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1目录释义………………………………………………………………………1前言………………………………………………………………………3一、超日太阳基本情况…………………………………………………5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9三、债权分类和债权调整方案…………………………………………11四、债权受偿方案………………………………………………………14五、经营方案……………………………………………………………16六、重整计划的批准……………………………………………………19七、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20八、重整计划提示和其他事项…………………………………………221释义“法院”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人”指由法院指定的上海超日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超日太阳”或“公司”指上海超日太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毅华公司”指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资人”或“股东”指截至2014年6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超日太阳股东以及该日后取得超日太阳股份的股东“股份”或“股票”指超日太阳股票,证券代码:002506,证券简称:*ST超日“11超日债”或“债券”指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1超日债“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江苏协鑫”指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嘉兴长元”指嘉兴长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安波”指上海安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启明”指北京启明新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韬祥”指上海韬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辰祥”指上海辰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久阳”指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文鑫”指上海文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加辰”指上海加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投资人”指由江苏协鑫、嘉兴长元、上海安波、北京启明、上海韬祥、上海辰祥、上海久阳、上海文鑫和上海加辰组成的联合体“协鑫集团”指协鑫集团有限公司2“境外资产”指超日太阳持有的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企业的股权和对境外客户的各类应收款项“债权人”指超日太阳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82条第1款第1项,就超日太阳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对债务人特定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职工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82条第1款第2项,超日太阳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为超日太阳垫付职工薪酬形成的债权“税款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82条第1款第3项,超日太阳所欠税款和为超日太阳垫付税款形成的债权“普通债权”指依据破产法第82条第1款第4项,超日太阳的普通债权“初步确认债权”指经法院裁定初步确认或者经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的债权“预计债权”指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尚未确认,以及尚未申报但可能存在的债权“评估机构”指为超日太阳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和偿债能力分析服务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指银信评报字[2014]沪第0513号《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评估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指银信咨评报(2014)沪第138号《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元”指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3前言超日太阳因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自2014年5月28日起暂停上市,11超日债于2014年5月30日起终止上市。超日太阳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裁定受理超日太阳重整并指定管理人。重整期间,管理人在各级政府、法院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悉心关怀下,一方面做好生产经营及职工的稳定工作;一方面做好与重整程序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资产清理和委托评估、债权申报受理和审查、信息披露、偿债能力测算、投资人征集、重整计划制定、债权人会议筹备等。管理人多轮次与主要出资人、债权人、投资人进行真诚的沟通、交流。在充分听取、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结论和偿债能力分析意见的前提下,在充分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论证、可行性预判和分析的条件下,管理人制定出超日太阳重整计划,现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根据本重整计划,超日太阳本次重整如获实施:一、超日太阳法律主体不变。经重整的超日太阳仍是一家在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二、超日太阳以资本公积之股本溢价转增股本16.8亿股,该等股份由全体出资人无偿让渡并由投资人有条件受让。投资人受让上述转增股份应支付的14.6亿元,以及超日太阳通过处臵境内外资产和借款等方式筹集的不低于5亿元,合计不低于19.6亿元将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提存初步确认债权和预计债权以及作为超日太阳后续经营的流动资金。经测算,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提存初步确认债权和预计债权的资金约18亿元。在按照前述债权调整方案完成债权受偿后的全部剩余资金,以及未来不再提存的分配额,均作为超日太阳后续经营的流动资金。三、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全额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担保物评估价值优先受偿,未能就担保物评估价值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按照上述方案受偿后未获清偿的部分,超日太阳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初步确认债权4和预计债权按照同类债权的受偿标准提存分配额。