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礼影像摄制服务合同合同编号:委托人:受托人:(资质等级:)一、服务人员序号姓名性别职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职业技能培训等级行业工种注册号电话二、影像设备序号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台)备注三、服务费(大写):。四、服务范围受托人的影像摄制服务包括,围绕婚礼庆典活动过程,如化妆、接亲、车队、外景、迎宾、仪式、敬酒等环节的影像拍摄,以及后期的剪辑、修改、成品制作等。五、服务方式受托人以□胶片摄影、□数码摄影、□胶片摄像、□数码摄像的方式提供影像摄制服务。(一)相片拍摄、制作1.服务中拍摄的相片资料不少于幅;—2—2.后期制作:后期制作包括修片(精修张,简修张)、编辑、配乐、冲印等;3.电子相册:委托人从相片资料中选定不少于幅,受托人以格式制成电子相册碟。4.相片冲印:受托人按照委托人选定的相片,使用相纸,冲印吋张。(二)录像拍摄、制作1.服务中拍摄的图像资料不少于分钟;2.后期制作:拍摄内容经简单编辑,包括剪辑、片头、片尾、字幕、配乐等,制作成录像片,播放时间(片头、片尾时间除外)不少于分钟。3.受托人以格式制成录像光碟碟。六、服务时间、起止地点及线路受托人提供影像拍摄服务的时间为: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起止地点及线路:。七、交付的范围、时间和地点(一)委托人享有受托人在影像摄制服务过程中收集的全部影像资料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胶片、摄像带,交付影像制成品时一并交付。(二)影像制成品和资料交付时间:年月日。(三)交付地点:。八、特别事项(一)委托人于影像摄制服务开始日前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及人物,受托人据此合理规划各场景拍摄时长和图片资料的数量、影像画面重点、拍摄方式等。(二)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更换摄影(像)师。摄影(像)师因故不能提供影像摄制服务的,受托人应说明理由,提供相应证明,并安排职业等级或者技术水平相当的其他摄影(像)师。未提供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三)委托人要求延长拍摄时间的,按元/分钟的标准相应增加服务费。(四)化妆、接亲、车队、外景、迎宾、仪式、敬酒等环节和委托人特别要求拍摄的场景影像资料灭失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必拍场景和人物缺少部分累计达到或者超过%或者影像制成品中出现虚焦、色温偏差、抖动厉害、大面积限幅等缺陷部分累计达到或者超过%的,退还全部影像摄制服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3—(五)受托人交付的影像制成品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约定重新制作。重新制作影像制成品超过本合同约定交付期限的,按元╱日的标准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受托人拒绝重新制作的,承担违约责任。(六)受托人按约定的流程、场景、人物及制作等完成影像摄制服务,仅因双方审美观念不一致的,不承担责任。(七)委托人超过约定交付期限日未接收影像制成品和影像资料的,按元/日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保管费。委托人声明放弃的除外。委托人在上述期限内声明放弃的,受托人应妥善处理。(八)影像制成品交付后日内,委托人有权对影像制成品的内容和质量提出异议,受托人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超过该期限的,为委托人无异议。(九)影像拍摄服务中使用的交通工具由提供。(十)受托人可以在委托人书面许可的范围内依法使用该影像制成品。(十一)受托人擅自复制、保留委托人影像资料的,承担违约责任。九、其他事项。委托人(签字):受托人(签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