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规定1适用围本规定适用于进行可燃气体探测器采购。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满足或高于下面列出的规和标准的最新版本的要求。如果几种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适用于同一情况,则应遵循相关要求最为严格的条款。若本技术规定与相关的技术规定或标准有冲突,则应向业主咨询并得到其书面裁决后才能开展工作。本技术规定指定产品应遵循的规和标准主要包括但不仅仅限于以下所列围:GB168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实验方法GB12358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5322.1测量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50493石油化工燃气体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GB15332可燃气体探测器GB3836.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器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836.2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器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GB12978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JJG69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SH306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报警设计规其它未列出的与本产品有关的规和标准,厂家有义务主动向业主提供。2技术规定2.1技术性能要求可燃气体探测系统应能快速和可靠地进行早期检测气体的泄漏,且系统性能的测试不应对系统的运行造成影响。系统由探测器、报警器组成。探测器的安装方式,安装地点,位号,数量等参见相应的数据表。2.1.1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根据情况选用红外吸收或催化燃烧探测原理。2.1.2测量围应是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的0~100%。2.1.3应具有较高的测量准确度,探测器的准确度应优于±3%LEL,。2.1.4应具有较高的灵敏度,对于可燃气体的微小变化,应有相应的信号输出。2.1.5探测器对可燃气体浓度变化的响应时间红外吸收型T90≤15s,催化燃烧型T90≤20s。2.1.6应能输出与气体浓度成比例的信号,信号类型应为4~20mADC模拟信号。供电电源应采用24VDC。2.1.7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探测元件应不受可燃气体中其它组份的影响,耐环境污染。2.1.8可燃气体探测器应稳定性高,正常工作时零点漂移小。仪表的零点漂移,红外吸收型应≤±2%/年,催化燃烧型应≤±5%/年,重复性≤±2%。2.1.9应具有自检功能,并有相应的故障报警信号输出,报警信号可以是≤4mA或≥20mA的模拟信号。2.1.10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具有现场LCD或LED显示功能,能在现场显示可燃气体浓度值和自检情况。可燃气体探测器可在现场不开盖进行调试。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能在-40°环境下正常工作,并能就地指示。2.1.11供货商应说明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标定方法、标定周期及标定工具。同时,在供货时应提供标定工具和初次开通标定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标定样气,并说明标气的主要成分及购买方式。2.1.12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是隔爆型产品,应能在危险区域安装并正常使用,其防爆等级不应低于ExdⅡBT4,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2.1.13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带有用于现场安装的安装附件及紧固件。附件材质:0Cr18Ni10Ti。2.2材料2.2.1供货商应保证所提供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报警器在材料的使用方面无任何设计问题,能够满足实际操作和使用过程中的要求,如温度、组份等的要求。应保证所有零部件的材质必须符合环境条件如湿度、温度以及防爆的要求。2.2.2通常情况下,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报警器的外壳应由钢制成,与测量介质接触的部分至少应是不锈钢材质。2.2.3所选材料应能适应环境温度及操作条件。在环境温度低于-20℃及以下时,供货商应提供在低温环境下工作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报警器的材料使用说明。2.2.4不排除制造商使用经实践证明性能更优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报警器的制造材料以保证制造商对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报警器的质量、性能与使用寿命承诺,但应事先得到业主和设计认可。2.3检验和测试2.3.1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报警器在出厂前应根据有关规进行工厂试验及组装后的整体性能测试,以证明所提供的单项设备及整套装置在各方面均能完全符合业主的要求。