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黑人发〔2008〕111号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编制,其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执行。23、纳入实施范围事业单位(包括参照执行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二、岗位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见附件1)。(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实际需要。3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7、全省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各市(地)、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上述控制标准和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8、根据我省实际,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到十级职员岗位。49、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0、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1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省属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市(地)、县(市、区)属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人事厅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对高级比例的控制,原则上省属事业单位要高于市(地)属事业单位,市(地)属事业单位要高于县(市、区)属事业单位。1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5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15、对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承担科学研究、创新实验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任务、高技能人才密集且一般性劳务工作已经实行后勤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其他事业单位。18、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的覆盖面。凡是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可以不再设置相应的技术工或普通工岗位。(四)特设岗位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6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为完成某项工作引进高层次人才、经一定程序批准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视具体情况确定。20、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报市(地)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21、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2)引进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4)其他确需设置的。2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岗位基本条件(一)三类岗位基本条件723、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是:(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24、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及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82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岗位条件,由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以及国家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综合因素制定。(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27、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是:(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五、岗位设置程序和审核28、岗位设置按下列程序进行:(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件2);(2)报主管部门审核,市(地)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9(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29、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实行核准制度。(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人事厅核准。(2)市(地)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市(地)人事局核准。市(地)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市(地)人事局核准。(3)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市(地)人事局核准。县(市、区)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地)人事局核准。(4)省政府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30、经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10(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六、岗位聘用31、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岗位条件,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32、事业单位应按照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33、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34、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已经达到或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都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采取适当方式平稳过渡。35、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用人单位推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确定。36、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并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1137、被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需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3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39、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相应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高等级岗位和一、二、三级工勤技术岗位的设置。七、组织实施40、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41、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1242、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市(地)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