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课程案例之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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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学》补充资料案例2案例1案例内容:中国的汽车消费信贷模式汽车信贷消费在中国是从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国家采取拉动内需的政策才大力开展的业务。目前,中国汽车信贷消费占贷款规模的比例只有l%,截至2001年底,国内金融机构的个人汽车贷款余额为435亿元。据统计,在汽车消费中只有10%是通过分期付款形式销售的。2001年中国汽车销售总额为673亿人民币,根据世界平均信贷消费比例(70%)计算,理论上信贷消费总额应为471亿人民币。这说明我国的汽车信贷消费还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目前,中国汽车信贷消费的模式主要有三种:1.以银行为主体的直客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由银行直接面对客户,在对客户信用进行评定后,银行与客户签订信贷协议,客户拿贷款额度到汽车市场上选购自己满意的产品。在直客模式中,银行是中心,银行指定律师行出具客户的资信报告,银行指定保险公司并要求客户购买其保证保险,银行指定经销商销售车辆。在这一模式中,风险由银行与保险公司承担。目前开展个人汽车消费信贷服务的银行非常多,几乎大多数的商业银行都参与其中,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2.以经销商为主体的间客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由经销商负责为购车者办理贷款手续,以经销商自身资产为客户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代银行收缴贷款本息,而购车者可享受到经销商提供的一站式服务。由于经销商在贷款过程中承担了一定风险并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所以经销商通常要收取2%~4%的管理费。在这一模式中,经销商是主体,它与银行和保险公司达成协议,负责与消费信贷有关的一切事务,客户只需与一家经销商打交道。这时,风险由经销商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这种信贷模式的代表是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以下简称亚飞)。目前,以经销商为主体的间客模式又有新的发展,从原来客户必须购买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到经销商不再与保险公司合作,客户无须购买保证保险,经销商独自承担全部风险。这也是亚飞在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通过对风险的预估后推出的新模式。3.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间客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对购买者的资信进行调查、担保、审批工作,向购买者提供分期付款。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通常为汽车生产企业的财务公司。目前,上海大众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上汽)、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天津汽车集团等都有自己的财务公司。其中,上汽的财务公司于1997年开始进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当时的模式如下:由经销商出30%的款项从上海大众提车,其余70%由上汽财务公司提供,该类车辆只能以消费信贷的形式售出。客户购买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律师行出具资信文件,由经销商提供车辆,上汽财务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一旦出现客户风险,由保险公司将余款补偿给经销商,经销商再将其偿还给上汽财务3公司。因此,这种形式中,风险由汽车生产企业的财务公司、经销商和保险公司三家共同承担。案例评析:1.从信用形式来看。本案例中的消费信用模式既涉及信用的用途和主体,又涉及信用的期限和对象。从信用授受的用途看,本案例中的借贷行为是用于耐用消费品——汽车;从信用授受的主体看,本案例中既有银行信用,也有企业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用;从信用的期限看,既有以分期付款形式表现出来的中期信用,又有消费信贷形式的长期信用;从信用授受的对象看,既有对物信用,也有无抵押的对人信用。2.从消费信贷市场的竞争来看。本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目前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竞争主体有三个:银行、汽车经销商和汽车企业财务公司。银行和汽车经销商之间存在着一种既竞争又共生的关系。一方面,中国目前的汽车经销企业还不具备独立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资本规模,它们需要利用银行的资本开展此项业务,与银行之间是一种合作的关系;另一方面,银行的直客模式使经销商无从获得以前收取的管理费和担保费等,与汽车经销商又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关系。另外,由于银行在客户资信调查工作方面缺乏经验,对风险的态度过于谨慎,所以使得资信调查的中介机构有了生存空间。银行与汽车企业财务公司的竞争是正面的,两者各有优势。银行的优势在于:营业网点多,资本雄厚;而财务公司的优势在于:与汽车生产商联系密切,有专业优势,更有调节利润的空间,在利率选择范围上具有自由度。作为提供汽车消费信贷的机构,银行、财务公司和经销商这三方在未来会形成直接的竞争关系。由于汽车的分销体系往往是以品牌为系列构建的,依附于汽车生产企业的财务公司和经销商会关注某一类产品的营销,而银行则只看重借贷者的偿付能力及信用,而不关注其购买的品牌。因此,在某种程度上,银行、财务公司和经销商之间又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一定的交错关系。比如,在一些财务公司和经销商无法提供金融服务的产品消费中,银行能更广泛地提供服务。目前,国内汽车产业集中度不高,银行与财务公司及经销商形成交错关系的可能性更大。保险公司介入汽车消费信贷的原因是因为提供信贷的机构希望减少风险。保险公司与银行等机构一起承担风险,使提供消费信贷的主体机构在风险暴露前有了一定的缓冲区。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意提供保证险种,因为他们对风险的控制能力还不强,保险业的竞争也还不激烈,保险业的利润率还很高。保险市场开放后,外资保险公司在汽车消费信贷的保险市场会对国内保险公司形成冲击。信用体系的缺失一直是汽车消费信贷操作成本高、手续复杂的原因。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要想做大,必须有健全的信用体系作支撑。对于客户的资信调查,除了由银行、财务公司等专门的金融机构来进行外,还可以由专业的资信调查公司来进行。愿意承担一部分担保风险的公司可以相应分得一部分利润。这一块业务与信贷、保险相结合,就形成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一个完整结构。3.从我国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来看。信用制度是指一种“制度安排”,是对信用行为及关系的规范和保证,即约束人们某一特定类型活动和关系的行为规则。信用制度是在商品交换中形成的,如果没有大多数人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产生信用关系及对这一关系固定化和普遍化的要求,不仅没有制度化的可能,也没有制度化的必要。因4此,信用制度作为一种交易规则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相联系的。从广义上来讲,信用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信用意识、信用行为和信用关系等。在经济实践中,信用意识具体化为各种信用行为,信用行为的产生必然产生信用关系,信用关系的形成又进一步推动信用交易、信用行为的发生,从而构成了信用的发生执行机制,它是内在的。而这一机制在现实中的稳定和顺利运行依赖于一定的保障制度,这是外在的。