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8月28日修订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江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市境内各乡镇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本规定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补充。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专家组咨询后报政府批准执行。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依据。第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2行。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第八条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5亩的地块,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建设多层建筑的独立地块净用地面积最小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建设高层建筑的独立地块净用地面积最小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情况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设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注:建设净用地面积未达到上述要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建完或为既成道路、河道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1表2-1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主导用地性质兼容用地性质大类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工业用地中类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普通仓储用地小类一类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二类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市场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科研设计用地大类中类小类类别代码R11R12R21R22C11C12C21C22C23C24C25C26C31C32C33C34C35C36C65W1M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一类住宅用地R11×◎×××××××××××××××××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12××××××二类居住用地二类住宅用地R21◎××××××××××××××××××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22××××××公共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C11C1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用地C21▲●▲●●●●●×□◎◎◎◎◎××××金融保险用地C22×●×●●●●●×□◎◎◎◎◎××××贸易咨询用地C23×●×●●●●●×□◎◎◎◎◎××××服务业用地C24×●×●●●●●×□◎◎◎◎◎××××旅馆业用地C25×●×●●●●●●□◎◎◎◎◎××××市场用地C26××××◎××××××××××××××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用地C31×◎×◎◎◎◎◎◎×□●●●●××××文化艺术用地C32×◎×◎◎◎◎◎◎×□●●●●××××广播电视用地C33×◎×◎◎◎◎◎◎×□●●●●××××图书展览用地C34×◎×◎◎◎◎◎◎×□●●●●××××影剧院用地C35×◎×◎◎◎◎◎◎×□●●●●××××游乐用地C36×◎×◎◎◎◎◎◎×□●●●●●×××科研设计用地C65×●×●●●●●●×□◎◎◎◎◎××●仓储用地普通仓储用地W1××××××××××××××××××●工业用地M×××××××××××××××××××4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4.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5.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第九条在满足规划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尚能为社会公众提供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公共使用空间(含广场、绿地、通道、市政设施用地等),可在原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下表的规定换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表2-2建设项目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1.21.81.2-2.52.02.5-3.52.43.5-4.52.84.5以上3.0注:1、公共使用空间必须常年向公众开放,和基地其它空间相对独立,且有明显的界限。2、公共使用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并有方便的出入通道。3、公共使用空间进深不小于10.0米,且不包括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红线用地。第十条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3控制,非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4控制。5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2-3高度(米)平地(5º以下)容积率建筑密度60米以上≤4.0≤20%40—60≤3.0≤22%35—40≤2.8≤24%30—35≤2.4≤26%24—30≤2.2≤28%24以下≤1.8≤30%注:1、居住建筑兼容两层以内商业用房的建筑密度可增加2%,兼容四层以内商业用房的建筑密度可增加5%,兼容的商业用房层数不得超过四层,兼容比例不超过表2-1规定。2、本表指标为上限值,实行双控制原则,任一指标均不能超过控制值,容积率、建筑密度按道路红线内净用地面积计算(详见计算规则)。3、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地块所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非居住建筑建设容量控制指标表表2-5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商业办公用地纯商业建筑、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45%≤5.0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疗养院按规范执行科研设计用地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40%≥1.5工业用地生产用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60%≥40%重工业≥0.5轻工业≥1.0物流用地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50%≥30%≥0.7市场用地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及配套服务用房≤50%≤3.0≥1.5注:1、工业用建筑单层高度超过8.0米,物流用地建筑单层高度超过9.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箭镞建筑面积加倍计算。2、工业建筑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且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净用地面积的7%。6第十一条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定执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表2-6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层数高度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学用地≤25%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小学、幼儿园容积率不大于0.8≥30%小学用地≤30%幼儿园≤35%养老院≤30%≤3.0≥30%农贸市场≤45%≥0.8且≤1.6不大于6层不大于24米结合设计要求派出所≤40%≥1.0且≤2.4办事处≤40%≥1.0且≤2.4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建筑≤40%≤2.4社会停车场(库)≤50%≤3.0注:1、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2、对未列入表中的大专院校、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博物馆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十二条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应按表3-1控制。7表3-1间建距筑建筑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正面)短边(山墙)主要朝向(正面)次要朝向(侧面)多低层建筑长边(正面)≥1.0H且低层相对:≥6米多层对多、低层:≥12米低层相对:≥6米多层相对:≥10米多层对低层:≥8米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1H(多),且≥18米≥1.3H(低),且≥13米高层位于南侧:≥0.5H(高),且≥27米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3米短边(山墙)—≥6.0米(不开窗)≥8.0米(开窗)≥0.25H(高),且≥13米≥13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正面)——≥0.5H(高),且≥27米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8米次要朝向(侧面)———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3米注: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H(多):多层建筑计算高度。H(低):低层建筑计算高度。平行布置:建筑主要朝向对主要朝向布置,垂直布置:建筑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布置。2、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3、点式高层住宅间距按平行布置时控制。4、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5、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宜小于、等于18米,若大于18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6、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的按两层计算。(二)当两幢建筑不平行且不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1、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按平行布置时控制。82、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且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的0.8倍且满足消防及日照要求。3、当两幢建筑之间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控制。第十三条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3-3控制表3-3注: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H(多):多层建筑计算高度。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平行布置:建筑主要朝向对主要朝向布置,垂直布置:建筑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布置。2、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3、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4、点式高层住宅间距按平行布置时控制。5、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6、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宜小于、等于18米,若大于18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7、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的按两层计算。间朝距向朝向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正面)短边(山墙)主要朝向(正面)次要朝向(侧面)多低层建筑长边(正面)≥1.0H且:≥6.0米低层相对:≥6米多层对低层:≥8米,多层相对:≥10米,1.0H(多)且≥13米≥13米短边(山墙)—≥6.0米(不开窗)≥8.0米(开窗)≥9米多层≥9.0米低层≥6.0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正面)——0.3H(高)且≥21米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3米次要朝向(侧面)——≥13米9第十四条两栋非居住建筑不平行且不垂直布置时,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二)要求控制。第十五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表3-1要求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表3-3要求控制。第十六条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河道蓝线、绿线距离按表3-4、3-5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控制;当退用地红线距离小于安全、消防间距时,按安全、消防间距控制。表3-4建筑类型建筑朝向退让地界距离最小距离(米)居住建筑及文教卫生建筑多、低层长边(正面)0.55H4.0多、低层山墙(側面)——4.0高层主要朝向(正面)0.25H13.5高层次要朝向(側面)0.2H9.0非居住建筑多、低层长边(正面)0.5H4.0(低层)5.0(多层)多、低层山墙(側面)——4.0高层主要朝向(正面)0.2H13.0高层次要朝向(側面)0.15H9.0低层辅助用房长边、山墙

1 / 8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