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律法规某市统计局201X年X月主要内容一、现行法律、法规基本情况介绍二、新《统计法》再学习三、省局最新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解读一、现行法律、法规基本情况介绍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规俗话说,人大就是法,政府就是规。中国的现行法律有200多部,行政法规有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主要包括宪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刑法类、民法类、社会法类、诉讼程序法类。统计法属行政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统计机构及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都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单位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规法律法规分四个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各省、市人大制定的,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及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就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是国务院制定的就是行政法规;《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是省人大制定的,就是地方性法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是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就是行政规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某省统计管理条例行政规章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等统计系统的法定行政权力(三大类,共13项)行政处罚:“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等11项。行政确认:“对统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确认”。其他行政权力:“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二、新《统计法》再学习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统计法》。新《统计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共分七章五十条,与旧《统计法》相比,在统计违法行为名称及其法律适用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一、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列入立法目的(第1条)立法的目的: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二、将规定了统计法的适用范围《统计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统计有:政府统计:了解国情国力民间统计:了解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情况,大多为了商业目的(国务院另行制定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单位内部统计:了解本单位内部情况(不需要法律直接规范)。为了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统计法》第六条作了总则性的规定:独立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违法进行干预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权利(一)统计机构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第12条)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国务院备案或审批(重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系统内的,国家统计局备案;系统外的,国家统计局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省级的(统计局和有关部门),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省级以下的(统计局和有关部门),报省统计局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统计局审批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权利(二)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的权利(第30条)1、询问权。2、要求如实提供资料的权利。3、要求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的权利。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权利(三)统计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第35条):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权利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权利(四)统计机构的执法权(33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行政处罚权(37条、41条、42条、44条)2、行政处分建议权(43条)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权利1、统计资料保密义务(第9条、25条)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2、统计资料公布义务(第2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公布统计资料3、统计资料公开义务(第2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义务与责任4、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义务(第29条)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第一款)5、统计资料一致性负责义务(第29条)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义务与责任禁止性规定:三个“不得”(第6条)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1、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2、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3、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法律责任(第37条、第39条)五、对领导人的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六、对统计机构人员的纪律规定从事统计工作时的纪律规定三条铁律:主体: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一个“应当”: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三个“不得”: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要求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第29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责任(第38条)报送统计资料时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一个“必须”: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第7条)两个“不得”: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法律责任(第41条)七、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性规定纪律性规定(第10条、第25条)配合统计监督检查时的义务(第36条)和法律责任(第41条)一个“应当”: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五个“不得”: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不得对外提供、泄露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将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八、对任何单位和人员的义务性规定八、对任何单位和人员的义务性规定《统计法》第1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第3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法律责任(第39条、第41条、第45条)九、统计违法行为分类新《统计法》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将统计违法行为分为三类:一是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统计违法行为二是统计调查者的统计违法行为三是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统计违法行为根据新《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①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的行为;②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行为;③要求伪造统计资料的行为;④要求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⑤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⑥失察行为等6种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上述6种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责任主体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统计调查者的统计违法行为根据新《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统计调查者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包括10种:①擅自调查的行为;②擅自变更调查内容的行为;③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④要求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⑤未按制度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⑥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行为;⑦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行为;⑧提供、泄露能够推断或者识别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行为;⑨违规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⑩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统计调查者的统计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统计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是不同的,第一至第五种统计违法行为发生在组织实施调查活动中,第六至第十种统计违法行为发生在统计资料的管理过程中。上述第一至第九种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责任主体处分。统计人员有上述第三至第五种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有第六至第九种统计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上述第十种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责任。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根据新《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包括8种,具体名称如下:①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③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④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⑤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⑥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⑦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⑧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行为。责任的主体: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问责的行为: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问责的机关和责任: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与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并)。十、实施行政问责制(第37条)1、有关部门的协助义务(第3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及时移送…2、统计机构的检查措施(第35条)六项措施:查询、检查、询问、核对、保存证据、取证3、统计机构的处分建议权(第43条)对象: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条件:违反统计法,依法应当给与处分建议: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建议回复:处分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统计机构十一、强化了监督检查和执法机制法律责任一章修改了六条,增加了六条,删去了一条,分别是:1、增加了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法律责任(第37条四项);2、增加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统计数据报送制度的法律责任(第38条一、二、五项);3、增加了统计调查对象不配合统计检查,未按规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