-劝酒出事担责情形【案情1】酒后坠崖身亡酒友担责林刚和吴辉是朋友。一年前的一天,林刚在吴辉家喝酒。当时夜已深,吴辉打电话约朋友方强来接他和林刚。随后,林刚几人乘车出行,当行经一段山崖路时,林刚下车方便时不慎滑落山崖掉进水里,溺水身亡。事发后,林刚家人要求吴辉和方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十余万元。【审理】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在法官调解下,方强和吴辉与死者家属和解,共同给付死者家属赔偿款6万元。-以案说法劝酒出事担责情形【案情2】男子醉酒死亡同饮者赔偿4月28日,米东区人民法院向记者介绍了一起因醉酒死亡引发的赔偿案。据调查,首府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审理】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以案说法-劝酒出事担责情形【温馨提示】4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沙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理相关案件的办案法官介绍说,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以案说法-车辆已卖未过户,事故责任如何担这是一个很老的问题,每年都在被人问及。但是法律的精神总是在不断的进步,恰逢《侵权责任法》已经生效。所以,特此为大家提供一下法律规定,免得大家担心和疑惑。经常遇到朋友打电话或上门问到的是:自己把车卖给别人了,买家迟迟不肯过户。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自己会不会承担民事责任?以案说法-车辆已卖未过户,事故责任如何担【法条】2010年7月1日已经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编的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解读】也就是说:车辆买卖并已经交付了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车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出卖方也无需承担责任。所以,有车的朋友,遇到本文描述的情形时,已经可以免于恐惧了。从法理来看,新的法律规定是从车辆的控制和受益角度来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的。利之所生即损之所归,是民法的基本精神。也叫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以前的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导致了全国各地法院对待此类问题上各种判例都有,严重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性。以案说法-免费酒水致损谁来埋单【案情】河南法制报。南阳韩先生来电咨询:我朋友李某与女友2011年7月28日在南阳某花园大酒店举行婚礼,宴请各方宾朋。我乘兴与同桌划拳斗酒,因拳技不佳,频频输酒,我只好将瓶中酒一饮而尽。当饮完其中的一杯酒后,我顿时觉得喉咙似有一硬物卡住,并不时有阵阵的刺痛。我马上到附近医院就诊,经过医生的仔细观察,诊断证明我喉咙被一细铁丝卡住。于是,我被马上动了手术,并在医院躺了一个星期,前后共花去各项费用2800元。原本尽兴而去却是心痛而回,我认为都是酒中铁丝惹的祸,于是就到酒店讨说法,要求赔偿损失,但酒店以酒水免费为由拒绝赔偿。请问,酒店对提供的免费酒水致人损害的,应该承担责任吗?以案说法-免费酒水致损,谁来埋单。【解答】本案是关于免费服务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中,你在某花园大酒店参加李某的婚礼,并享受该大酒店酒水免费的服务,从而在你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服务合同。你在接受酒店提供的服务时,因酒店提供的酒中有铁丝而遭到人身损害,尽管该酒店对酒水存在瑕疵没有过错,而且是免费使用,但这免费的酒水是属于酒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因此,酒店作为服务的经营者就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免费提供服务为由拒绝赔偿。以案说法-病历可否由患者自己保管【咨询】我因得了一种怪病,今年10月到某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但效果不好反而病情加重,我怀疑医生可能误诊误治,听说医院有时为推脱责任,会擅自篡改病历,我要求自己保管病历,但医院不同意,说我的病历已建立了档案由医院负责保管,请问,患者能否自己保管病历?以案说法-病历可否由患者自己保管【解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由此可见,国家规定对病历的管理是严格的,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的患者有权保管其门(急)诊病历。除这一种情形之外,患者不能自己保管病历。从你所述情况,如果你就诊的医院已建有规范的门(急)诊病历档案管理的,你的门诊病历按规定应由医院负责保管,患者要求自己保管不符合规定医院有权拒绝。当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第1款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患者有权查询、复印或者复制其本人门诊病历、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表、医嘱单、检验报告等病历资料。当患者要求查询、复印或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以案说法-婚前投资,婚后收益,离婚如何分配。【咨询】我与丈夫结婚四年,他婚前投资40万元购买股票,婚后一直利用业余时间炒股,偶尔也会用工资收入炒股,但是盈利后又把用的工资给补上了。目前他的股票已经增值至80万元。现在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合想提起离婚诉讼,请问这些股票应该如何分割?【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应当是其个人财产,那么你丈夫婚前用于购买股票的40万股金应当是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案说法-婚前投资,婚后收益,离婚如何分配。【解答】股票的增值利益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与孳息有着本质区别,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应当被视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就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在婚前买入股票后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产生的股票增值,那么增值部分应当视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在买入股票后进行了积极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的,应当视为投资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你丈夫对婚前所购买的股票进行了积极的操作管理,并以家庭收入参与股票投资中,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这部分的股票增值部分应当视为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有权要求法院将此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案说法-常见财货凭证法律效力在现实生活中,财货的运转经常会以借据、收据或者取款条等作为凭据,比如当事人之间借钱时通常会打个借据,从他人处领取现金时会出具收据或者取款条。但是借据和收据相互混淆而产生分歧的也不在少数,下面笔者就借据、收据和取款条之间的区别予以分析。以案说法-常见财货凭证法律效力【解答】借据,顾名思义,乃一方当事人从另一方当事人处借取现金后出具的书面凭证,通常载明:“今借到某人现金××元整,利息××,期限××,到期按时归还。借款人:×××,××××年××月××日。”借据在民事诉讼中是证明力很强的证据,具有双重证明意义。借据不仅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而且能够证明借款人从出借人处拿到了借款,即借款事实的存在。因此出借人持收据起诉借款人还款,如果借款人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