四、11超日债作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对于超日太阳提供的担保物评估价值3,064.82万元优先受偿,每张11超日债债权金额本息合计约111.64元,可以优先受偿约3.06元,剩余约108.58元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每名债权持有人在对担保物评估价值优先受偿后未获清偿转为普通债权的部分,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具体受偿金额以实际计算为准。五、超日太阳将继续原有部分经营业务,并将重新布署和整合生产经营格局,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争取符合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条件。超日太阳拟实施资产重组,由投资人适时向超日太阳注入资产,提高超日太阳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5正文一、超日太阳基本情况(一)设立及历史沿革超日太阳前身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倪开禄等六位自然人共同出资组建,于2003年6月26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310226203296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7年8月12日,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以2007年6月30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超日太阳于2007年10月12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31022600045771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0年11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488号”文件批复,交易所“深证上[2010]373号”文件核准,超日太阳股票在交易所挂牌上市。2012年4月20日,超日太阳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86号”文件核准公开发行的10亿元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超日太阳经营范围包括:太阳能材料、太阳能设备、太阳能灯具、电子电器生产、销售、安装,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二)股东及股权结构截至2014年6月30日,超日太阳总股本为843,520,000股,股东共计54,443户。倪开禄为超日太阳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315,278,848股超日太6阳股票,占总股本的37.38%;倪娜为超日太阳的第二大股东,持有54,952,704股超日太阳股票,占总股本的6.51%,倪开禄与倪娜为一致行动人,共计持370,231,552股超日太阳股票,占总股本的43.89%。(三)重整情况超日太阳因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自2014年5月28日起暂停上市,11超日债于2014年5月30日起终止上市。2014年4月3日,超日太阳接到毅华公司的函,毅华公司以超日太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超日太阳进行重整。法院经审查认为,超日太阳符合进行重整的条件,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受理毅华公司对超日太阳提出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1号决定,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管理人。(四)资产负债情况1.资产评估情况根据评估报告,以2014年6月26日为基准日,超日太阳全部资产评估价值为47,612.27万元,其中为特定债权设立担保和涉及建筑工程优先权的财产评估价值为9,801.06万元。2.债权审查确认情况(1)已获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超日太阳重整案已获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合计432,452.29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66,084.42万元、税款债权2,191.88万元、普通债权364,175.99万元。(2)初步确认的债权超日太阳重整案获法院裁定初步确认以及管理人审查初步确认的债权合计790,860.71万元,其中建筑工程优先债权7,345.55万元、税款债权3,181.68万元、普通债权80,333.47万元。(3)职工债权经管理人调查,超日太阳的职工债权总额约3,900万元。(4)预计债权预计债权合计约68,367.04万元,其中未申报的有财产担保债权(11超日债)46,756.04万元、已申报但尚未获得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约20,611万元、未申报的普通债权约1,000万元。(五)偿债能力分析1.偿债能力分析结果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超日太阳如破产清算,假定其财产均能够按评估价值变现,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建筑工程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建筑工程优先债权、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剩余其他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支付重整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并全偿清偿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后,剩余资产用于普通债权分配,普通债权受偿率约为3.95%。偿债能力分析表(单位:万元)资产评估价值47,612.27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9,801.06减:破产费用5,920.00减:职工债权3,900.00减:税款债权5,373.56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破产财产价值22,617.65参与按比例受偿的普通债权572,089.07普通债权受偿率3.95%82.实际破产清算的清偿比例可能低于预估超日太阳如破产清算,能够达到上述普通债权受偿率的前提,一方面为财产均能够按照评估价值变现,另一方面为重整费用和职工债权能够控制在评估机构预测的范围内。但根据超日太阳实际情况,以及破产财产处臵实践经验,超日太阳如果破产清算,主要资产中的房屋、设备将失去生产功能,价值会大打折扣,并且处臵时间也受不确定因素影响;海外电站价值贬损严重及海外应收款回收难度极大、下属子公司均资不抵债、股权的流通性差等因素都将影响财产变价工作的实际效果,破产清算进程可能变得极为漫长。漫长的破产清算程序可能会带来超过预期的费用。基于以上因素,超日太阳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实际受偿率可能比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预计的更低。9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超日太阳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超日太阳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