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信息通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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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建立健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制度,着力实现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是指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信息抄告和信息报送(以下简称信息抄告和信息报送)。信息抄告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将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线索、情况、有关证据材料以适当形式抄送或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制度。信息报送是指各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工作动态、工作经验、工作成效等以信息、总结、调研材料、统计报表等形式报送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者下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制度。第三条信息抄告、办理和反馈,应当遵循依法、准确、及时的原则。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谁发现、谁抄告”的原则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抄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接收抄告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反馈、谁负责、谁督办”的原则,及时依法处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抄告部门。第四条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信息共享、密切协作的原则,及时反映工作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实现信息交流和经验共享,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第五条信息抄告和信息报送工作,由重庆市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并负责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平台的开发工作。第二章信息抄告第六条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行政处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进行抄告。(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抄告的。第七条信息抄告工作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以上(含)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管辖权限实施;行政管理部门设置了区县(自治县)以下派出机构的,可以委托派出机构以区县(自治县)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开展信息抄告工作。信息抄告分为行政管理部门间抄告和同一行政管理部门跨上下级、跨行政区划间的抄告。第八条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应当在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抄告具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高危行业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应当在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抄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行政管理部门在抄告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时,应使用《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附件1)。抄告送达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挂号)、传真等形式。第三章信息抄告反馈和督办第十条被抄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信息抄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采取直接送达、邮寄(挂号)、传真等形式,将《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回执)》(附件2)反馈抄告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一条被抄告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信息抄告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收到信息抄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说明理由并书面反馈抄告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二条被抄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信息抄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抄告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抄告的高危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自收到抄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三条被抄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抄告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在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抄告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四条被抄告行政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反馈信息抄告回执或者办理结果,或者不接收抄告信息且不说明理由的,抄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第四章信息通报第十五条行政管理部门在信息通报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及时收集并报送本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经验、存在问题等,每年至少报送2条以上的动态信息;(二)按时报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主要措施、工作成效、存在问题等情况;接受投诉、举报、抄告、上级批转督办件及处理情况,并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三)按时报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统计报表,并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报送。第十六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信息通报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任务分解、明确任务,责任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并将落实情况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同时抄告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各地、各部门工作经验、存在问题通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区县(自治县)联席会议办公室。(三)区县(自治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向区县(自治县)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本区域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展情况,内容包括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体情况、主要措施、工作成效、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对策和建议等,并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四)区县(自治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统计报表,并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报送。第十七条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编发工作简报,及时通报下列信息:(一)本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体情况;(二)各地、各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创新做法和工作成效;(三)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阶段性特点和新动向;(四)督查督办情况;(五)其他需要通报的工作信息。第十八条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联系,开展宣传教育,发布提示、警示,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2.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回执)3.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名单附件1: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渝抄告字()第号:年月日,我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等户经营者从事下列第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现将无证无照经营的名单抄告贵单位,请依法予以处理。□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2.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5.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附件:无证无照经营者名单及地址单位(公章)年月日本抄告书一式二份,抄告单位、被抄告单位各一份。附件2: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回执):贵单位《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渝抄告字()第号)已收到。签收时间:签收人:联系电话: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3: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名单单位成员职务联络员职务联络员联系电话市综治办袁勤华市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副主任翁家玲副处长13908308486市财政局封毅副局长张丽渝助理调研员67575365市农委黄深政副主任彭洁主任科员89133084市商委刘天高副主任戴云处长67727751市经信委艾万忠主任助理张戈宁副处长13500328825市交委陈宁副总队长万新荣副处长89183123市人力社保局李国全副局长赵泽丽处长86868880市公安局郭尔特副总队长63961734市环保局唐幸群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市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杨栩科员89181891市国土局李少荣处长63651382市城乡建委彭健康副主任董平江副处长63863386市市政委王域凯副处长67886103市卫生局方明金副局长叶凯处长67706372市工商局陈速副局长龚繁副处长63710192市质监局宋炳宁局长助理杨晔副处长89185797市食药监局石存玉副局长张建处长13368070156市公安消防总队张绍彬副部长邹俊副处长13808384597市文化执法总队黄剑副总队长侯跃贞处长13983877765市煤监局田洪副局长唐敏副处长13896030833市烟草专卖局刘兄洋副局长王勇处长67982848市政府督查室白冰副主任欧生辉6889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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