从前面对消费信贷市场竞争的分析中也可以反映出我国当前信用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1)社会普遍缺乏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由于我国近代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信用经济发育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建国后又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社会信用关系十分单薄。因此,无论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的培养。(2)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本案例中汽车信贷消费领域的有些经销商和财务公司本身就缺乏内在的信用管理制度,因此其竞争力大大减弱。其他行业中的企业也普遍缺乏信用管理制度,出现很多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和违约的现象。(3)我国作为“非征信国家”,征信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很低。我国对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中介服务没有普及,信用管理行业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在市场交易中还不能快速对资本市场、商品市场上绝大多数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的真实资信背景进行报告。(4)国家信用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在一些征信国家,大都有比较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这一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的研究和开发。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因此,我国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2)尽快制定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3)促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发展;(4)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督和管理体系;(5)加强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的自律管理;(6)强化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7)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案例思考:1.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模式是如何体现我国信用制度的?2.你认为银行、汽车经销商和汽车企业财务公司在未来的竞争中孰胜孰负?3.应该如何完善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5案例2案例内容:中国的利率市场化中国人民银行在2003年2月20日发布的《2002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公布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十六大报告提出,“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按照这一精神,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正确处理好利率市场化改革与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本、外币利率政策的协调关系,逐步淡化利率政策承担的财政职能。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同改革之初相比已明显提高。回顾所走过的道路和国际发达国家利率市场化的基本经验说明,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必须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始终注意改革进程与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能力和中央银行对利率的宏观控制能力相适应,保证市场稳定和金融安全。以下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过程。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最先明确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九五”时期深化利率改革的方案》初步提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1996年6月1日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实现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拆借利率。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动,同时放开了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1998年3月改革再贴现利率及贴现利率的生成机制,放开了贴现和转贴现利率。1998年9月放开了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化发行利率。1999年9月成功实现国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招标发行。1999年10月对保险公司大额定期存款实行协议利率,对保险公司3000万元以上、5年以上大额定期存款,实行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双方协商利率的办法。与此同时,逐步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权,简化贷款利率种类,探索贷款利率改革的途径。1998年将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1999年允许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30%,将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最高可上浮30%的规定大到所有中型企业;2002年又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同时,简化贷款利率种类,取消了大部分优惠贷款利率,完善了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体系。2000年9月21日实行外汇利率管理体制改革,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2002年3月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纳人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6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具体内容有:⑴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8%提高到2.25%,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8%。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中长期上调幅度大于短期。⑵同时,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⑶允许存款利率下浮,即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其吸收的人民币存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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