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各项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据交通部和本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所内各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本部门执法监督科室开展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我所执法监督机构对各执法股室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第四条所法制室、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所内部的执法监督工作。第五条执法监督的方式:(一)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调查;(二)组织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三)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备案;(四)交通行政复议;(五)受理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信访和举报;(六)对过错责任进行追究;(七)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八)对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九)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进行行风评议。(十)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第六条执法监督的内容:(一)法制宣传和建设情况;(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执法主体、程序的合法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六)重大案件的审批;(七)其它可纳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第七条各执法股室要积极配合执法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在办公场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各股室要做好执法监督的自查工作。第九条所法制监督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对本所执法工作、执法队伍建设、行业法规宣传、贯彻、执行情况及各项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所执法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备案,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同时,执法监督机构还负责对各执法科室开展社会监督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执法股室核实、解决社会监督员反映问题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回访。第十一条执法监督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对受理投诉、举报及发现的交通执法人员违法案件,发放《执法监督书》。受送达的部门要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发送部门。第十二条所执法监督机构在执法检查和案件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行政处罚规定的科室和个人,将依照《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对不合格的案卷责令限期改正;对处罚错误的案件,责令重新审理。因执法错误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进行追偿。第十三条所执法监督机构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宣传法规不到位、法规执行不到位及法规理解错误、运用错误等问题,必须予以纠正;对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股室,限期培训整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廉政纪律,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暂扣其执法证件,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对无故拖延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或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股室,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对无故拖延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或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可暂扣其执法证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或拒不改正的,可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调离执法岗位。第十六条对严格遵守执法监督制度,年度考核评议等级为优秀的执法股室,给予表彰奖励;对严重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股室,将追究其领导责任,并在全局通报。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