2.3.2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报警器应依据相应的工业标准或其它的管理规进行出厂测试。2.3.3供货商应向业主提供每台探测器及报警器的出厂测试报告及质量检验报告,应是具有签署和日期的正式报告。2.3.4供货商必须对所供设备进行100%的检查、测试以及标定并提供相应报告,其容至少应包括:2.3.4.1检查数量检查(包括附件);外观检验(包括漆面质量、表面光洁度等检验);标牌标识是否完整、清晰;防爆等级或本质安全设备的认证证书;紧固件、连接管路等是否有松动现象;电源及接线是否满足要求;连接件形式、尺寸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遵从焊接规和标准;材质是否与供货商提供的证明相符(部件,外壳等)。2.3.4.2测试准确度测试;滞后性试验;重复性试验;绝缘性能试验;电磁干扰试验;振动试验;高、低温和湿度环境试验;强度试验其它容测试。2.3.5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由供货商与业主共同开箱检查,发现问题,由供货商负责解决(即使在供货商工厂已试验过且已通过出厂验收)。2.3.6在现场验收试验前两星期,供货商应事先提出试验计划,并须征得业主的批准。现场试验合格后,由用户预验收。2.3.7在设备安装和投运期间,供货商应派遣有经验的工程师到现场指导,协助并监督探测器、报警器及其附件的安装并保证其投入正常运行。2.4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2.4.1投产与试运时所需备件应由供货商推荐并由供货商提供,并在标书中列出。2.4.2标定、维护时所需的特殊工具应由供货商提供并在标书中列出。2.4.3由供货商推荐并经业主认同的运行期为两年的备件及维护时所需的特殊工具及消耗品应单独列表,并单独报价。2.5铭牌2.5.1供货商应正确标识每台仪表的铭牌。至少应显示如下信息:—报警器系列号及型号;—报警器位置编号(见数据单);—制造厂及出厂日期;—采购定货号;—报警器的额量程围;—防爆和防护等级;2.5.2铭牌应ANSI316型不锈钢的矩形牌。2.5.3铭牌上的文字应在现场条件下长期保持清晰可读。铭牌上文字为中文和英文,单位制为国际单位制。2.6提交文件所有提交文件、图纸和计算公式都应采用国际单位制。2.6.1投标提交的文件在投标过程中,供货商应向设计/业主提供如下的文件:测试验收大纲;业绩表/跟踪报告;报警器的有关技术资料,如样本、图纸、计算书等;结构确认图;制造、检测时间计划及容;与设计、制造、测试和检测相关的技术标准;对报警器质量可靠性、使用寿命、技术服务与责任的承诺;供货商应对标书技术文件有实质性的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技术文件有偏离,应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偏差表。其它2.6.2定货后提交的文件2.6.2.1定货后两周,制造商应向设计方/业主提供如下图纸和文件:有完整尺寸和细节的装配图,最低限度能满足设计方完成施工图设计的需要;配套技术标准和规定。2.6.2.2报警器交货时,制造商应向设计方/业主提供如下图纸和文件:使用说明书安装维护手册按有关标准对用于制造此报警器的材料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和机械性能测试的工厂测试证书;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及维修手册;其他。3技术服务3.1技术支持供货商应提供安装程序;供货商应提供现场安装需要的特殊工具;供货商应派有经验的工程师到现场指导安装。当业主通知供货商要投产运行时,供货商应派有经验的工程师到现场配合试运和调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当设备出现故障或不能满足操作要求时,供货商应排除故障;当设备需要维修或更换部件时,供货商应根据业主的要求派有经验的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技术支持;技术服务的费用由供货商承担。3.2培训供货商应提供对操作人员的安装和维护培训工作。4验收4.1工厂验收交货前两个月通知业主,由业主决定是否在交货前派工程师到工厂进行预验收。检查产品加工过程中质量记录、产品性能检验报告、联合调试等有关情况,且由买方签字准予发货。4.2到货验收货物到达业主指定库房(或现场)后,由供货商派人员参加拆箱验收,并由业主指定代表、买方、卖方签字确认。4.3中间验收产品在现场由供货商派现场服务工程师进行最后检查调试并指导监督安装,并由现场监理、施工单位、现场服务工程师签字确认。4.4最终验收工程完成后进行模拟测试,确认报警器灵敏度符合要求。由业主、买方、卖方签字确认。5售后服务5.1供应商在货物清关和商检过程中,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买方的要求,提供货物单据、证明材料等文件,配合买方办理通关商检。5.2供货商(制造厂)在中华人民国境常设服务机构,应昼夜24小时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5.3当设备出现故障或不能满足业主要求时,供货商应按业主要求排除故障,直到业主满意为止。5.4在保修期,当设备需要维修或更换部件时,在业主的要求下,供货商应派有经验的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技术支持。5.5当业主需要供货商提供服务时,供货商应在24小时作出答复,(如必要)在48小时派服务工程师到现场。确需国外派员时不超过20天。5.6在质保期,供货商负责对业主提出的质量异疑做出书面明确答复。确属质量问题时,供货商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且负责免费更换。并相应延长其保质期。5.7产品寿命期,供货商应确保所有零备件的供应。5.8供货商对零备件的供应,国调配时间不超过48小时,国外调配时间不超过20天。6保证和担保所有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报警器在使用期间保证不会出现材料、设计和制造工艺等方面的缺陷。若在使用期间有任何上述缺陷,供货商应进行必要的更换和维修。在保证和担保期,如果出现任何缺陷或故障,供货商应免费提供更换、维修和装运以及现场劳务服务。7特殊要求技术条件业主有权随时根据需要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