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正义论》一、罗尔斯简介:JohnBordleyRawls.(1921年-2002年),哈佛大学教授,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1.生平1921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又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1950—1952年在普林斯顿大学任教,1953-1959年康奈尔大学任教,1960-1962年马萨诸塞理工学院任教1962-1995哈佛大学任教•2.著作:•《正义论》(ATheoryofJustice(1971))•《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罗尔斯的主要思想二《正义论》创作·过程《正义论》一书,洋洋洒洒40余万字,实际上是一本论文集。罗尔斯在前言中表示:“在提出关于正义的理论时,我试图把过去十几年中我所撰写的论文中的思想集中起来,使它们成为一种条理分明的观点。”罗尔斯最早于1951年发表了初鸣之作《适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纲要》。基本观念的确立是《正义即公平》(1958年)。其后陆续写出《宪法自由权与正义概念》(1963年)、《正义感》(1963年)、《非暴力抵抗》(1966年)、《分配的正义》(1967年)等。1969年至1970年罗尔斯在斯坦福的高级研究中心完成了对全书的整理和加工.•目的•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人生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换言之,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的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此,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公认的根本道德准则(正义准则)。三、《正义论》广泛影响原因1、研究的社会正义问题涉及领域广泛,他是作为一个伦理学家从道德的角度来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研究社会基本结构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由于这一对象的性质,他在学科上就必然要涉及到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诸多领域,而且他研究的问题又关系到对每个人的切身利益。2、《正义论》给处于危机的美国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希望;罗尔斯酝酿写作《正议论》的年代,在美国正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在五十年代,美国外有朝鲜战争,内有麦卡锡掀起的反共喧嚣等;到六十年代情况愈演愈烈,在涉外方面有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在国内则有此起彼伏、如火如荼的争取民权运动、黑人抗暴斗争、校园学生运动,与富豪相对而言的贫困现象也成为令人瞩目的问题。简言之,当时美国正处在一种危机之中,处在一个亟需调整关系的关口,而罗尔斯《正义论》中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平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恰以一种虚拟或抽象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希望.3、理论特点:二十世纪以来,英美伦理学乃至整个哲学一种是由实证和分析传统占主导地位的。伦理学家们大都专注于从形式方面探讨道德陈述及命令的语义和逻辑关系,而不太关心紧迫的现实道德问题,自然也不齿于构筑那种形而上的、绝对的伦理学体系。这种现象在哲学的其它一些领域内也同样存在。而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则在某种意义上标志着哲学、伦理学潮流的一个重要转折:即由形式的问题转到实质性的问题,由怀疑和否定转到试图重新肯定,由实证的分析转到思辨的概括。四、《正义论》简要内容“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包括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而罗尔斯所论述的正义主要是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因此,他的正义论也被称为分配正义论。罗尔斯对社会正义问题的处理是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他从传统的“社会契约”思想引伸出“原始契约”这一概念。“原始契约”是指那些自由的和有理性的人,为了增进他们自己的利益,站在“原初状态”上所规定的他们联合的基本条款时的可能接受的原则。在这里,“原初状态”不是实际的历史状态,而只是指一种“纯粹假设的状况”。•这种“原初状态”的最重要特点是任何人都不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立场或社会身份,也没有任何人知道自己在分配天赋和才能中命运如何,甚至不知道幸福的概念以及特殊的心理倾向。他把这种状况称为是“无知之幕”,而正义原则正是在这种“无知之幕”的后面选择出来的。他认为,如果人们在明确自己的地位、立场和身份的情况下选择联合的基本条款,他们就必定会作出有利于各自的地位、立场和身份的选择,从而就无法达成符合正义要求的联合。而在“无知之幕”的掩盖下,人们就会按“最大最小值”的规则来选择制度安排。所谓“最大最小值”规则,就是指使选择方案的最坏结果优于其他任何可选方案的最坏结果。罗尔斯认为,在这样的条件下,人们可能形成的正义观念,便是“作为公平的正义”。•“作为公平的正义”基本含义有二:其一是前提的公平,即这种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其二是目标的公平,即这种正义原则所指向的是一种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是一个公平的结果。罗尔斯正义观念的基本内核是指社会的每一个公民所享有的自由权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他指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具体来说,这种作为公平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⑴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⑵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上述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可称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中的第一方面可称为“差别原则”,第二方面可称为“公平机会原则”。第一个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主要涉及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的方面,公民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上的自由以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第二个原则涉及指定与建立社会及经济不平等的方面,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也适用于权力地位和职务等的分配。其中“差别原则”是要求所有的社会价值(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尽可能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特别是合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而“公平机会原则”是指上述不平等分配在必须合乎每个人利益的同时,还必须以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向所有人开放为前提。•在这两个正义原则中,罗尔斯根据其社会政策的重要性排列了优先性次序: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在第二个原则中,公平机会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在这里,第一个优先规则强调了,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无论是为了所有人的还是最不利者的更大的物质利益,都不可侵犯基本自由权的神圣优先性。第二个优先规则表明,机会公平除受自由优先性的限制外,不受机会公平本身之外的原则的限制。这条规则也体现了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个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理论》具体内容•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如果社会主要体制的安排获得了社会全体成员总满足的最大净差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井井有条的社会,因而也是正义的社会。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谋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思考问题的思路是: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成员的欲望构成的总的欲望体系;•直觉主义的正义观:直觉主义不从个人或群体的得失思考问题,而是通过对自身的反思来达到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基本的原则是至高无上的。可以用来衡量各种互相冲突的正义原则。直觉主义不包括其他的衡量方法,人们依靠直觉,依靠那种在人们看来最接近正确的东西来衡量。直觉主义强调道德事实的复杂性使人们往往无法解释人们的判断,其认为,“确定不同正义原则的恰当重点的任何更高一级的推定标准,都是不存在的。”•这两种正义观具有明显的差别:一种依据功利,一种依据直觉。罗尔斯对这两者均不赞同。但他尤其反对功利主义。他认为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始终占据上风。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从事实上看,由休谟、边沁、亚当·斯密和穆勒等人所传播的功利主义观念在西方社会历来是占统治地位的,这些观念原则奠定了西方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基础。然而这些体制并没有克服社会上存在的深刻的矛盾。罗尔斯是一位改良论者,他相信要改良西方社会体制,关键在于改变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的正义观。这是罗尔斯为自己确定的目标。•正义论揭示功利主义存在着几个弊端•罗尔斯确信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几个弊端:(一)它没有揭示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区别,它没有肯定正义的优先原则,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权利的理由;(二)它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不足取的,这里没有把人们将一致赞同的原则视为正义的基础,其原则内容无法成为调节全体人的宏观标准;(三)它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而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事先设定的,不能从结果来看正义与否;(四)它认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价值,而没有区别这些欲望的性质,不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它们对幸福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怎样看待人们在相互歧视或者损害别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严中得到快乐的行为。这里直接表现为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也间接地批评了西方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正现象,如分配不平等,欲望至上,种族歧视,贫困问题等。•两个正义原则及相关解释•正义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原初状态的解释和对其间要选择的正义原则的概述,一是对实际选择正义原则的论证。•首先扼要阐述一下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中将被各方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的主要内容。罗尔斯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一个更一般的正义观点一个专门方面,这个一般的正义观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或者说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体现这一正义观的两个正义原则是通过几次过渡性的陈述而达到的最终陈述则是:•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1)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2)在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这两个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