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VSS-201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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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FMVSS201U-UpperInteriorHeadImpactProtectionS1目的和范围旨在规定碰撞过程中的乘员保护S2实施对象乘用车、多功能乘用车、卡车和整备质量不超过4536kg的车辆。S6不适用于整备质量超过3860kg的车辆S3定义A柱、B柱、支架(brace)、有活动遮篷的汽车……S4要求S4.1除满足S4.2要求外,还需要满足S5或S5和S6S4.21998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汽车需要满足S5和S6S5针对仪表板、座椅靠背、遮阳板、内部间隔门、和扶手的规定S5.1仪表板根据S5.1.2规定,在头部碰撞区域内的仪表盘区域遭到6.7kg、165mm直径头部模型撞击,撞击速度为:(a)除了b规定的车辆以外的所有车辆,相对速度为24km/h(b)对于利用安全气囊约束系统满足49CRF571.208的S5.1乘员碰撞保护规定和利用针对指定右前配有2型安全带的乘坐位置满足S4.1.5.1(a)(3)要求的车辆,相对速度为19km/h,头部减速度不能连续高于80g超过3ms。S5.1.1S5.1不适用于(a)操作台装配件(b)从仪表盘附件连接处到车身内部结构距离小于125mm(c)距离挡风玻璃接缝比正常位置下静止时头部模型可接触挡风玻璃的区域更近的区域(d)(e)S5.1.2示范过程要根据美国工程师协会推荐的J921进行试验。“仪表盘实验室冲击试验”,1965年6月,用制定的试验设备或者满足美国工程师协会推荐试验J977要求的试验设备,“实验室冲击试验设备”,1966年9月,除了:(a)仪表盘表面的切线端点应该在距离穿过前排外侧乘客制定乘坐位置的参考点水平方向(-X)125mm的横向水平线上,垂直向上移动19mm或者是座椅向前移动125mm引起的垂直位移;而且(b)冲击方向是:(1)平行于车辆纵向轴线的垂直面上,或者(2)在接触点垂直于表面的平面上。S5.2座椅靠背除了像在S5.2.1中提到的,当位于头部冲击区域内的靠背区域受到(和S5.2.2一致)6.8kg、165mm直径的头部模型以24km/h的相对速度冲击时,头部模型的减速度超过80g时间不能超过3ms。S5.2.1S5.2的要求不适用于校车,校车座椅应遵从StandardNo.222,SchoolBusPassengerSeatingandOccupantProtection(49CFR571.222);也不适用于座椅靠侧面、背靠背、折叠的、临时座椅等。S5.2.2示范过程试验应该按照SocietyofAutomotiveEngineersRecommendedPracticeJ921,‘‘InstrumentPanelLaboratoryImpactTestProcedure,’’用指定的试验设备或者满足SocietyofAutomotiveEngineersRecommendedPracticeJ977要求的试验设备,“InstrumentationforLaboratoryImpactTests”,除了:(a)处于最高位置的座椅机构的切线端点应该在距离穿过右后指定乘坐位置的参考点的横向水平线上,此时前排座椅应该处在可调节行程的最后端,靠背处在平时驾驶位置;(b)冲击方向是:(1)平行于车辆纵向轴线的垂直面上,或者(2)在接触点垂直于表面的平面上。(c)对于没有头部约束的座椅,试验要针对每个单独的分割体或者凹背单人座椅靠背在以其中心线左右各100mm范围内进行,而对于凹背单人座椅要在每个外侧指定乘坐位置的中心线外侧100mm范围内。(d)对于有头部约束的座椅,试验时要安装头部约束至最低位置,在头部约束中心线上进行;而且(e)对于不止有一个体位的座椅,(a)中提到的在前后端进行的试验可以认为已经包含了所有情况。