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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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总则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特制定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制度。三、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健康”的原则,使各职能部门、科室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四、本制度规定从院长到各科室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医院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五、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质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一、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一、法定代表人的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设置与医院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医院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院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4、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5、根据“三同时”原则,医院在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亲自参加医院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7、对本医院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二、医院分管职业健康的领导、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医院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2、根据医院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3、制订医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4、直接领导本医院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医院职业健康管理档案。5、组织对全医院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法规、职业危害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经常检查全医院和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7、经常听取各部门、各科室、安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8、对医院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三、医院技术部门的职责1、对各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2、对本医院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四、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医院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5、组织和协助有关科室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院领导小组研究处理。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8、负责建立医院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五、放射科主任职责在院长领导的指导下工作,具体职责:1、把医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2、组织对本科室职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防护用品使用。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违规工作。4、定期组织本科范围的检查,对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二、职业性危害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我院院内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我院职业性危害由院职业危害防护委员会负责。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积极组织有放射性物质、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科室和该科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培训。制定相关的防护法规,并监督执行。注重日常监督工作,严格依法执行。监督工作要抓源头和重点,做好职业危害严重科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科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做好职业卫生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各有关科室应配备专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科室的职业病防护工作。(三)、落实工作场所后,由有关科室提出配备防护设备计划,交医工部,由医工部负责(基建办、后勤部及院感科协助)配备有关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维护。(四)、对有职业性危害的科室病理科、放射科、检验科、口腔科等实行环境监测,每年一次,记录备案。由医工部与院感科具体负责,院职业病防护委员会督查。如有不合格应及时报告院职业病防护委员会并提出整改意见。监测合格方可使用。(五)、定期对有职业性危害的工作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如经复检仍不合格者,应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待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由预防保健科具体负责,各科室职业卫生管理员协助管理。体检报告由院感科审查留档。(六)、如遇职业性危害突发事件,由该科主任或护士长立即报告预防保健科和医工部,应在10分钟内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遇节、假日及夜间报院值班),保卫处协助指挥有关人员撤离,并立即报永定区监督所。具体处理按上级要求解决。事故处理后要有书面报告呈院职业病防护委员会。(七)、各科室防护用品应规范使用,如有损毁立即修复,确保我院医务人员的安全。(八)、凡各科室开展新技术时,有涉及到放射、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需向院职业病防护委员会申报,否则引起不良后果,由该科室负责。(九)、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应尽的义务1、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义务。3、遵守用人科室职业的义务。4、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义务。5、按规定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义务。6、遵守操作规程的义务。三、医院医务人员职业防护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医务人员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一)、依法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使工作人员应该树立预防职业危害、自我保护的意识。(二)、医务人员预防医院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以下防护措施:1、传白大衣,戴手套,操作完毕后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穿隔离衣和鞋套。2、操作过程中,手套发生破损应洗手更换手套。3、如果进行可能发生体液飞溅的操作时,医务人员除了戴手套口罩外还应戴防护眼镜。4、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5、病人的标本应放置于坚固的防漏容器内,防止在收集运送过程中漏出。(三)、依法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四)、向工作人员提供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六)、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四、医院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人员管理规定为了加强职业危害防护管理工作,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一)、科室指定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交疾控处备案。(二)、科室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病分级培训。(三)、对以下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人员,科室需提前2个月向疾控处提出申请,经疾控处审核后可进科室工作学习:1、新分配人员;2、新来进修人员;3、实习生、研究生;4、其他需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人员。(四)、科室配合相关科室安排工作人员体检1、科室配合院感科安排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人员进行岗前体检;2、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岗中体检;3、离开有毒有害物质岗位时应进行离岗体检;4、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排应急体检。(五)、职业健康档案由院感科保管,并按照国家规定提供给个人进行复印。(六)、培训1、疾控处安排协调培训的内容和形式。培训内容应简而精,针对性强,应包括职业病有关的法律、法规,职业危害人员应享有的权利,针对职业特点的防治常识和医院职业病防护的有关规定。2、相关科室主任负责按照疾控处的要求对本科室人员进行培训,每次培训要有记录:有签到,有影象资料,有讲课原稿。五、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医院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1、医院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2、医院与放射科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3、医院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医院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4、医院在科室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各有关部门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5、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员工离开医院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医院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6、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六、职业安全防护应急预案1、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办在做好信息报告的同时,要启动预案响应措施,立即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医院运行;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2、应急救援发生突发事件时,医院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需要,调度人员、资源对病人进行救治、支援;适当情形请求地方政府启动社会应急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3、后期处置①、恢复与重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后续救治、医院秩序的恢复重建工作。对于重点部位和特殊区域,要认真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②、调查与评估应急办、相关职能部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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