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概论第十章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及产生过程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第三节《基础电信协议》第四节《金融服务协议》第五节《政府采购协议》第六节中国入世后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及产生过程(一)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背景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11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和现实影响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其中最重要的协定之一,经各国立法部门的批准后于1995年1月1日生效。乌拉圭回合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重要成果,就是确立了国际社会将继续努力并不断推进贸易领域自由化的宗旨,将建立各具体服务贸易领域规则协定的活动继续进行下去。(一)是经济全球化发展和国际服务贸易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二)发达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倡导(三)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态度发生转变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及产生过程(二)二、服务贸易谈判的历程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1986年开始的第八轮谈判即“乌拉圭回合”首次将服务贸易列为三大新议题之一并展开谈判,目标是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制定各缔约方普遍遵守的国际服务贸易规则。“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之一就是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概括起来,“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的谈判经历了四个阶段。(一)第一阶段:1986年10月27日—1988年11月(二)第二阶段:1988年12月—1990年6月(三)第三阶段:1990年7月---12月(四)第四阶段:1991年---1994年4月15日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及产生过程(三)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意义《服务贸易总协定》是第一个多边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服务贸易协定,它改变了几十年来服务贸易仅存在于少数几个国家制定的法律框架,而游离于世界多边贸易法律框架之外的状态,是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主义长期斗争与妥协的结果。从总体上看,服务贸易总协定明确了今后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方向和必须遵循的共同规则,为国际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代表性最广泛的、专门性的服务贸易多边协议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及产生过程(四)(二)《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一个综合性的、涉及对象广泛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多边贸易协定(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顺应了各国经济发展的时代潮流,将积极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四)《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为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走上法制化和国际化轨道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及产生过程(五)四、《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后续谈判及成果1994年4月结束的“乌拉圭回合”中,各国对国际服务贸易的谈判仅仅是初步的。从1995年1月开始,在服务贸易理事会指导下,谈判成果分别被称为“基础电信协议”和“金融服务协议”及“政府采购协议”。到目前为止,它们是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在多边贸易谈判上取得的最为重要的成果。(一)改善市场准入的谈判1.海运服务谈判“乌拉圭回合”之后,根据《海运服务贸易谈判部长决议》和《海运服务谈判补充决议》,海运服务谈判组(NGMTS)成立,成员国在1994年4月至1996年6月28日期间进行了一系列谈判,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及产生过程(六)其目标是就国际海运、海运辅助服务、港口设施使用、在约定期间取消限制等问题达成协议。2.自然人流动自然人流动是指个人为提供服务而进入某一国家做短期停留,与那些寻求在某一国家长期就业或长期居留的情况无关。在“乌拉圭回合”承诺时间表中,作为第四类供给方式的自然人流动主要限制于两种类型:(1)作为“主要职员”的公司内部调动,如与东道国商业存在相联系的经理和技术人员的流动;(2)商务访问者的流动,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及产生过程(七)3.基础电信服务谈判世贸组织成员1997年4月15日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书》及其附件,就是通常所说的“基础电信协议”。《第四议定书》本身十分简短,仅规定了生效时间等程序性问题。而作为其附件的世贸组织成员关于基础电信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和GATS第2条例外清单,则是该协议的主要内容。4.金融服务谈判“金融服务协议”是指世贸组织成员1997年12月12日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及其附件。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及产生过程(八)5.商业信息服务谈判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世界范围内的信息技术产品及其信息服务已经得到迅速的发展。1996年12月13日,通过谈判世贸组织在新加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会议宣言,即《信息技术产品协议》。该协议将信息技术产品分为6大类:计算机类产品、通信设备、半导体、零部件、半导体制造设备、软件类和科学仪器。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及产生过程(九)(二)完善框架协议的谈判完善框架协议是世贸组织新体制下的重要工作。现已成立《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工作组,主持有关保障措施、补贴和政府采购三个领域的谈判。其中政府采购领域的谈判获得了重大进展,并于2011年12月15日达成了新的《政府采购协议》,以完善1994年的协定内容。而其他两项谈判因各方争议过大,至今没有得到有效的谈判成果,谈判依旧继续。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一)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结构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GATS)由序言和6个部分29个条款,其中前28个条款是框架协议,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构成GATS的主体部分,第29条是附录(包括8个附录),其内容由三大块组成:一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基本义务的协定,即框架协议条款本身;二是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涉及各服务部门的特定问题和供应方式的附录,以及关于最惠国待遇豁免的附录;三是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应附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并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各国市场准入的初步承诺减让表。