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农商银行慈善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昆山农商银行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均依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1、职务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2、绩效工资: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3、工龄补贴: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基金会的工作年限所给予的补助。4、交通补贴:补贴工作人员上下班的交通费用。5、通讯补贴:补贴工作人员工作中发生的通讯费用。第四条下列款项由本基金会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1、个人所得税;2、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其他必要的款项。第五条工资发放:1、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2、职务工资、工龄补贴于次月15日前发放;3、绩效工资于每个季度末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在下一季度按月发放;4、交通、通讯补贴按月报销。第六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第二章各项工资、津贴的计算、发放和考核第七条工资标准。1、本基金会职务分为六级: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会计、出纳。如工作人员为专职,则根据职务确定其工资标准(附表1)。附表1: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工资结构职务等级职务工资工龄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合计理事长3,4002003502504,200副理事长3,2001503502504,050秘书长3,0001503002003,650理事2,9001502501503,450会计2,8001002501503,300出纳2,5001002501503,0002、职务工资作为专职工作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3、工龄补贴按专职工作人员在本基金会的工作年限计算,每年年初统一调整一次基数。4、交通补贴由专职工作人员凭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公用交通工具的票据限额报销,只报不补。专职工作人员在办公地所在的地区处理本基金会事务而发生的交通费,应按费用报销制度另行办理报销手续。5、通讯补贴包括专职工作人员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通讯费、无线上网费,专职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畅通。6、专职工作人员在本基金会兼任多个职务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领取一份工资。7、试用期专职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按同职位人员工资的80%发放薪酬。8、工资与专职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挂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实发工资=月工资×(月计酬天数21.75天-月缺勤天数)÷21.75天。第八条绩效工资。1、绩效工资是以绩效工资基数为基础,根据专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的报酬。专职工作人员根据职务确定其绩效工资基数(附表2),绩效工资按季度考评情况在下一季度按月发放。附表2:绩效工资基数表(单位:元/季)发放时间职务等级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全年合计秘书长4,0004,0004,0004,00016,000副秘书长3,0003,0003,0003,00012,000项目总干事2,5002,5002,5002,50010,000项目副总干事2,0002,0002,0002,0008,000项目主管(干事、秘书)1,5001,5001,5001,5006,000项目助理1,2001,2001,2001,2004,8002、绩效工资的考核公式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考核分数/100。考核分数最高分为120分,最低分为0分。季度考核分数低于60分,视为专职工作人员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职务人员的工作量,秘书处可以调整该工作人员的职务;年度考核平均分数低于60分,视为专职工作人员经过培训或调整职务仍不能胜任工作,秘书处可以解除与该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3、试用期专职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进行绩效考核,不发放绩效工资。4、兼职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不发放绩效工资。5、未参加绩效考核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6、专职工作人员辞职、擅自离职或与本基金会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季度不发放绩效工资。第九条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昆山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统筹。第三章兼职人员的补贴第十条基金会可以向兼职人员发放补贴,补贴起薪基数为300元/月,每100元为一档,一般不超过2000元/月。兼职人员的补贴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其兼任岗位的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本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第十二条本制度自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