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之二、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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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第一节渎职罪概述第二节渎职罪分述二、玩忽职守罪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一)客体特征(二)客观特征(三)主体特征(四)主观特征二、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认定三、玩忽职守罪的处罚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构成要件是:(一)客体特征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说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二)客观特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职。关于玩忽职守罪的成立所要求的“重大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将其解释为:“具有下列危害结果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损失:(1)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三)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特征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在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二、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认定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其一,要分清工作失败与玩忽职守犯罪。其二,要分清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犯罪。其三,要分清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与玩忽职守罪。2.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1)要分清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不同,前者为过失,后者为故意。(2)要分清玩忽职守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是:其一,前者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其二,前者一般发生在国家机关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而后者一般发生在各种生产、作业等过程中。其三,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公共安全。三、玩忽职守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对玩忽职守罪分两种情况来处罚:其一,一般的玩忽职守罪,对行为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二,情节特别严重的玩忽职守罪,对行为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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