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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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就安全生产发展理念、责任体系、改革发展、依法治理、科技创新、源头治理、应急救援、责任追究、队伍建设等作出重要论述,提出系统全面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奋斗目标和改革措施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党的十九大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职责划入应急管理部2017年11月2016年12月2018年3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意见》要求依法落实我部有关职责,有必要对现行《安法》进行修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将《意见》有关政策要求法律化,确保有关改革举措落地见效。修法的主要目的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推进依法洽理,提升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0104完善落实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责任制,增强监管效能0203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总体思路重点建立完善的制度措施01030204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着力解决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不适应的问题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着力解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活动,落实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着力解决市场机制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明晰安全监管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履职尽责,依法解决科学合理问责的问题。2016年12月《意见》出台后,原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宣讲团赴各地区和有关企业开展宣讲,为《安法》修改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和舆论准备。2017年4月《安法》修改启动前,原安全监管总局认真研究了《安法》修改的基本思路和重点内容,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原国务院法制办就《安法》修改工作进行了汇报沟通。2017年5月,原安全监管总局按照《意见》要求,并结合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起草了《送审稿》初稿,并商原国务院法制办社会司同意,。2017年9月按照立法程序于分别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42家)、部分中央企业(5家)和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意见,并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12月4日—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同志亲自带队,原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同志参加,深入湖北和重庆开展了调研。2017年11月8日、12月14日原安全监管总局于两次组织召开总局局长业务办公会议,进一步对《送审稿》作了研究修改完善。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根据我部相关职责,再次修改完善了《送审稿》。11月29日,召开了有关司局参加的部长业务办公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对《送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12月10日应急管理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送审稿》。经对各有关方面提出的165条修改意见(重复意见只统计1次)进行了认真研究,共采纳87条,未采纳78条。主要考虑因素是:第一,是否符合《意见》确定的改革发展方向第二,是否属于确有必要通过修改本法解决的重大问题第三,是否已有实践经验作为支撑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将《安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修改为“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确定”,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恢复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等修改意见,由于不符合本次修法目的,也不切合目前“放管服”改革要求,因而没有釆纳。据此,对于有关方面提出的符合安全生产改革发展方向,确需通过修法解决又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修改意见全部予以采纳,例如:增加“三个必须”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在《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增加“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采纳说明没有采纳说明《送审稿》共提出21条修改建议,涉及《安法》的48个条款其中16个条款改动比较大32个条款属于文字方面的修改。一、确定“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总要求,以及“三个必须”基本原则。二、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三、厘清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四、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五、规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保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履职尽责。六、完善事故调查工作机制。七、强化企业预防措施,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八、加大对从业人员的保护力度。九、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十、发挥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十一、依靠科学技术,推进“互联网十安全监管”。十二、健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规范社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一是确定“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总要求,以及“三个必须”基本原则。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和《意见》第五条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一条,指的是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的条目数,下同)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二是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按照《意见》第四条和第十一条要求,增加规定: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第二条)二、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三是厘清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意见》第十四条要求,增加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强制性安全生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补充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十条)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团体制定并实施严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二十、将第一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二)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四是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按照《意见》第十一条要求,增加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使用的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第九条)九、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修改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严格检查”;第二款中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修改为“年度执法计划”;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使用的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监制。”(二)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五是规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保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履职尽责。按照《意见》第十八条要求,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保障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有关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对照权力和责任清单,根据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第十条)十、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国家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保证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有关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对照权力和责任清单,根据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二)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六是完善事故调查工作机制。按照《意见》第十九条要求,规定:事故调查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由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工作,有权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其中,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原因的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追究。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五条)十五、将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事故调查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由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工作,有权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其中,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原因的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追究。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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