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昆明市主城区[2009-6-416:02:55](阅读次数:969)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地税局、滇管局、节水办、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松华坝水库、云龙水库、西山区兴禹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晋宁县水利管理服务公司、官渡区水务局宝象河管理所: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昆明市主城区城市供排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1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各水管单位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昆明市主城区第二步供排水价格和调整污水处理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昆明市主城区城市供排水价格标准昆明市主城区城市供排水价格(含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供用户的综合平均价格从2009年6月1日起,每立方米调整为4.24元,其中:自来水综合价格为3.14元,污水处理综合价格为1.10元/立方米,居民污水处理价格为1.00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价格为1.25元/立方米,调整后的各类供排水价格详见附表。二、关于水资源费收费标准适当提高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根据云发改价〔2005〕1222号和云政办发〔2005〕170号文件精神,在昆明市主城区范围内(含呈贡新区)从2009年6月1日起地下水资源费(25℃以下)执行每立方米4.71元,地下热水(25℃以上)和矿泉水水资源费执行每立方米6.28元,经营用水执行每立方米9.42元,特种行业用水执行每立方米15.70元。地热水和矿泉水税费合计标准中,资源税征收金额按税务部门规定核定,其余金额为水资源费或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椐《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开采地热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非商业经营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三、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实行优惠扶持政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户每月用水量在6立方米以内(含6立方米)的,仍按原1.80元/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缴费;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6立方米的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四、关于阶梯式水价和抄表到户继续执行居民生活阶梯式水价,适当提高加价倍率。对已由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每户居民月实际用水量在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以内的,按附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实际用水量超过10立方米的,在附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实行阶梯式水价,即用水量在11至15立方米的部分,加价100%;用水量在15至20立方米的部分,加价150%;用水量在21立方米以上的部分,加价200%;实际用水量必须是居民户水表每月的实际抄表数,不得以总表数平均分摊。尚未由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总表和分户表之间的计量差额按具体管理办法合理解决。对目前暂不具备抄表到户的用户,代理收费单位对用户必须严格执行省发改委制定的各分类水价。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对代理收费单位实行趸售的,趸售水价在规定价格(不含污水处理价格)92%内由双方协商议定,并适当考虑代收服务和合理的计量差额费用,大中专院校住校学生生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自来水公司应做好分表计量工作,学校应予以积极配合。五、住宅小区“二次加压”电费承担方式。住宅小区“二次加压”供水电费等有关价格问题,仍然按照云发改价格〔2006〕722号)和昆发改价格〔2006〕337号)文件执行。六、自来水、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及对象自来水、污水处理费收取范围: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新区(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度假区)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的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对象包括:(1)自来水用户;(2)自采水用户(地下水和地表水);(3)桶装水经营户。以上用户须按本通知附表规定的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并不再重复缴纳排污费。七、关于部分收费主体1、水资源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水利(水务)部门按管理权限和取水类别收费标准,向水源区及各取用水单位收取或委托收取。2、地下水资源费(含非商业经营性的地下热水、矿泉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水利(水务)部门按管理权限和收费标准,向各取用水主体收取或委托收取。3、地下热水和矿泉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或委托收取;资源税由税务部门核定并征收。4、污水处理费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污水处理企业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收费标准向用水主体收取或委托第三方收取。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昆明市主城区城市第二步供排水到户价格表(含税)(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立方米类别城市供水到户价格其中执行范围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价格第一类:居民生活用水3.452.451.00包括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干休所、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单位及城市消防用水等。第二类:行政事业用水4.853.601.25包括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院校(行政用水)、科研机构、医疗单位、新闻出版、文体活动场馆用水;园林绿化、环卫环保、公园等公用事业及其它非盈利性社团组织用水等。第三类:工商用水5.604.351.25包括工矿企业、交通运输业及农林渔业、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疗养院、旅游娱乐业、影剧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业、信托投资、证券交易、房地产、邮电通迅等经营服务行业用水及建筑施工用水等。第四类:特种用水15.3514.101.25包括桑拿、洗头、洗脚等特种服务业和洗车业用水等。注:以上价格为最终到户水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表列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