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发布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及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必须实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和其它要求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凡属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监理招标投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第3号令)确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二)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三)招标人要求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可分为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标和建设工程项目阶段性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将一个工程划分成若干部分进行招标。工程监理招标一般应当安排在不迟于施工招标结束前完成。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统一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第二章招标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它要求。第十条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招标,已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二)已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手续;(三)建设工程资金已落实;(四)有能够满足招标所需的有关技术文件资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下列条件:(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有专门的监理招标组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三)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监理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时,同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送自行招标备案文件。自行招标备案文件包括:(一)专门设立的招标组织机构基本情况;(二)从事招标工作的工程技术、造价及管理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招标人或专业人员以往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依法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规定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它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并同时在湖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实行监理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企业末发生变更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招标人组织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建监理招标机构或办理委托招标手续;(二)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三)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采取资格预审的);(六)向具备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八)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九)开标;(十)评标;(十一)定标;(十二)招标人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三)签发中标通知书;(十四)合同签订与备案。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的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资格预审合格的,方可参加正式的投标竞争。’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的方法、通过资格预审的条件、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质、组织机构、业绩、技术装备方面的证明材料等内容。第十七条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依法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允许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择优确定不少于7家参加投标。招标人最迟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同时,将资格预审资料报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资格预审文件内容、·预审过程和结果有违法违规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改正。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委托监理的范围及监理业务,工程资金来源或落实情况,资格审查条件,标段划分,工期、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递交、修改、撤回的要求,监理费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应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GF—2000—0202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三)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图纸等技术文件资料;(四)投标文件格式;(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在发放招标文件前,应将招标文件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中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改正。第二十条招标人应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需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并同时报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凡工程规模在国家计委令第3号第7条规定限额以下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做出适当规定,但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2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并同时报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二条监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是响应监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具备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业绩、监理大纲、总监资格,检测设备、现场人员组成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预审时,须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二)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近两年来的主要工程监理业绩;(三)主要检测设备情况。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凡工程规模在国家计委令第3号第7条规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最迟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凡工程规模在国家计委令第3号第7条规定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最迟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监理大纲: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及措施,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监理方法、对策和措施;(四)拟派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附简历、业绩;(五)用于工程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六)近两年来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七)在监监理工程情况;(八)监理费报价;(九)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银行汇票、现金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视招标项目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不得超过监理费报价的3%,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按规定提交招标人。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或原封退回。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投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第三十条两个以上监理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监理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