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考任务五第一题参考答案: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2.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有权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是法律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3.能够支持。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具体的规定,某市煤矿技工学校对刘某等四人的处分,处罚畸重,显失公正,且超越权限范围,违背法定程序,应予撤销。第二题参考答案:1.是具体行政行为。《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表面看是抽象行政行为,实际上是面向特定的企业,属于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2.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侵犯了县机床附件厂的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A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因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第三题参考答案:1.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本案中,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工商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都是法定处罚种类,并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2.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工商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20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主要是基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3.变更处罚。处罚理由中应删除“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的内容,直接依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第四题简要分析:1.区规划科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行政主体,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第二,必须是能够以自已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第三,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区规划科只是该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内部的一个职能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没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能力,因此其行为没有法律效力。2.区政府的授权行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本案中区政府第29号文件授权区规划科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不符合这一规定,因此无效。第五题参考答案1.不能作为依据。《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只是一个初稿,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不能生效,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公安局作出决定的依据。2.公安户籍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过审查给予姓名登记,其行为性质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中存在一个对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那就是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它不仅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公正、平等、人权等基本精神,而且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一原则的确立对于推进诚信政府建设、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正当信赖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就本案而言,赵C姓名的取得,完全合法,虽然这个姓名听起来有点怪。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行为也是合法的。相对人基于对行政主体行政许可行为的信赖而期望得到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执法部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