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系人:蒋元海(教授)地址:浙江省嘉兴市越秀南路56号邮编:314001单位:嘉兴学院建筑工程学院电话:13067552088,0573-83643367E—Mail:szjyh888@163.com《预应力混凝土桩安全生产要求》(JC/T2162-2012)标准简介蒋元海(嘉兴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浙江嘉兴,314001)摘要:简述了建材行业标准JC/T2162-2012《预应力混凝土桩安全生产要求》的编制背景、编制目的和意义,详细说明了标准条文的具体内容,提出了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关键词:管桩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标准化0.前言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厅科[2009]260号“关于印发2009年第二批工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预应力混凝土桩安全生产要求》被列入2009~2011年度建材行业标准制定计划,该标准的起草工作由嘉兴学院管桩应用技术研究所负责,并邀请行业中一些单位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共同完成标准的制定工作。2012年12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2012年第70号]公告,《预应力混凝土桩安全生产要求》建材行业标准的编号为JC/T2162-2012,标准自2012年12月28日发布,2013年6月1日实施。1制定目的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大力推进,基础建设工程中所需的新型基桩产品――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简称“管桩”)、预应力离心混凝土空心方桩(简称“空心方桩”)、增强型预应力混凝土竹节桩(简称“竹节桩”)等用量很大,该类产品在广东、浙江、江苏、湖北、上海、云南、天津、福建、山东等省市推广使用近20年,全国现有生产企业600多家,每年的产量大约3.5亿米,目前已成为我国生产量最大的一种新型基桩材料。近年来,预应力混凝土桩企业在组织生产中的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伤亡事故不断,已经成为建材工业中的高危行业。一些生产企业制定了安全生产的有关技术规定,但没有系统性,缺少规范性的全行业统一的操作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将进一步规范预应力混凝土桩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基2本要求,为预应力混凝土桩行业的发展提供可要的安全保障。2.国内外标准我国已经发布的且与本标准制定相关的有关安全生产类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化规范有:《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但我国建材行业中的安全生产类标准的制定工作还刚刚起步,尚没有可以直接借鉴的相关标准。《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是我们各行业生产企业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与本标准的制定有一定的相关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由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等单位起草的推荐性行业标准,2010-04-15发布,2010-06-01实施,该标准适用于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另外,国家标准GB13476-2009《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和行业标准JC/T2029-2010《预应力离心混凝土空心方桩》、地方标准图集2008浙G32《增强型预应力混凝土离心桩》(2008年12月25日实施)和苏G19-2009《增强型预应力混凝土离心桩》(2009年11月1日实施)等相关标准中,主要针对产品原材料、结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要求等作出规定;对安全生产方面尚未作出具体的规范要求。未查询到国外在预应力混凝土桩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标准。3.标准条款的主要说明本标准共分六章: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安全基础管理;4.设备及安全设施;5.工艺安全操作;6.作业场所与职业安全健康。本标准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我国预应力混凝土桩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现将有关条文的内容说明如下。条款1范围规定了本标准内容和适用范围。目前,离心工艺生产的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桩产品主要包括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预应力离心混凝土空心方桩、增强型预应力混凝土离心桩等三类。条款2规范性引用文件3根据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第6.2.3条的规定,列出正文中引用的标准文件的一览表。条款3.1.1组织机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预应力混凝土桩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条款3.1.2职责预应力混凝土桩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条款3.2安全生产投入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预应力混凝土桩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企业董事会、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条款3.3.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预应力混凝土桩生产企业不但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同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成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贯彻到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中。条款3.3.2安全管理制度作为预应力混凝土桩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国现行的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基础管理以职责明确、责任到人为手段,设置了a)安全生产职责;b)安全生产检查;c)安全生产投入;d)安全生产档案管理;e)隐患排查与整改;f)安全教育培训;g)特种作业人员管理;h)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i)设备及安全设施运行管理;j)设备及安全设施验收管理;k)设备及安全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l)特种设备管理;m)检修和维修安全管理;n)危险物品管理;o)作业安全管理;p)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q)职业健康管理;u)防护用品管理;v)应急管理;w)事故报告;x)事故调查等21个方面的要求。条款3.4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本项目中的5种安全生产教育(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新工人入厂三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复工教育、变换工种教育和“四新”前员工的培训),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总结多年实践经验,使之系统化、科学化的4教育形式,可提高企业领导者和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技术的普及和提高,从而掌握控制工伤事故的技术本领。本条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起重机械操作工、生产单位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锅炉作业人员(含水处理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不能从事特种作业;否则,要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条款3.5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条款3.6应急管理根据本条规定,预应力混凝土桩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预应力混凝土桩生产企业内由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较多,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较多,事故发生率相对较高,影响面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可能完全杜绝,因此,事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如行车应急救援预案、锅炉应急救援预案、蒸压釜应急救援预案、企业总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等,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工作十分重要。条款4设备及安全设施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管桩生产企业很多设备是非标设备,但其安全生产要求与标准设备一样。条款4.1设备及安全设施建设预应力混凝土桩生产企业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安全设施,对于能否保障安全生产,具有直接的影响。保证安全,首先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设施,这是保证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生产安全事故,不少都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不健全有关。因此,为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本条特意规定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所谓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条款4.2设备及安全设施运行管理本条文是《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预应力混凝土桩生产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对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明令公布后,生产经营单位应遵照实行,不得继续使用此类工艺和设备,也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4.3设备及安全设施验收、拆除和报废本条规定设备(包括非标设备)及安全设施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到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条款4.4.1预应力混凝土桩生产企业中的混凝土搅拌作业、行车吊运作业、砂石清洗及输送作业等存在高空作业,其相关作业的机械设计、制造、使用、维护、管理等安全要求,应符合JGJ5099《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条款4.4.2生产企业的工业梯台由于设计不合理、施工质量差、维护管理差,往往构成导致作业人员滑跌、坠落等事故隐患,本条文结合GB4053.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对预应力混凝土桩生产企业内的工业梯台做出了具体规定。条款4.4.3预应力混凝土桩生产企业内管桩离心机(含电机及皮带设备等)、预应力钢棒的自动调直切断机、钢筋骨架焊接成型机、钢筋拉丝机等机械设备的外壳,以及高温冷凝水及离心混凝土余浆等管道输送等,存在较大的作业安全隐患,其周围应按照GB/T8196《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要求》设置防护装置。条款4.4.4在预应力混凝土桩生产企业中,输水管、排水管、蒸汽管道、压缩空气等各种工业管道纵横交错,阀门、接头复杂繁多,环境恶劣,容易发生泄漏而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本条文提出预应力混凝土桩生产企业中工业管道的材料、设计和计算、制作与安装、检验与试验、安全防护、安装施工、检修维护等应符合GB/T20801.1、GB/T20801.2、GB/T20801.3、GB/T20801.4、GB/T20801.5、GB/T20801.6、GB/T50236、TSGD0001的规定要求。条款4.4.52009年5月1日,国务院令第549号令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锅炉、压力容器(蒸压釜、空压机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颁布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定》(TSGR0004),预应力混凝土桩生产企业中蒸压釜、空压机等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它们的安装、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应符合TSGR0004的有关规定。6条款5.1.1从已经发生的预应力混凝土桩企业多起安全事故中发现,绝大多数事故均是由于操作人员不熟悉设备操作规程、不规范操作等所引起的。近年来,由于预应力混凝土桩生产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