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勘察实施方案需要做安全专篇的文件(2011(8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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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云安监管〔2011〕83号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2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好《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与《通知》一并贯彻落实。一、深刻领会《暂行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质勘探单位要切实认清当前地质勘探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落实《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按《通知》要求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持我省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二、严格落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质勘探单位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打牢安全生产基础,配齐各类地质勘探施工装备和监测报警设施、设备、仪表。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岗位操作规程;加强各级各类人员培训;依法提取并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严格钻探、坑探等重型山地探矿工程安全管理,加强野外作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三、加强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掌握辖区内地质勘查项目和地质勘探作业单位情况。严格地质勘探备案制度,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要向地质勘查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登记。其中:省外地质勘探单位在我省境内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备案(见附件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在省局备案同意的地质勘探单位在获取地质勘查项目后,向地质勘查项目所在地州(市)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主要内容同附件1);地质勘探单位凭通过备案的材料到项目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地质勘探项目属地登记(见附件2)。四、严格地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地质勘探项目勘查设计(实施方案)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经评审通过并备案登记,其中涉及坑探工程(探矿平巷、探矿斜井和探矿竖井)的,设计单位必须单独编制地质勘探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不得转移给其它机构编制;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要按照《地质勘探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编写参考提纲》(见附件4)编制,并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有关要求。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地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要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组织审查并下达审批书(见附件3),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坑探施工。请各单位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反馈《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附件:1.入滇地质勘探单位备案表2.云南省地质勘探项目属地登记表3.云南省地质勘探坑探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书4.地质勘探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编写参考提纲5.《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联系人:李晓晨电话:0871—8025585)附件1:入滇地质勘探单位备案表备案单位基本情况地质勘探单位名称主管单位地质勘探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事业单位登记或营业执照颁发机关登记号或营业执照号截止日期地质勘查资质证颁发机关资质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许可证编号截止日期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号截止日期从业人数专职安全员人数持证情况法定代表人意见地质勘探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审查人意见安监部门业务审查人:年月日负责人审核意见安监部门业务负责人:年月日备注: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1.地质勘查项目任务书批准文件或地质勘查协议,矿业权证书复印件;2.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4.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钻探、坑探资质)副本复印件;5.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登记的地质勘查项目勘查设计(实施方案);6.地质勘探单位勘探施工机具设备清单(数量、型号)7.项目负责人任职的相关文件复印件;8.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复印件;9.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1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制度;12.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附件2:云南省地质勘探项目属地登记表地质勘探单位名称地质勘查资质等级地质勘探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矿业权单位矿业权证号矿业权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机关备案号项目基本情况地质勘查项目名称地质勘查项目地址项目安全专篇编制单位项目勘查周期勘查矿种勘查方法勘查面积项目经费、主要工作量地质勘查项目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号截止日期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号截止日期特种作业人数持证情况地质勘查项目概述地质勘探单位意见(盖章)法定代表人:年月日登记机关意见(盖章)年月日一式四份,地质勘探单位一份,报省、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各一份,登记单位留存一份。