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新媒体是信息公开、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是密切联系干群、改进工作作风、引导宣传舆论、塑造单位形象、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为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以下简称新媒体)的作用,明确发布原则,规范管理流程,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新媒体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平台,指以单位(本单位或下级各部门)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运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微博和APP移动客户端。第二章管理制度第二条信息中心是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状况等。第三条新媒体的开通。禁止任何个人以本单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第四条新媒体信息变更。各单位、部门开通官方新媒体,必须填写《新媒体建设申请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人员,登记表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信息中心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2员变更,应重新填写《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并及时报信息中心备案。第五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级官方新媒体应每年11月份必须按照要求提交年审报告,报信息中心进行年度审核检查。未提交年审报告或审查不合格的,该平台不得继续运行,须及时其注销账号或通过新媒体平台关闭其帐号。第六条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和“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原则。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各开设单位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第三章信息发布第七条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2名信息员,负责新媒体内容的搜集、整理、编辑上传、发布工作。第八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1)各类动态信息、宣传教育、服务信息、重要事项和行业动态;(2)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3)经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4)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第九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生动风趣,多运用网络3语言,生活语言,发布信息尽量达到图文并茂。第十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信息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不健康等违规信息。第十一条信息发布平率1-3天发布一次为基础,并根据根据各部门工作情况和宣传需要调整。第十二条新媒体用户通过官方新媒体咨询业务,相应单位、部门应及时回复。如不能即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第四章信息安全第十三条新媒体的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第十四条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附件1新媒体平台申请表预申请名称平台类型(选填微信、头条号、微博或移动客户端)主办单位申请时间负责人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管理员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号码QQ号码微信号新媒体平台申请说明5附件2新媒体平台备案登记表填写时间:名称平台类型(选填微信、头条号、微博或移动客户端)账号ID主办单位创建时间关注人数二维码负责人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管理员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号码QQ号码微信号新媒体平台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