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国玺根据课堂内容整理,版权所有,仅供参考石国玺根据课堂内容整理,版权所有,仅供参考。考试教材:王进喜主编:《法律职业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推荐书目:《法律帝国》、《法律职业的精神》、《法律人的城邦》、《法心如秤》法律职业行为规则与法律职业伦理(第一周讲义)1、法律职业道德危机催生了法律职业伦理现在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缺乏职业操守,对法律没有应有的敬畏之心,产生了法律道德危机。我们对法律的正确态度应该是敬畏,对法律、对法治、对社会怀有一颗敬畏之心。现实案例:在“辞职视频”中,王雪梅表示自己对中国法医现状感到失望,“没有能力改变现状,只能退出”。同时,她提及自己退出中国法医学会,与该学会早年出具的一份司法鉴定有关。从王雪梅辞职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职业当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和行为规则。2、法官是中国最纠结的群体道德的遵守取决于你内心的自由选择,环境只是影响道德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从事法律的人同样要具备“善和正义”。我们法律人应该将法律职业伦理和做人准则合二为一。法律人需要终身接受法律教育,尤其是职业道德和责任的教育。法律职业伦理的作用是制约法律职业的异化。3、道德是主观法,是自律的;伦理是客观法,是他律的。法律职业行为规则与法律职业伦理(第二周讲义)第一章法律职业1、法律职业的广狭二义在我国,法律职业在不同的语境下又被称为法律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人、法律工作者。在理论上,法律职业有广义和狭义之说。据广义之说,法律职业可以泛指一切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据狭义之说,法律职业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这是因为“这四类人基本上主持者法律的运作和循环,并且是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的主要载体”。2、法官的任取条件3、律师的分类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师主要包括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军队律师。4、法学学者5、检察官6、公证员法律职业行为规则与法律职业伦理(第三周讲义)第二章法律职业行为法与法律职业伦理1、法律职业行为法法律职业行为法,是指律师、检察官、法官、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其辅助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和/或所属机构,在与其职业身份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2、法律职业行为法的特征第一,法律职业行为法的适用对象,是法律职业人员、其辅助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和/或所属机构。第二,法律职业行为法调整的是法律职业人员、其辅助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和/或所属机构在与其职业身份有关的活动中的行为。石国玺根据课堂内容整理,版权所有,仅供参考第三,法律职业行为法所调整的与法律职业人员、其辅助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职业身份有关的活动包括业内活动和业外活动两个方面。第四,并不存在什么统一的法律职业行为法或者法律职业行为法典。法律职业行为法是调整不同的法律职业的行为的法律。第五,违反法律职业行为法应当承担一定的后果。3、法律职业人员的范围在大陆法系,法律职业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学学者等;而在英美法系,法律职业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4、法律职业的特点:独立性;排他性;严格的准入制度;法律职业行为产生法律实施上的效果;法律职业道德具备一定层面的贯通性;严厉的惩戒制度。5、我国现行法律职业行为法的渊源法律;司法解释类;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类;国务院部委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性规范;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我国签署或加入的国际公约。6、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概念: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人应具备的三种素质:法律道德、法律知识和社会常识。7、法律职业伦理的特征:(1)主体的多样性与特定性的统一(多种、专职),比如律师应该为当事人保密,这属于特定性;(2)内容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共同目标、分工侧重);(3)形式的规范性与非规范性的统一;(4)实施的他律性与自律性的统一,比如律师应该注意不能同时为原告和被告代理。8、法律职业伦理的层次初级法律职业伦理:指法律职业最基本的底线伦理。中级法律职业伦理:指法律职业人员能够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应的职责。高级法律职业伦理:指法律职业人员通过自己的法律职业活动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正义。法律职业伦理的核心是公正伦理,即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程序正义、形式正义、实质正义)的高度统一。9、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4)互相尊重、相互配合;(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法律职业行为规则与法律职业伦理(第四周讲义)1、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功能(1)示范功能(2)调节功能(3)提升功能(4)辐射功能2、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规范3、规范法官行为的必要性石国玺根据课堂内容整理,版权所有,仅供参考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稳定社会秩序,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特殊社会群体。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对这样一个群体在工作和生活中的行为举止提出了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的特殊要求。法官行为既包括立案、审判、执行、接待当事人等司法活动中的职业行为,也包括交友、娱乐、参加社交活动等业外行为。5、加强法官职业伦理与执业行为规范教育的意义:是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队伍的必要条件。