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目的1.2工作原则1.3编制依据1.4事故分级1.5适用范围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指挥小组组成与职责2.2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与职责2.3指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2.4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组成与职责3日常预防预警机制3.1建立备用水源3.2开展安全检查3.3物资储备3.4监控机构3.5检测网络4应急响应4.1总体要求4.2情况报告4.3响应程序4.4应急支援4.5新闻发布5应急保障5.1指挥保障5.2通信保障5.3装备保障5.4培训演习5.5宣传教育6应急终止6.1终止程序6.2后期处置7附则7.1名词术语7.2管理与更新7.3沟通与协作7.4奖励与责任7.5制定与解释7.6预案的生效8附录8.1建设厅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导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8.2指挥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8.3指挥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1总则1.1目的。为做好我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1.2原则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建设厅职责,明确厅内部各相关处室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同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供水企业的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1.2.2属地为主,统筹安排。以城市为主体,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城市供水行业重大事故预防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或组织力量全力支援。1.2.3落实责任,分工合作。城市供水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部门协调与合作、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落实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1.3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传染病防治法》、《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预案。1.4事故分级Ⅰ级: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Ⅱ级:城市3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30人的重大事故。Ⅲ级:1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12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不含10人)以下的事故。Ⅳ级:1万户以下居民供水连续停止6小时以上。1.5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Ⅰ~Ⅱ级供水系统事故(Ⅰ级事故还应根据情况按建设部制定的应急预案执行),Ⅲ级、Ⅳ级事故由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级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性、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台风、海啸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4)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水;(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传染性疾病爆发;(7)传染性疾病爆发导致城市供水水质受到影响;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部门职责,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处置。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设厅设立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指挥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各设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和实施城市供水行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地区城市供水行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供水单位根据本地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2.1指挥小组组成与职责2.1.1指挥小组的组成:组长:分管城市建设的厅领导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城市建设处处长成员:科技处处长、工程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城市规划处处长、城市建设处副处长指挥小组成员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处室或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指挥小组可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小组的咨询机构。2.1.2指挥小组职责(1)领导和协调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部署省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2)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3)贯彻省政府应急工作方针,根据省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拟定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设厅有关处室和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5)负责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6)其他有关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2.2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与职责2.2.1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建处。主任:城建处处长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工程处副处长成员: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2.2.2指挥小组办公室职责。指导、协调各城市的供水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和实施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城市供水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挥小组领导成员、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之间的联络,及时传达和执行省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以及指挥小组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省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2.3指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2.3.1城市建设处。起草防止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的有关技术性文件;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城市供水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的供水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市供水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城市供水行业事故情况;组织对事故的调查。2.3.2厅办公室。负责与省政府应急机构及有关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确保指挥小组正副组长及时参加省政府的有关会议;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协调各处室的应急工作,组织建设厅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审查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情况简报;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全省范围供水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2.3.2工程处。指导事故发生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城市供水设施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各地城市供水系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和支援;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2.3.4计划财务处。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城市供水系统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2.3.5城市规划处。指导事故发生地城市供水系统重建规划工作;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2.3.6科学技术处。负责建立城市供水应急技术专家库,提出专家名单和专家工作组组成、管理意见;负责城市供水系统应急科技研究计划和成果管理。2.4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组成与职责2.4.1组成。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由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水质监测和有关专家组成。2.4.2职责。参加指挥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小组的指派,对地方给予技术支持。3日常预防预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本地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供水单位根据本地区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3.1建立备用水源。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环保、卫生部门研究制定应急供水预案,确定城市供水备用水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报经政府批准,并切实做好备用水源的保护工作。3.2开展安全检查。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及重大节假日前开展安全大检查,特别是对易发事故的环节要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3.3物资储备。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供水企业针对供水的薄弱环节储备必要的物资,并确保处于随时可启用的完好状态。3.4监控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作出报告。3.5检测网络。由国家、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站组成监测网络,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各供水企业应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项目和频次实施水质检测,适时掌握供水水质动态。4应急响应4.1总体要求4.1.1城市供水系统发生事故后,应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群众生产和重点工业用水。必要的情况下,可采取分片分区供水或降低供水压力等措施;同时加强节水工作,暂停或减少洗车、桑拿、洗浴等特殊行业用水,暂停绿化、园林、环卫行业用水使用自来水,减少工业用水。4.1.2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事故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4.1.3城市供水行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灾情严重、抢险救灾力量有限时,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求支援。4.1.4城市供水系统发生事故后,经当地政府同意,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企业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预警,通知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4.2情况报告4.2.1基本原则(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3)直报: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直报建设厅指挥小组,同时报设区市级供水系统事故应急组织。4.2.2报告程序(1)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接到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的电话报告后,有关应急组织人员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人员前往现场,确认是否属于重大事故。(2)重大事故一经确认,有关应急组织须立即向本级政府、建设厅、市级及当地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报告。(3)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建设厅、市级、当地供水事故应急组织。若系水源、水质、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通报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②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③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④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⑤事故的简要经过;⑥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⑦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⑧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⑨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⑩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4.3响应程序4.3.1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到:(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3)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