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概述8.2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处理8.3交通事故分析8.4交通事故预测与交通安全评价8.5交通事故的预防第8章交通安全第8章交通安全8.1概述8.1.1交通事故的定义1.定义由于国情不同,世界各国的交通规则和交通管理规定也不同,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也不尽相同。中国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是根据国情、民情和道路交通状况提出来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给出的定义: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它基本上适合中国道路、车辆和人员参与交通行为的状况,得到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肯定。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在道路上所发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险的事件。这些有害的或危险的时间妨碍着交通行为的完成,常常是由于不安全的行动、不安全的因素或者二者的结合造成的。2.构成要素从以上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应具备以下7个要素,缺一不可。(1)车辆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使用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辆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前提条件,无车辆参与则不认为是交通事故。(2)在道路上这里的道路是指公用的道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公路、城市道路和所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只供本单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通管理部门没有义务对其进行管理的,不能算作道路。(3)在运动中在运动中是指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停放过程应理解为交通单元的停车过程,而交通单元处于静止状态停放时所发生的事故(如停车后装卸货物时发生的伤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停车后溜车所发生的事故,在公路上属于交通事故,在货场里则不算交通事故。所以关键在于交通事故各当事方中,是否至少有一方车辆处于运动状态。例如,乘车人在车辆行驶时,由车上跳下造成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停在路边的车辆,被过往车辆碰撞发生事故,由于对方车辆处在运动中,因而也是交通事故。(4)发生事态即发生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或几种现象。若没有发生上述事态,而是行人或旅客因其它原因(如疾病)造成死亡的不属于交通事故。(5)违章当事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这是依法追究其肇事责任,以责论处,予以处罚的必要条件。没有违章行为而出现损害后果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有违章行为,但违章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的也不属于交通事故。(6)过失过失是当事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应该预见的后果或已经预见而轻率地自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损害后果。即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而不是因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山崩、泥石流、雪崩等造成的事故,(7)有后果交通事故必定有损害后果,即人、畜伤亡或车、物损坏,这是构成交通事故的本质特征。因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才算交通事故;如果只有违章而没有损害后果则不能算作交通事故。以上7种要素可以作为鉴别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3.现象交通事故现象,也称交通事故的形式,即交通参与者之间发生冲突或自身失控造成肇事所表现出来的具体形态,基本上可分为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和失火等7种。8.1.2交通事故的分类1.按事故责任分类根据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所涉及的车种和人员,在统计工作中可将交通事故分为: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和行人事故三种。2.按事故后果分类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或数额,交通事故可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3.按事故原因分类从原因上可以把交通事故分为主观原因造成的事故和客观原因造成事故两类。4.按事故的对象分类按事故的对象可将交通事故分为车辆间的交通事故、车辆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对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车辆自身事故、车辆对固定物的事故五种类型。5.按事故发生地点分类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一般是指哪一级道路,在我国,公路可分为高速公路、一、二、三、四级公路五个等级;城市道路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另外,还可按在道路交叉口和路段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来分类。8.1.3交通事故特点交通事故具有如下特点:随机性、突发性、频发性、社会性及不可逆性。1.随机性交通工具本身是一个系统,当它在交通系统中运行时则牵涉到一个更大的系统。在交通系统这样的动态大系统中,某个失误就可能引起一系列其它失误,从而引发危及整个系统的大事故,而这些失误绝大多数是随机的,即是纯粹的随机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或互相引发的结果,其中有许多因素本身就是随机的(如气候因素),而多种因素正好凑在一起或互相引发则具有更大的随机性,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必定带有极大随机性。2.突发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通常并没有任何先兆,即具有突发性。驾驶员从感知到危险至交通事故发生这段时间极为短暂,往往短于驾驶员的反应时间与采取相应措施所需的时间之和。或者即使事故发生前驾驶员有足够的反应时间,但由于驾驶员反应不正确、不准确而操作错误或不适宜,从而导致交通事故。3.频发性由于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车辆急剧增加,交通量增大,造成车辆与道路比例的严重失调,加之交通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频繁,伤亡人数增多,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性的一大公害。许多国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其国民生产总值的1%。因此,人们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无休止的交通战争”。4.社会性道路交通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客观社会现象,是人们客观需要的一种社会活动,这种活动是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必不可少的。在目前现代化的城市中,由于大生产带来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际间的协作和交往也越来越密切,使人们在道路上的活动日趋频繁,成为一种社会的客观需求。道路交通事故是伴随着道路交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现象,无论何时,只要人参与交通,就存在涉及交通事故的危险性。