6、法官的尊荣,正在其孤独法官是正义的守护者,按照法律职业伦理,身为法官意味着私人生活受到更多限制,谨慎出入社交场合,甚至与亲友也要保持适当距离。在很多国家,都有司法行为规约等文件,规范和引导法官工作之外的活动。因而有人说:法官的尊荣,正在其孤独。对法官而言,法治方式不但是一种工作方式,还应当体现为生活方式,让法治理念体现在一言一行之中,让自己成为追求公正的榜样和公民守法的楷模。7、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法律职业行为规则与法律职业伦理(第五周讲义)1、法官行为规范一心为民、严守纪律、敬业奉献、加强修养。2、法官中立的涵义:(1)从案件实体处理方面分析;(2)从案件遵循司法程序方面分析;(3)从法官职业角色和行为准则方面分析;3、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中立有以下基本要求:(1)被动启动诉讼程序;(2)坚持法官庭前排除预断原则——应当本着贯彻庭前排除预断的原则,使负责庭前调解、庭前交换展示证据、庭前依职权查证等工作的法官与审判法官相分离;(3)庭审中保持良好的居中裁判形象:A法官要保证控辩双方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B法官的言行、表情要始终保持中立的形象;C法官要始终以中立者的身份发表对证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以及调解方案等的看法;(4)法官应与当事人和社会保持距离A法官应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保持严格距离;B法官与社会保持一定距离;西方法谚说:法官不能认识任何人,神与法官不能交友。4、审判环节失泄密的危害:(1)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2)影响议案人员之间的团结;(3)导致社会不正之风的兴起;(4)造成了法官形象的扭曲;5、导致审判环节失泄密的几种情况:(1)因领导的干预而泄密;(2)因金钱、物质等诱惑而泄密;(3)因亲情、友情所累而泄密;(4)为了炫耀自己职权而泄密;石国玺根据课堂内容整理,版权所有,仅供参考(5)因对案件管理不善而泄密;6、防止审判环节失泄密的对策:(1)展开经常性的保密教育;(2)抓好办案流程;(3)领导重视,率先垂范,加强保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内部管理;法律职业行为规则与法律职业伦理(第六周讲义)1、了解《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法官中立的涵义(1)从案件实体处理方面分析;(2)从案件遵循司法程序方面分析;(3)从法官职业角色和行为准则方面分析;3、思考:政法委与法院的关系法律职业行为规则与法律职业伦理(第七周讲义)1、了解法官执业行为规范法律职业行为规则与法律职业伦理(第八周讲义)第四章检察官1、注意:不要试图把所有的职业道德规范都转化为纪律或者法律规范。2、我国司法改革的两条基本线索(1)从规范执法行为到统一执法理念;(2)从内部监督到外部监督;3、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意义首先,检察官职业行为法是检察官职业我自规制的需要。其次,检察官职业行为法是处理检察官职业所面临的具体行为困境的需要。4、检察官执业行为规范5、树立正确的权威观:(1)唯法不唯情;(2)唯实不唯上;(3)唯公不唯利;6、台湾地区的道德自新运动台湾地区司法职业道德的发展大致上可以1989年为界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在1989年以前,司法职业道德水平总体上不高,司法公信力也比较低。1988年,台湾“司法厅第四厅厅长”吴天惠的夫人苏岗律师在检察官陈松栋拒绝受贿时说了一句话:“我就不相信,台湾还有不收钱的检察官。”(参见《法制周末》2010年6月24日第5版)这句话不仅以极端的方式反映了台湾地区当时的司法职业道德状况,而且使台湾整个司法界蒙羞,引起了台湾司法界的普遍震怒。道德自新运动大概由此兴起。1989年1月11日苏岗被逮捕,成为道德自新运动的标志性事件。当然,此前,有谢启大发动的“还我们一个纯净的审判空间”运动,也有不少检察官坚持独立办案的典型案例。此后,每过一段时间(有时几个月,有时几年),都有一些检察官忠于法律、坚持独立办案的典型案例引起媒体的关注,同时,也有一批又一批的司法官因违反职业道德而受惩戒。正是在这个惩恶扬善的道德自新运动中,检察官的职业形象树立起来了,《检察官守则》制订出来了。2003年版的《检察官守则》是检察官职业道德水平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产物。法律职业行为规则与法律职业伦理(第九周讲义)律师1、西方律师的发展脉络石国玺根据课堂内容整理,版权所有,仅供参考(1)律师制度的萌芽——公元前6世纪;(2)律师制度的雏形——公元前古罗马时期的“代言人”、“辅助人”;(3)律师制度的出现——公元3世纪罗马帝国皇帝以诏令形式确认律师职业;(4)律师制度的衰落——中世纪的僧侣律师取代了世俗律师;(5)律师制度的复兴——12世纪文艺复兴运动中的罗马法的复兴。欧洲大学开始设立法律专业,培养了世俗律师;13世纪以后僧侣律师被禁止在世俗法院执业;世俗律师在英国分为辩护律师和初级律师;15世纪,英国出现了四大律师学院;(6)律师制度的发达——古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制度;2、我国律师制度的源流古代曾有律师萌芽,却没有演变出现现代意义的律师制度。古代的辩护士、代理人、讼师。讼师出现的背景:代写诉状、兼做其他文字抄写工作。讼师为统治阶级所不容,早在《唐律》中对“代作词状”的活动就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直至清末,千百年来讼师始终没有合法地位。元代以后,法律上开始规定诉讼代理制度(对象限于官吏与老废残疾)。清末律师制度的引进。沈家本提出建立中国律师制度的设想。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基本仿照清末的律师制度。1912年,北洋政府《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民国时期律师制度。新中国的律师制度。3、律师的概念中国的律师与英文的lawyer,日本的辩护人是同一个意义。综上可见,律师并非单一角色的职业,而是有多种功用和属性的复合体。4、我国律师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5、律师制度是民主制度的基石。律师是西方民主制度的产物,同时被誉为民主制度的基石,被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确认。6、“律师是什么?”律师首先是一种职业。律师是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作为其生存和发展的手段和职业。律师还是一种专业。律师除了要求具备相应的条件和素质外,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一个合格的律师必须是具备端庄的仪表,掌握娴熟的诉讼技巧,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比较成熟干练的处世方法,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律师还是一种事业。律师虽然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工作,但同时也是去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正义。从国家设置律师制度的目的来看,律师是实行法治的一支重要力量。不管是辩护人还是代理人,他们都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