S5.3内部隔间门S5.4遮阳板1.每个前排外侧指定乘坐位置都要提供有遮阳板2.直径为165mm的球形头部模型处于静态乘坐状态时的接触范围内,遮阳板上不能安装有半径小于3.2mm的刚性材料边缘S5.5扶手5.5.1一般情况(a)外面要有吸能材料包覆,且在不接触任何潜在刚性材料的情况下侧面偏斜或塌陷至少50mm(b)外面要有吸能材料包覆,且在不接触任何潜在刚性材料的情况下侧面偏斜或塌陷32mm至刚性测试面板表面。任何从面板表面13~32mm内的刚性材料最小垂直高度不能小于25mm(c)当垂直测量侧边高度时,在骨盆撞击区域内要有沿着长度不小于50mm的包覆面5.5.2折叠式扶手S6对于顶部内侧构件的要求6.1(a)在S8条件下试验,当S8.9中规定的自由运动的头部模型以不超过24KM/h撞击时,当目标在S10规定的位置时,要遵守S7中的要求。如果目标根据S10的要求无法定位则不适用。(b)当在S8条件下试验,且配有内部动态头部保护装置时,目标按S10如下定位时要遵守S7的要求:(1)把车辆表面的轮廓线垂直得投影在汽车的内表面上,以这个区域为基准,碰撞目标不能超过这个区域50mm。自由运动的头部模型以不超过24KM/h的速度撞击时应该能撞击到。(2)把车辆内饰的轮廓线垂直得投影在汽车的内表面上,以这个区域为基准,超过这个区域50mm的碰撞目标按照S8.9的要求应该能被自由运动的头部模型以不超过19KM/h的速度撞击到。(3)对于配置了假人模型的车辆当以24~29KM/h的速度撞击直径为254mm固定刚性柱时,应该满足S7的要求。S7指标评价HIC(d)不能超过1000:212.521211ttHICadttttta项是头部加速度的合成,以重力加速度g的倍数表达,t1和t2是冲击过程中任意两个时间点,时间间隔不超过36ms。(a)对于自由运动的头部模型:HIC(d)=0.75446(自由运动头部模型HIC)+166.4(b)对于572部分,M子部件,拟人试验假人:HIC(d)=HIC.S8目标位置和试验条件普通车辆和S10中明确实验对象应该按以下条件进行试验:S8.1车辆试验姿态(a)车辆应该按照S8.1(b)中的要求安装悬架(b)直接在每个车轮上方,定义一个水平面(levelsurface)和通过S8.1(b)(3)的S8.1(b)(1)条件下的试验车辆车身上的标准参考点之间的垂直距离。(1)车辆载荷是车辆净重加额定货物,再加行李重量(或者136kg),无论哪个比较小,都要保证行李空间。货物载荷的中心要加载在车辆纵向中心线上。(2)车上所有的液体箱都要100%注满。(3)所有轮胎都要按要求充气S8.2车窗和遮阳蓬顶(a)可移动车窗保持完全开启状态(b)在试验过程中,任何以纵向中心线为对称线,在车辆冲击侧对侧的窗户都要被移除。(c)在实验过程中,可移动遮阳蓬顶要处于完全打开的状态。S8.3可折叠顶篷S8.4车门(a)除了S8.4(b)或者S8.4(c)中提到的,所有车门包括仓背式车辆的后舱门,都要完全关闭但不能上锁(b)在试验过程中,任何以纵向中心线为对称线,在车辆冲击侧对侧的窗户都要被移除。(c)在试验过程中,除了冲击后梁外、最后端的支柱或者其他最后面的部件,冲击其他部件是后舱门都可开启或移除。S8.5遮阳板每个遮阳板都必须放置在与车的内饰面(挡风玻璃、纵梁、前管箱、车顶等)接触的位置。S8.6转向盘和座椅(a)在对标的过程中,转向盘和座椅要放置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使用的位置。(b)在测试过程中,转向盘和座椅可以从车内移除。S8.7安全带固定装置如果目标点在安全带固定装置上,且装置可调,那么试验时固定装置放置于两个极限位置的中点处。S8.8温度和湿度S8.9头型参考572.LS8.10前额撞击区域根据(a)到(f)确定。(a)放置头部模型要保持颅骨底板是水平的。指定头部中切面为面S。(b)从头顶螺纹孔的中心向前画69mm的线,这条线位于面S上,沿着头部模型外侧皮肤的轮廓。这条线的前端点定义为点P,从P点开始,再向前额沿头部外侧轮廓画100mm的线,端点为O.这条线也在S面上。