道路交通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进行演变,从步行到马车到今天的汽车,以至形成今天的规模。这个过程不仅表明人们对道路交通的追求意识和发展意识,也证明了道路交通事故是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而发展的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即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社会性。5.不可逆性道路交通事故的不可逆性是指其不可重现性。事故是人、车、路组成的系统内部发展的产物,与该系统的变量有关,并受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尽管事故是人类行为的结果,但却不是人类行为的期望结果。从行为科学的观点看,社会上没有哪种行为与事故发生时的行为相类似,无论如何研究事故发生的机理和防治措施,也不能预测何时何地何人发生何种事故。因此,道路交通事故是不可重现的,其过程是不可逆的。8.2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事故调查主要是指对交通事故现场的调查。事故调查是分析与处理事故的起点,由现场勘查获得的事故原始资料是开展后续工作的基础。事故处理是指对一起具体交通事故的结案过程。正确处理交通事故可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正当权益。此外,处理交通事故也是维护法律尊严、整顿交通秩序、促进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8.2.1交通事故调查的内容和方法1.调查内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按照调查的先后顺序可分为事故现场勘查和事后调查。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如下:①事故相关人员调查:包括事故当事人的年龄、性别、家庭、工作、驾驶证、驾龄、心理生理状况等。②事故相关车辆调查:包括车辆的类型、出厂日期、荷载、车辆的技术参数、车身上的碰撞点位置、车身破损变形。③事故发生道路调查:包括道路的线形、几何尺寸、路面(沥青、水泥、土、沙石等材料状况,雨雪等湿滑状况)。①事故发生的环境调查:包括天气(风、雪、雨、雾、阴、晴等对视线的影响)、交通流、现场周围建筑、交通管理和控制方式等。②事故现场痕迹调查:路面痕迹(拖印、凿印、挫印、划痕)、散落物位置、人车损伤痕迹等。③事故发生过程调查:主要对车辆和行人在整个事故过程中的运动状态进行调查,包括速度大小,速度方向,加速度及在路面上的行驶轨迹、路面碰撞点。④事故发生原因调查:包括主观原因(人的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和客观原因(道路原因、车辆原因、自然原因等)调查。⑤事故后果调查: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调查。⑥其他调查:除了上述调查内容之外,还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地民俗以及事故目击者、证人等的调查。2.调查方法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涉及很多内容,不同内容的调查方法也多种多样,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人工方法:是通过事故调查人员的观察、询问、讯问、人工测量等进行的。仪器方法:是利用各种仪器进行的调查。鉴定方法:是鉴定人员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术,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判断的方法,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点。实验方法:多在事故现场进行。例如现场制动试验就可以在相同的车辆、道路和环境下进行,测试车辆的制动性能或者事发前的车速。录像方法:是一种事前使用的仪器法,某些交通事故的交叉口或者路段安装有摄像机,因而能够拍摄下事故发生的全过程,这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事故调查手段。8.2.2事故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勘查现场、手机证据、认定交通事故、处罚责任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过程。1.事故处理程序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和制度,即处理交通事故的操作规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一般包括从立案、事故调查到善后处理的各个主要环节,具体如下:立案——事故调查——事故认定——处罚执行——损害赔偿调解。此外,针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很小的交通事故,公安部提出了应用“简易程序”的处理方法,可以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减少交通拥堵、减小公安交警人员的工作量。2.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就是对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所进行的一种定性、定量的描述。责任认定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整个事故处理工作的成败。(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在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后,便可运用交通法规去衡量当事人的行为,进而确定其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定性的原则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定量的原则(2)交通事故责任分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四种。①全部责任②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③同等责任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都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存在,这些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违章情节轻重一样,很难分清主次,则由双方当事人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如当事人有三方及三方以上的,则可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关系,参照上述责任种类进行认定,各方分担事故的责任。3.对当事人的处罚(1)对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对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13条明确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对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追究交通事故实际上是由于肇事者的侵权行为,而致使他人(包括国家和集体)的财产遭受损失的事件。因此,肇事者应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即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事故损害赔偿。(3)对当事人行政责任的追究行政责任中的行政处分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予以追究,不在本书讨论范围;行政责任中的行政处罚是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做出的,适用于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事故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方式有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及行政拘留等。4.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的损失,称为交通事故损害。事故损害赔偿是指事故责任者对事故损害后果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总数额除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折款外,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