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课件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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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败诉反垄断案!反垄断法问题:1、反垄断法目的是什么?2、反垄断法是反所有的垄断行为吗?标准如何认定?3、对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具体包括哪些?4、反垄断法有否适用除外或域外适用一、反垄断法的概述(一)垄断的概念和分类1、经济学:一种市场结构产生:牟取超额利益→自由竞争扭曲利:促进竞争、提高生产力危害:妨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损害整个社会市场正常运行秩序。合法垄断非法垄断2、法学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或状态产生:民商法无法弥补、自由竞争受到破坏3、垄断特征1、垄断以竞争的存在为条件;2、垄断是竞争的对立物,但也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面;3、危害性。是指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4、违法性是指该行为受到法律明确禁止。有些垄断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被法律允许,属于垄断豁免的范围。4、垄断的分类(一)按成因分为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国家垄断、权利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二)以经济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分为短期价格协议、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三)以垄断行为的形式特征分为协议垄断和经济优势的滥用(四)以垄断的地域状况为分为国内垄断和国际垄断以国家对垄断的态度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5、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1、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广义的不正当竞争包括了垄断行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都属于竞争法调整的范围,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是构成竞争法的核心内容。两者的目的都在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2反垄断法属于公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尤其是侵权行为特别法)。不正当竞争并不排斥、限制竞争,它是在承认并准许其他竞争对手参与竞争的前提下,采用了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从事经营活动,属于竞争范畴内的异常行为;而垄断的本质则是从根本上排斥、限制竞争,与竞争不存在任何相容之处,很难纳入竞争的范畴。3、垄断3从主体条件来看,不正当竞争的实施者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而垄断的实施者则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优势。4从法律的态度来看,垄断尤其是垄断市场结构,并不一定违法;而不正当竞争则不存在合法性的问题。(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与概况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反垄断法的概念:调整国家在反对垄断保护竞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认定垄断的基本原则(1)本身违法原则:某些损害竞争的行为已被司法判例确定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无需通过对其他因素的考察去判断。本身违法原则只是适用于对市场竞争有着严重不利影响的行为,即从反垄断法目的出发,当事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其限制竞争或垄断的行为进行辩解。如:价格卡特尔、生产数量卡特尔(2)合理原则最早由美最高法院在“美孚标准石油案”中提出。合理原则是一种衡量方法,用来确定案件中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即在案件的所有情况下决定限制性行为是否对竞争有不合理的限制。某些市场行为虽然含有一些限制竞争因素,但如果没有超过法律上、商业上认定合理的限度,不会实质导致消弱或消灭市场上的竞争,就不判定为垄断行为,也不进行法律制裁。意味着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不必然地受到法律的谴责,只能在分析限制竞争是不合理的情况下对其予以规制。二、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经营者集中•(四)行政性垄断新华网广州3月26日电(记者陈冀、马晓澄)宝洁、联合利华、立白、纳爱斯四大日化品牌商品近期将集体涨价,消息一传出,立刻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各界纷纷质疑:此次全线涨价是成本使然还是联盟串通?真相有待进一步揭开。但值得反思的是,近年来,...康师傅“珍品小鸡炖蘑菇面”外包装上标注的总净含量从原来的114克改为106克;“福满多海贝鲜虾”等4个口味的方便面从原来的113克改为107克;就连号称“加量不加价”的康师傅大食袋的净含量也从原来的120克改为110克案1:方便面案2007年8月16日,国家发改委经过调查认定:方便面中国分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多次组织、策划、协调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步骤、时间;印刷会议纪要在《中国面制品》杂志刊发,向全行业传递龙头企业上调价格的信息;通过媒体发布方便面涨价信息,致使部分地区不明真相的群众排队抢购。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阻碍了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责令方便面中国分会立即改正错误;公开向社会作出正面说明,消除不良影响;宣布撤销三次会议纪要中有关集体涨价的内容。8月20日,民政部对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作出停止活动两个月的行政处罚。1、定义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2、特征(1)垄断协议的实施主体是两个以上的独立经营者;(2)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出面或口头协议、决议外,还包括协同一致的行为;(3)垄断协议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或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3、分类按照参与协议的主体,可以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1)横向协议横向协议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经营者之间(如生产商之间、批发商之间、零售商之间)达成的协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如生产商和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达成的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二)垄断协议豁免1、定义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虽然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但该类协议在其他方面所带来的好处要大于其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因此法律规定对其豁免,即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2、豁免类型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市场支配地位(第17条)•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2)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第18条)•A、市场份额及其标准(第19条)•B、市场行为及其标准C、其他相关标准思考:是否占有市场50%以上就一定具备支配地位?可替代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特征、具体情形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支配企业为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的行为。2、特征(1)行为主体具有特定性,即行为主体是在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而非其他企业;(2)行为目的具有特定性,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目的是维持或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3)行为本身具有反竞争性,即滥用行为是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2、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第17条)(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案3:百度遭遇中国网络反垄断调查第一案唐山人王冠珏创办了一个普及医药知识及招商的网站———全民医药网。全民医药网和百度河北代理商签了一个《竞价排名协议》,参与时间为2008年3月至9月份,金额8.9万元,排位于第3名。点击一次最低价格为0.55元,最高为3.8元。最初几个月,在百度搜索排第一名。他们网站高峰时日浏览量达8000次。6月至8月因为全民医药网要改版,全民医药网把竞价支付价格调到最低时。7月5日在百度里输入全民医药网的网址,链接一下子突然少了,以前的八万多条信息,只剩下了一个页面4条记录。被百度“屏蔽”。律师认为:百度的屏蔽行为对其他网站之所以构成封杀是基于其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据相关资料表明,2008年第2季度,百度占据中国搜索引擎市场份额的64.4%。第3季度,坐拥中国搜索市场近2/3份额。到今年10月23日,百度网站发布公司新闻,已经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稳稳占据70%以上市场份额。•2007年百度年收入为17.444亿元人民币,2008年第二季度收入突破一亿美元。•百度对其他网站的封杀,造成两个严重的社会后果:其一、百度的封杀行为在实际上消灭了许多网络经济中的市场竞争主体,从根本上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其二、出于商业目的人工干预搜索结果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大众的利益,不符合公众对于信息公开、客观的要求。•要求:1。执法机构对百度使用的搜索技术规则和搜索过程进行调查;•2。制定搜索技术规范和搜索市场服务规范,强化对搜索引擎服务的管理;•3。责令百度停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封杀其他网站的违法行为,并处以1.7444亿元人民币的罚款。(三)经营者集中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和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将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网上资料:•汇源100%果汁占据了国内纯果汁46%的市场份额,中高浓度果汁占据39.8%的市场份额。2007年,汇源果汁销售79万吨,营业额26.56亿元。•可口可乐旗下的“酷儿”、“美汁源”等果汁饮料在中国果汁饮料市场也有一定消费影响力。全部可口可乐品牌在中国的销售额早在2005年就已超过了100亿元。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第21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2008年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审查内容:•商务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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