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王贞贞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四、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我国现行民法是1986年4月1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财产关系——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包括财产占有关系和财产流转(交换)关系。2)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因公民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肖像和法人的名称、名誉等产生的权利。•身份权—因血缘、婚姻的身份所发生的扶养、抚养、赡养、法定监护、法定继承等而产生的权利。概念: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物质资料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财产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关系其他物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采矿权;经营权;相邻权)在民法中债权: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调的反映知识产权(财产权部分):著作权;专利权;整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对继承权象概念:与人身不可分离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在民法中的反映身份权:因血缘、婚姻的身份所发生权利民法的语源和简史:源于欧洲的“市民法”(civile)。欧洲古代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城邦,一个城邦的市民亦即一个城邦国家的居民,于是在欧洲人的观念中市民即国民、公民,市民也就是城市人。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期将“市民法”翻译成“民法”,而未译成“市民法”,颇有创新,充分考虑了东方社会幅员辽阔的乡村社会与欧洲的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别,在东方社会市民就是城市人,是与乡村人相对应的概念,只有“民”才能包括城市人与乡村人,具有一国所有的人的含义。中国诸法合体,刑民不分。我国民法,其术语及制度,均移植继受于法、德等欧洲的“市民法”。移植继受的为:清末民初为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前苏联。民法简史1.公元六世纪,世界上最早的民事法律汇编为罗马私法《查士丁尼安民法大全》。2.1804年,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代表自由资本主义民法典,也是19世纪民法典的制高点。3.1890年,代表垄断资本主义《德国民法典》,也是20世纪民法典的制高点。4.1930年,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5.1986年,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总则《民法通则》,现正制订民法典,欲占领21世纪末民法典的制高点(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许女士买别墅案例)(五)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含义•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人格的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具体法律关系中)•3.民事主体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案例:德国磨坊的小故事•德国前皇威廉第一在位时,有一离宫在坡疵坦地方。离宫之前有磨房,欲登高远览一切景象,为所障碍。德皇厌之,传语磨房主人曰:“此房价值几何,汝自言之,可售之于我。”孰意磨房主人殊强项,应之曰:“我之房基,无价值可言。”德皇闻之赫然怒,令人将磨房毁去。磨房主人袖手任其拆毁,从容曰:“为帝王者或可为此事,然吾德尚有法律在,此不平事,我必诉之法庭。”彼竟与德皇构讼。法庭依法判决德皇重将磨房建筑,并赔偿其损失。德皇为法律屈,为人民屈,竟如法庭所判。事后且与人曰:“吾国法官正直如此,我之大错,彼竟有胆识毅然判决之,此吾国至可喜之事也。•案例:1993年,香港商人王某到大陆内地某市投资,先后盖起多幢民用住宅商品房,售价为每平方米5000元,每套售价约60万元。本市规划局领导找到王某,提出给本单位职工购几十套住宅房。王某表示,以同样的价格,将位置和楼层最好的房子留给规划局,该局领导没有表示异议。过了几天,规划局领导提出,原则上同意王某的意见,但在每平方米售价上必须再降10%。王某认为,如按规划局提出的价格售房,损失要在100万元以上,他便向规划局的领导做了解释。此后的一段时间,规划局以种种理由刁难王某。王某无奈,只好按规划局提出的方案与之签订了售房合同书。•对于王某的损失,请你给予法律上的帮助。(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含义:•1.当事人意思自治•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三)公平原则含义:•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案例一•李某的孩子与几个同学为军属张大爷做好事,在擦玻璃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了下去,造成身体多处骨折,花费医疗费一千多元,李某要求张大爷承担一部分医疗费。张大爷的家属认为孩子做好事,并不是张大爷要求其擦玻璃,因其没有理由承担责任。•你怎么看?•案例二•化肥厂与物资公司签订协议,由化肥厂向物资公司供应化肥,全年分四批共提供100吨。8月前化肥销售很旺,物资公司多次催货,化肥厂却一吨化肥也没有供应给物资公司;8月后化肥销售进入淡季,化肥厂开始不断地向物资公司发货,物资公司多次通知停止,化肥厂却认为自己在正常履行合同,不同意停止发货且向物资公司催要货款。物资公司认为化肥厂没有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损人利己,拒付货款。双方遂诉至法院。(四)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许女士不久前买下了一独幢的别墅,别墅地处湖边,周边环境十分幽静怡人。虽然房价要比同一地段的其他别墅房高出近一倍,但这幢房子面湖而立,视野开阔,令许女士十分满意,不惜以重金购下。没过多久,许女士便得知,她的别墅附近正在规划建游船码头,届时此地必是一片喧嚣,而别墅的卖主对这一情况早有所闻。当许女士找到卖主与他交涉时,他却振振有辞地辩解道:我卖的是房子,至于房子前会造些什么,跟我没关系,我也管不着,再说了,合同上白纸黑字哪一条提到这个房子前不能造码头。许女士一时无言以对。对这一问题你的看法如何?(五)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四川省泸州市:轰动全国的案子•一名姓黄的男子将自己的全部遗产都留给情人(张某)而没有留给自己的结发妻子(蒋妻),但由于蒋某把持了所有的财产,张某将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兑现遗嘱财产。•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判决?•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相关法律条款•《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意风俗的法律”;•《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77条规定,“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1.危害国家公序。2.危害家庭关系。3.违反性道德。4.射幸行为。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6.限制经济自由。7.违反公平竞争。8.暴力行为等。国家公序(如,避税)婚姻家庭(如,家庭暴力,婚姻法32A)性道德(婚姻法46A,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责任)射幸行为(如,外围六合彩)经济秩序(如,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违反消费者、劳动者保护行为暴利行为(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的要件•1、行为人有合法的权利存在•2、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3、结果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一)主体——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公民(自然人)法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客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三)内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主体•分析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甲与乙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2、甲在孤儿院收养了乙女孩。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始于出生(公民的出生指胎儿与母体完全分离并能独立呼吸)•终于•但法律对死者的某些人身性质的权利,如著作权,于主体死亡后一定时间仍加以保护。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我国继承法为保护胎儿将来的利益,规定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份额。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2年。•法律后果——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并为其清偿债务或追索债权。•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为满2年)•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被宣告死亡人财产作为遗产处理,婚姻关系终止。•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宣告死亡公告本院受理何庆如申请宣告曾丽萍死亡一案,经查:曾丽萍,女,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顺德市人,原住广东省顺德市大良区金山居委会鸿图新村22座4楼12号,于1996年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曾丽萍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1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03-08张成与桂芳本来是夫妻。张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桂芳改嫁李新。若干年后,李新病故,死亡后1年,桂芳得知张成仍然在世。经多方查找,张成与桂芳又重新联系上。桂芳随即向法院申请撤销原对张成的死亡宣告。问:1、当年张成被宣告死亡后,桂芳可以改嫁他人吗?2、张成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成与桂芳的婚姻关系将如何定性呢?意见一,自行恢复;意见二,并未自行恢复;意见三,视为自行恢复;意见四,经甲同意可自行恢复。你认为呢•《意见》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四、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的,不是屈服于外界压力。因此,在欺诈、胁迫等条件下所做出的意思表示不是自愿的,也就是不真实和无效的。(3)行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书面形式(合同,电报..)(2)口头形式(交谈,对话..)(3)其他形式(推定,沉默..)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有效条件,因而自始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参照《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将无效民事行为分类如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2.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如放高利贷)。(3)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4)受胁迫而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