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内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定义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一种诉讼活动。性质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行为。不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行为。特征1、是由行政管理人主动提出申请的行为。2、是以行政主体为被告的行为。3、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4、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1)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方的行政主体。(2)由法院作为中立的的裁判者通过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3)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1)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原则上人民法院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即行政处罚显失公平时才可以审查其合理性。范围(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处罚除了警告)(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宝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宝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宝职责,行政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复议、诉讼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类型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条块管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条条管辖省级以下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垂直领导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海关、国税、金融等自我管辖省人民政府、国务院下属部委原机关自己特殊管辖政府派出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部门派出机关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被授权的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多个行政机关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人民法院管辖:类型行政诉讼机关范围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地域管辖被告所在地管辖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复议机关维持原判具体行政行为的案被撤销的机关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件。复议机关与原机关所在地共同管辖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原被告所在地管辖限制人身自由案(原告所夺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案裁定管辖不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确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当事人原告:行政管理相对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原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诉讼,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赠送关系的亲属。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被告: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程序1、申请:(1)期限: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有其他规定的除臭外。(2)形式:书面、口头(3)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2、受理与决定(1)审查: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①审查内容:不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不受行政复议的范围的限制。②审查方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当面质证、辩论等方式。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原告被告5日内,起诉状副本发送10日内提交材料,并提交答辩状5日将答辩状副本发送(2)受理(3)行政复议决定:审理行政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应当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期限也可以适当的延长,但最多不可延长超过30日。复议决定有以下几种:①维持决定②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③撤销、变更中确定该行政行为无效;撤销或确认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④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审理期限:(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行政判决。有特殊的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级人民法院批准。(2)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2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的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级人民法院批准。3、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1)依法允许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为。(2)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为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3)被告改变被诉行为的,包括不作为改为作为。注:(1)法院是否继续进行审理,取决于原告是否申请撤诉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准予撤诉。(2)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对原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审理后只能对其作出“确认判决违法”(原行为)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原行为)。(3)人民法院不能对改变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必须有当事人起诉。备注1、诉讼案件,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2、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3、答辩状不提交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