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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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部门发布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向社会发布了我市餐饮行业常见的6种经营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1.“禁止自带酒水。”2.“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3.“包间最低消费xx元。”4.“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5.“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6.“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12月11日下午,中国烹饪协会紧急召开餐饮企业座谈会,了解《工商部门发布的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对行业的影响,听取大家的意见。大家除了陈述餐饮企业的经营压力、种种不公,还针对北京市工商局的此次“界定”提出各自的看法。普遍认为:一、违法定性依据不足。二、间接误导舆论观点。三、行政干预违背改革方向。与会企业呼吁行业协会能够反映大家的心声,上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责令北京市工商局立即整改错误、公开道歉、消除影响。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规范监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是《合同法》和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工商总局制定颁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包括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内的合同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的监督处理规定。北京市工商局对相关行业存在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规范和监督处理,是对《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工商部门的职责的具体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改革;政府的职责和作用包括“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弥补市场失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工商部门的任务和使命;开展合同格式条款行政监管工作,是工商部门服务民生、维护公平的具体体现。对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规范,依法查处。一、消法的修改背景序一是法律有关规定不明确二是消费者维权能力有限三是维权渠道不畅、成本高四是消费者协会工作受影响五是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二、新消法的修改历程序08年立项09年开始调研2012年底基本完成2013年2月初正式、较统一初稿形成2013年4月一审2013年8月二审2013年10月25日三审(颁布时间提前)签发三、对新消法的评价序社会反响好、负面声音少立法机构的高度评价工商总局在新消法修改过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第一部分指导思想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第三部分经营者的义务第四部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第五部分争议的解决第六部分法律责任第七部分相关问题说明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一、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一部分指导思想1、保持相对平衡的维护2、与时俱进的维护新的经营行为、丰富的商品和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有关法律法规纷纷颁布、修改,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二、在原有指导思想上的三个突破第一部分指导思想1、倡导社会和谐“第五条”新增一款: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二、在原有指导思想上的三个突破第一部分指导思想2、加强诚信社会建设对于经营者:原来“四条”提了“诚实信用”这次更具体“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增加了行政处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最后)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对于消费者:也有不诚信的二、在原有指导思想上的三个突破第一部分指导思想3、更加强调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如:“第四十九条”的惩罚性赔偿,第五十一条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再就是“五十八条”(新增)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上思想都是来源于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权——第七条2、知情权——第八条3、自主选择权——第九条4、公平交易权——第十条5、求偿权——第十一条6、结社权——第十二条7、获得知识权——第十三条8、受尊重权——第十四条,增加个人信息9、监督权——第十五条一、个人信息保护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九条做了详细说明一、个人信息保护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2、条文解释“约定”、经营者与用户个人信息、“商业信息”3、个人信息的定义①“一、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一、个人信息保护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②《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信部2013年9月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③分类④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方面。一、个人信息保护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3、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尚无专门法律,但已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其中内容。4、处罚:民事责任: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刑政责任:五十六条(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二、无理由解除权(后悔权)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主要针对网购等新型购物方式新法“第25条”(一)制定背景1、网购等迅猛发展2、信息的高度不对称3、电商反对,许多电商已有“无理由”退货的服务二、无理由解除权(后悔权)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二)条款内容解释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二、无理由解除权(后悔权)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在商品无任何问题情况下,京东承诺:自您实际收到货物日期起7日内,只要未使用且不影响二次销售,商品返回运费由您承担的情况下,可以全额退货。京东所售均为全新品,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以下情况视为影响二次销售:1)手机、相机、笔记本产品原厂包装打开或安装电池开机启动;2)服装鞋帽类商品包装破损、吊牌损毁或已穿洗;3)密封产品原包装打开;4)产品通电、过水、插入卡槽等已使用;5)钻石、黄金、手表、珠宝首饰及个人配饰类产品不接受退货;6)食品、保健品、个人护理用品、贴身用品、化妆品、虚拟商品、软件类商品不接受退货;7)购买时明确说明不支持退货的商品;8)其他可能影响二次销售的。二、无理由解除权(后悔权)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三)意义1、诚信原则平衡双方利益,引导诚信社会建设2、教育、引导原则理性消费、明白消费、放心消费三、公平交易权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第十六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后面还会详细讲)争议很大,各种理解四、知情权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一)第20条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虚假与引人误解四、知情权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二)第28条(非常重要的增加)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突破:明确提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四、知情权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二)第28条(非常重要的增加)1、条文解释2、本新增条文的意义3、责任行政责任:56条(六)第三部分经营者的义务一、保障安全责任第三部分经营者的义务1、“十八条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提出理念,制度上支撑一、保障安全责任第三部分经营者的义务2、对应罚则“四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责任的大小来源于《侵权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承担哪些侵权责任,《侵权法》里“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15条以后有明确的说明。二、“召回”责任第三部分经营者的义务召回不同于“三包”1、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解释:召回经营者的义务:报告、告知、处置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二、“召回”责任第三部分经营者的义务2、第十九条: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所称的大件商品目录以及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的具体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2010年浙江首批向消保委投诉的251位丰田车主均已获得损失补偿。补偿内容主要是因召回造成的交通费、误工费损失;补偿方式包括丰田提供的3选1售后服务项目,也包括与损失等价的服务消费券、代金券、代工时券等,个别4S店还给予现金补偿,金额200~300元。这是中国第一例召回经济赔偿事件。二、“召回”责任第三部分经营者的义务3、对应十九条的是三十三条,三十三条是经营者被动的召回三十三条对应的处罚:行政处罚“五十六条(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4、十九条处罚:民事责任,“明知”的还销售,就构成了欺诈,“五十五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三、举证责任(举证倒置)第三部分经营者的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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