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强化消防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新疆华电布尔津风电场工程。三、引用文件1、《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四、内容及要求1、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2、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最高消防点的要求。3、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度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m2设置灭火器一个。4、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5、灭火器、沙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做他用。6、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7、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吸烟”的明显标志,并采取响应的防火措施。8、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响应措施方可进行。9、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10、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11、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12、挥发性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13、凡属施工、生产用的易燃、易爆物品,使用人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领导签字,由公司主管部门统一购买。14、对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库内人员禁止穿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区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15、使用保管化学易燃、易爆品的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必须有导电设备。16、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必须由懂得其性能的人负责管理,并做到经常检查。17、施工单位用火要严格控制,确需用火时,必须填写申请单,经施工、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动火。18、凡在管区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必须写出申请,经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使用。19、冬季需要使用的取暖设施,在使用前应向安监、保卫部门写出申请,并经安监、保卫部门检查合格后,领取《冬季取暖用火证》方可使用。20、各种取暖设施,在使用期间,必须有防火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