附件3:云南省地质勘探坑探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书矿业权单位:(盖章)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审批机关:审批日期:填表日期:年月日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一、矿业权单位情况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地址邮政编码主要负责人电话传真联系人电话传真E-mail矿业权单位概况:二、地质勘查项目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勘查设计(实施方案)备案登记机关备案登记号项目主要实物工作量坑探:钻探:槽探:浅井:项目周期勘查矿种项目资金来源项目经费(万元)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万元)项目概况:(一)地质勘查项目基本情况(二)地质勘查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安排(三)坑探工程施工计划(四)坑探工程施工生产工艺及主要危害简述(五)坑探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简述专家组审查意见:专家组组长签字:专家组成员签字:年月日安全监管部门经办人审查意见:签名:年月日安全监管部门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地质勘探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时,应当提交的资料:(一)地质勘探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申请报告(一式2份);(二)云南省地质勘探坑探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书(一式4份);(三)地质勘查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地质勘查协议复印件;(四)地质勘查项目勘查设计(实施方案)(一式3份);(五)地质勘探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一式3份);(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附件4:地质勘探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编写参考提纲1.设计依据1.1地质勘查项目勘查许可证和相关合法证明材料。1.2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或规范性文件。1.3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1.4地质勘查项目勘查设计(实施方案)。2.项目概述2.1地质勘查项目基本概况简述勘查项目基本情况。矿业权设置情况、项目隶属关系、企业性质、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实施周期;勘查区位置、勘查范围、勘查区周围自然经济;勘探方法、实物工作量;坑探工程开拓、提升、运输、供电、排水、通风;勘查区总平面布置等。2.2坑探工程设计中涉及安全的新科研成果、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2.3影响坑探工程安全的主要因素及防范措施。2.4对勘查区安全状况及周边安全环境的影响进行总体评述。3.地质安全影响因素3.1简述勘查区地质特征。主要地层、构造及岩层的分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情况;勘查区其它重型山地工程实施情况;相邻的矿山开采及坑探工程施工情况;勘查区发生地面塌陷、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3.2地表水系、地下水和喀斯特地貌(溶洞)等特殊地貌对坑探工程施工的影响。3.3高硫和其它有自燃、自爆倾向的矿产对坑探工程施工安全的影响。3.4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条件等对坑探工程施工安全的影响。3.4.1地质条件复杂、岩层破碎、水害严重的勘查区安全对策措施。3.4.2释放有毒、有害气体的矿产(如氡气等)。3.4.3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3.4.4矿区老硐、采空区、塌陷区。3.4.5存在瓦斯及与煤共生的勘查区。3.5其它特殊灾害对坑探工程施工安全的影响3.5.1地震。3.5.2雷电。3.5.3台风。3.5.4暴风雪(雨)。3.6勘查区周围环境、居民区、重要设施影响情况。4.坑探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4.1选用的坑探工程(探矿平巷、斜井、竖井)安全可靠性分析,巷道断面、巷道长度、竖井深度、斜井坡度、支护方式等。4.2坑内通风方式、入风质量、凿岩防尘、爆破防尘、风量、风速、排尘等安全可靠性分析。4.3坑内供排水安全可靠性分析。4.4爆破作业安全可靠性分析。4.5特殊条件下坑探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安全可靠性分析。4.5.1三下(建筑物、水体、交通线)工程。4.5.2水文条件复杂。4.5.3高硫和有可能发生火灾的矿产。4.5.4存在放射性元素的矿产、瓦斯及与煤共生的矿产。5.总平面布置5.1坑口及坑口设施安全状况评述。5.2爆破器材库安全可靠性分析。5.3塌陷范围安全措施可靠性分析。5.4废石场安全可靠性分析。6.机电和其它6.1机械6.1.1提升运输设备选型安全可靠性分析。6.1.2坑口机械设施、安全门、防过卷、防断绳保护、防误操作装置可靠性分析。6.1.3斜井提升防跑车装置、斜井人车安全可靠性分析,竖井提升防坠罐安全可靠性分析。6.1.4排水水泵启动、运转可靠性分析。6.1.5通风设备安全可靠性分析。6.1.6空气压缩机安全可靠性分析。6.2供电6.2.1勘查区供电安全可靠性分析。6.2.2电器设备的接地、防漏电、防过流三大保护装置安全可靠性分析。7.安全管理及应急救援7.1安全管理7.1.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7.1.2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7.1.3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7.1.4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7.1.5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7.1.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7.1.7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7.2应急救援7.2.1针对勘查区事故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7.2.2设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人员及救护设备器材。8.存在问题和安全技术措施建议9.其它要求安全专篇要求单独成册,附图为坑探工程设计图件:(1)勘查区地形地质图(1:1000—1:2000)。(2)勘查区总平面布置图(1:1000—1:2000)。(3)坑探工程设计图(巷道断面图、巷道平面布置图、设计剖面图)。(4)其它需要提交的图件。附件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活动。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第四条地质勘探单位对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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