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二)(一)序言序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成立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的及宗旨,即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促进各贸易伙伴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增长,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强调协定应有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能力、效益和竞争力,并特别提出对最不发达国家应给予特殊照顾。序言承认了各国经济状况的差别,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给予了充分的重视,这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斗争的结果,也是服务贸易总协定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之一。(二)主体部分主体部分包括6大部分,共28条。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三)第一部分(第1条):一般义务与原则,即规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宗旨及总原则。第二部分(第2-15条):一般义务与原则,即规定了各成员的一般义务与原则,第三部分(第16-18条):承担特定义务,即规定了各成员服务部门开放的特定义务,具体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附加承担义务。第四部分(第19-21条):逐步自由化,即规定各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原则及权利。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四)第五部分(第22-26条):制度条款,主要规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及组织机构,第六部分(第27-28条):最终条款,指出了利益的否定和本协议的退出。(三)附录《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29个条款包含8个附录:最惠国待遇豁免的附录、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录、空中运输服务的附录、金融服务的附录、金融服务的附录二、海运服务谈判的附录、电信服务的附录、基础电信谈判的附录。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五)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一)序言(二)主体部分1.服务贸易的范围与定义《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规定了“服务”的定义,包括的是所有的服务部门,只有那些“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具体来讲,服务贸易有以下4种形式:(1)跨境交付。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六)(二)境外消费(三)商业存在(四)自然人流动2.各成员方的一般义务(1)最惠国待遇(2)透明度(3)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参与(4)经济一体化(5)国内规定(6)认可(7)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8)商业惯例(9)紧急保障措施(10)转移和支付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七)(11)确保国际收支平衡的限制措施(12)政府采购(13)普遍例外和安全例外(14)补贴3、承担的特定义务(1)市场准入(2)国民待遇4、逐步自由化(1)具体承诺的谈判(2)具体承诺表及承诺表的修改5、制度安排6、最终条款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八)(三)《服务贸易总协定》附录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附录共有8个,其中一个是关于最惠国待遇例外申请的附录,另外七个都是关于具体服务部门的附录,分别是关于自然人员移动、空运服务、金融服务(共2个)、海运服务、电讯服务(共2个)部门的附录。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不足(一)适用范围较为模糊不清经过层层肯定式的筛选和否定式的排除,《服务贸易总协定》实际适用的服务部门与服务提供方式异常复杂,各成员所承担的义务亦难以辨析,这种立法方式容易造成协定适用上的复杂性、狭隘性和不稳定性。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九)(二)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不具普遍约束力,容易引发争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作为普遍性的原则义务,而只是具体承诺义务,对成员方的约束力有限。(三)最惠国待遇义务存在被滥用的可能理论上看,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免除条款可以保持成员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但是由于对可能任意提出的豁免没有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对寻求豁免的合法性缺乏多边商定的具体标准,这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各国可能滥用享有豁免的无限可能性.(四)政府采购与补贴等议题的不明确影响了协定内容的完整性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十)(五)争端解决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强化与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更加复杂多变,对其争端的裁决面临的困难也更大,相当程度上依靠争端解决机构对各个具体问题的个别解释,必然影响对争端的裁决以及裁决的执行,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完整性、严密性、系统性与整体约束力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强化。第三节《基础电信协议》(一)1997年2月15日,占全球电信市场91%份额的69个世贸组织成员达成全球《基础电信协议》(AgreementonBasicTelecommunications)。该协议自1998年2月5日起正式生效和全面实施,它是WTO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特别是推进全球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成果之一,承诺开放的市场份额占全球市场总额(全球市场为6000亿美元)的93%。第三节《基础电信协议》(二)一、《基础电信协议》概述《基础电信协议》(AgreementonBasicTele-communications)即“《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书”,及其所附《各成员承诺减让表》,《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和《参考文件》组成。二、基础电信涵盖的业务种类和范围业务种类包括:话音电话业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电路交换传输业务、电传业务、电报业务、传真业务、专线租用业务、其他业务[模拟/数字蜂窝/移动业务、移动数据业务、寻呼、PCS、以卫星为基础的业务(电话、数据、寻呼、PCS)、固定卫星业务、VAST业务、关口地面站业务、电视会议、集群无线系统业务]。第三节《基础电信协议》(三)业务范围包括:本地、长途、国际、有线为基础的业务(所有类型的有线业务,通常也指固定设施的无线部分)、无线为基础的业务(所有类型的无线业务包括卫星)、在转售基础上的业务(非设施为基础的业务)、以设施为基础的业务、公用(对普通公众提供服务)、非公用(例如:对闭合用户群的业务)等。三、《基础电信协议》的主要内容(一)《GATS第四议定书》(二)《各成员承诺减让表》和《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三)《参考文件》第三节《基础电信协议》(四)《参考文件》主要包括六项原则,分别是:1.保护竞争的原则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