(c)过O点,沿着前额外侧轮廓,从左到右在水平面上画一条125mm的线,这条线被O点平分。头部左侧的端点为a,右侧的端点为b。(d)过P点在垂直面上沿着前额外侧轮廓画另一条125mm的线,这条线被P点平分。线的左端点为c,右端点为d。(e)用弯曲的钢带沿着模型的轮廓面连接a点和c点,b点和d点。(f)a-o-b,c-p-d,-a-c,b-d就构成了前额碰撞区域头部撞击区S8.11目标圆车辆的目标圆是直径为12.7mm的圆形区域,S10中指定了圆心所在位置。S8.12头部重心位置(a)前外侧指定座椅位置的头部重心位置(CG-F)。在头部重心位置选取的过程中,所有方向都是根据座椅的方位而定的。(1)最后方位置CG-F(CG-F2)的确定.对于前排外侧特定位置座椅,当座椅在可调的最后行程点时,头部重心位于座椅参考点后160mm,上660mm的位置。(2)最前方位置CG-F(CG-F1).当座椅在可调行程的最前行程点时,头部重心在CG-F2的基础上向前水平移动座椅移动的距离。(b)后排外侧指定座椅位置的头部重心位置(CG-R)。头部重心位于座椅参考点后160mm,上660mm的位置。S8.13碰撞设置S8.13.1头部模型开始碰撞的位置要满足S8.13.4的要求。碰撞时,保持头部中切面竖直,头部垂直状态。S8.13.2头部模型的动作方向要沿着垂直于头部头盖板的速度方向,接触内饰前行动轨迹不小于25mmS8.13.3在最初头部模型与汽车内饰接触的时候,模型前额的碰撞区域的一部分必须接触目标圆的一部分。S8.13.4角度设置头部模型的发射角如表1所示。对于表1中定义角度范围的部件,S8.13.4.1和S8.13.4.2规定了头部发射角。表1中使用的是S9定义的正交参考系。S8.13.4.1头部碰撞的水平角度(a)左边A柱水平接近角度(1)在左侧座椅CG-F1和右侧A柱之间取最短水平距离作条线。左A柱的最大水平接近角等于360°减去刚才的线与汽车坐标系X轴逆时针所成的角度。(2)在左侧座椅CG-F2和左侧A柱之间取最短水平距离作条线。左A柱的最小水平接近角等于刚才的线与汽车坐标系X轴逆时针所成的角度。(b)右边A柱水平接近角度(1)在右侧座椅CG-F1和左侧A柱之间取最短水平距离作条线。右A柱的最小水平接近角等于360°减去刚才的线与汽车坐标系X轴逆时针所成的角度。(2)在右侧座椅CG-F2和右侧A柱之间取最短水平距离作条线。右A柱的最大水平接近角刚才的线与汽车坐标系X轴逆时针所成的角度。(c)左边B柱水平接近角度(1)在左侧座椅CG-F2和左侧B柱之间取最短水平距离作条线。左B柱的最大水平接近角等于刚才的线与汽车坐标系X轴逆时针所成的角度,或者270°,取较大者。(2)在左侧座椅CG-R和左侧B柱之间取最短水平距离作条线。左B柱的最小水平接近角等于刚才的线与汽车坐标系X轴逆时针所成的角度.(d)右边B柱水平接近角度(1)在右侧座椅CG-F2和右侧B柱之间取最短水平距离作条线。右B柱的最小水平接近角等于刚才的线与汽车坐标系X轴逆时针所成的角度或者90°,取较小者。(2)在右侧座椅CG-R和右侧B柱之间取最短水平距离作条线。右B柱的最大水平接近角等于刚才的线与汽车坐标系X轴逆时针所成的角度。S8.13.4.2垂直接近角度(a)把前额碰撞区域以规定的水平接触角度放置在与选中目标接触的位置。如果水平接近角度的范围确定了,那么就把前额碰撞区域放置在与选定目标在试验范围里以任意水平接近角度接触的位置。(b)前额碰撞区域与目标保持接触,向上旋转FMH直到嘴部、下巴及其他部分接触到汽车内饰。(1)除了S8.13.4.2(b)(2),前额碰撞区域与目标保持接触,把FMH向下旋转5°,以确定最大垂直角度。(2)除了A柱,对于其他侧柱,前额碰撞区域与目标保持接触,把FMH向下旋转10°,以确定最大垂直角度。S8.14多次碰撞(a)测试车辆可能多次碰撞,根据(b)和(c)的限制。(b)如S8.14(d)测量所得,300mm内的碰撞可能不会出现低于30的间隔。(c)如S8.1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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