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为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完善相关工作程序和方法,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提高参建单位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沪昆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期间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是指具有发生的突然性和不确定性,严重影响工程进展或危及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较大政治、环境和社会影响的事件,分为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洪水、地质灾害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集体性职业中毒、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爆发流行事件等)、铁路行车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相应规定执行。第三条主要原则1.统一领导,加强管理。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落实逐级负责制度,保证信息传递快捷、畅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参建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稳定基础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切实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四条应急预案体系1.《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是公司对项目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管理的整体预案,是公司指导铁路工程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2.各参建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铁道部、建设部及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和本办法等,对工程建设期间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第五条组织机构公司是项目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组织指挥工程建设期间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成立以公司主要领导为组长,部门负责人和各参建单位现场负责人参加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和信息管理工作。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铁道部等应急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向铁道部、地方政府、南昌铁路局报告铁路工程建设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决定工程建设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统一领导和全面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并协调地方政府、驻地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共同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突发公共事件专项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布置、检查工程建设应急管理工作和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审批各指挥部的应急预案,并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能。研究制定涉及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奖惩。指挥部成立以指挥长为组长,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管段内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信息收集工作。针对不同的突发事件,制订指挥部的各项应急预案,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督促检查管段内各参建单位建立应急反应机制,针对不同风险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实施必要的演练。第六条工作机构和职责各施工单位要相应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铁道部、建设部、地方政府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执行公司和指挥部应急办的工作指令;根据建设工程和工地实际,提交应急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组织编制各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及保障预案;组织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和灾害信息;并根据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队伍、物资设备、交通运输、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进行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同时。定期组织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演练工作。各施工单位是各级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也是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主体,必须建立相关预测预警系统、应急处置队伍、日常监管机制、应急处置体制、灾后评估和重建体系,负责各自标段内各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施工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和灾害预防工作,加大对施工安全、防洪防台、地质灾害、食品安全、群殴械斗等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源和灾害灾难隐患点的监控,特别要加强对隧道施工、火工品、化学物品、桥梁施工、爆炸物品等高危作业的监督和管理。施工单位各部门的应急管理职责,由施工单位在其应急预案中确定,并在建设期间接受指挥部、监理单位、铁道部安全质量监督站及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监理单位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应急反应机制,针对不同风险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实施必要的演练。第七条组织体系框架指挥部应急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认真开展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到集中统一、指挥有力、信息畅通、资源共享。第八条应急联动机制根据预测将要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公司应急办应根据路局、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级指示,立即作出应急联动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统筹协调地方政府、企事业、施工单位等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根据应急现场处置需要,协调驻地部队,协助应急处置工作。第三章应急处置程序第九条信息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参建各方应按照各级响应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引进文号)进行报告。针对不同的突发事件,相应的应急预案中应规定事故、事件的报告方式、报告时间、报告程序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如下内容:1.事故事件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事件的简要经过;4.事故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条应急启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相关人员马上到位,依据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具体响应应依据各类应急预案中所规定的级别启动。第十一条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突发事件,指挥部要在现场立即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并针对具体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第十二条应急结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第五章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第十三条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处理制度,具体见《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规定。第十四条其他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环境污染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