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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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审查注意要点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广告处谢旭阳2016年3月3日广告法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行政机关仅负有特定商品(服务)的事前审查职责•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是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注: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可以据此向广告主索取相关证明资料,把好关也有助于减轻广告主将来的责任承担修订后,“核实”改为“核对”•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原《广告法》第二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自律审查要求:•1、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要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涉及主体、商品(服务)、权利、内容等方面•2、根据《广告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核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审查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有违法内容,表达是否容易产生误导;广告自律审查要求:•3、对广告的形式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存在国家禁止发布的形式;•4、检查广告内容与形式是否健康,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5、对广告的整体效果进行检查,确保不具备专业背景的普通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广告内容,不至于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一、广告涉及的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广告演员•要求身份真实、合法•进入广告外景画面的人物——肖像权二、广告涉及的商品(服务)•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假冒伪劣、非法物品(服务)•注:《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三、广告涉及的权利•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版权(著作权、作品的商品化权)、表演权、肖像权、姓名(名称)权、包装装潢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等•需要查证是否是权利人或者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四、广告涉及的行为•广告发布前行为:合同索证固证•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第三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第三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第三十二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第三十六条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广告发布后行为:•跟踪广告发布后的受众反响、反映,及时跟进处置不妥情况——停止修改举证•第五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五、广告内容涉及的要素•广告中的语言文字(含肢体语言)、画面场景、人物角色、动作行为、物品道具、引证材料、特性特征、邀约允诺等要素•——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原则——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限制性规定•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送礼、特供、专供、二奶、小三等)•(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广告法》广告内容准则、广告行为规范•普遍规定:第八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九条•禁止性规定:第九条、十条、十五条、二十条、二十二条、三十七条、四十条(一款)•还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限制性规定:第十六条-十八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七条、三十八条(二、三款)、三十九条、四十条(二款)、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六条判定虚假广告时要遵循的事项:•1.广告所传递的信息有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必须有消费者被欺骗的事实发生。•2.广告内容似是而非使消费者陷于认识错误,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此时仍可认定为虚假广告。•3.广告的陈述或表述须具有实质重要性。所谓实质重要性,也就是说,广告的陈述或表示须能影响消费者决定购买与否的动机。•4.广告宣传的内容不属于情感性的诉求。•5.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认定为虚假广告。•6.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虚假广告进行认定。•7.注意区分合同违约与虚假广告•8.依据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的要求,广告主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2015年6月15日•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三、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否则属于《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情形。六、广告涉及的形式•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七、广告涉及的时空条件•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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