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及启示市委党校胡亮东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中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自由、平等,建设法治国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奋斗,深知法治的意义与价值,倍加珍惜自己的法治成果。—国务院新闻办:《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党中央五位常委莅临大会)中共中央祝词:在实践中,我们已经形成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反映人民意志、顺应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主要内容一、法制建设的历程二、法制建设的成就三、法制建设的几点启示一、法制建设的历程两个大的阶段前一阶段(1949-1978):努力探索,一波三折后一阶段(1978-2010):跨越发展,成就非凡前一阶段:努力探索,一波三折(一)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1949年—1956年)(二)社会主义法制的挫折时期(1957年—1978年)(一)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1949年—1956年)摧毁旧法制,建立人民的新法制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制定新中国法律1949年,制定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毛泽东:“一个团体要有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19541954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图为出席会议的26位委员。1954年颁布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重要法律。195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逮捕、拘留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从1954年9月至1957年,共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730多件。年轻的共和国赢来了法制建设的新时代。新中国第一大案(1952年)(二)社会主义法制的挫折时期(1957年—1978年)1957年春夏之交,反右斗争开始了,立法工作停滞下来。一些既有的立法也得不到实施,司法制度不断受到破坏。1958年8月,在北戴河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和刘少奇作出了“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和“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的讲话。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决议,撤销司法部,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随即撤销。文革期间毛泽东的讲话:许多问题的解决光靠法律不行,法律是死条文,是谁也不怕的;大字报一贴,群众一批评,会上一斗争比什么法律都有效。毛泽东:“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毛泽东:“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江青:“公安部、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是从资本主义国家搬来的,是凌驾于党政之上的官僚机构,几年来一直是同毛主席对抗。”1967年12月,人民法院被撤消。1970年3月,人民检察院被撤消。革命委员会——“一元化”组织。《公安六条》等成为关押、杀害无辜者的根据。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和司法部门的批准,便擅自捕人关人。群众运动代替了司法活动。法律虚无主义成为了社会的主流。总之,建国初期制定了宪法和其他一系列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但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左的思潮滋长,特别是十年动乱,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给中国法制发展留下了惨痛的教训。后一阶段1978年---2010年1978年12月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由此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崭新道路。它不是简单地恢复解放初期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秩序,而是在这个基础上的新飞跃、新发展。(一)1978—1992恢复重建1.法制意识的觉醒与恢复“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1982年新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2.制定了一批法典,建立、健全各项法律制度1978年至1992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重要法律230多个。《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3.恢复司法机构,完善工作程序(二)1992—1999快速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立法特点:以经济立法居多,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秩序。例如:《公司法》(93年)《产品质量法》(93年)《合伙企业法》(97年)《合同法》(99年)《个人独资企业法》(99年)等(三)2000年至今,全面推进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7年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立法特点:经济立法向社会立法转变,立法更加关注民生、关注社会。例如:《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劳动合同法》(2007年)《反垄断法》(2007年)《食品安全法》(2009年)等小结: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走过了60年的光辉历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开创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功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二、法制建设的成就(一)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并逐步完善(三)人权得到可靠的法制保障(四)依法行政取得重大进展,行政权力已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五)现代司法制度逐步建立,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六)开展普法教育,增强了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七)加强法律监督,保障法律实施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一)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逐步完善。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包含三个层次。七个法律部门: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法律层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法律、国家机构组织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并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违背该法的基本原则;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和直属机构可以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至2008年2月我国已制定229件现行有效法律,近600件现行有效行政法规,7000多件地方性法规,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到目前为止,现行有效法律250多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800多件。(三)人权得到可靠的法治保障人权禁区的突破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宪法原则1.提出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人权状况步入一个新的格局。2.加强民生立法,保障民权《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出规定;2006年1月1日,延绵2600年的农业税废止2006年3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发布,对涉及农民工利益的一系列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凸显了中国政府对1.2亿农民工的关心和爱护。2009年,基本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3.强化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以保障公民权利孙志刚案:违宪审查第一案(2003年)反映了行政权力的滥用对公民生命权的侵害结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取而代之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张先著案:乙肝歧视第一案(2004年)反映了制度性的就业歧视对公民宪法平等权的侵害结果:《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修改这两个案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典型的标本意义。在当今弘扬法治、彰显人性的时代,我们的制度设计应当更加合理,我们的执政行为应当显示出人性的温情。4.司法为民,加强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死刑制度改革: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中的死刑改革许霆案:从无期到5年(2008年)梁丽案: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撤案(2009年)法律也应当以人为本,法律人要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5.中国成为联合国人权理事国,积极开展国际人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并逐步将国际人权标准转化为国内法,加强其在国内的有效实施。中国参加了22项国际人权公约,其中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四)依法行政取得重大进展,行政权力已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行政立法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199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中国政府又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10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近年来,中国政府通过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步伐。一是加快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建设服务政府。---《突发事件应对法》二是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打造“阳光”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是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建设责任政府。---自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共追究行政责任28万多人次。(五)现代司法制度逐步建立,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公检法三者关系:公安是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三者相互配合,相互制约。1986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2002年起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初任法官、检察官、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推动了法律职业化建设。截至2006年底,共设立人民法院3548个,法官190627人;人民检察院3626个,检察官142614人;律师事务所13000多个,执业律师130000多人。自1994年起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2006年全国各地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18514件,为3193801人(次)提供法律援助。新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平均降低诉讼费用60%。(六)开展普法教育,增强了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12月4日法制宣传日从1985年开始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国家公职人员。1990—1995年“二五”普法,7亿1995—2000年“三五”普法,7.5亿2001—2005年“四五”普法,8.5亿十六大以来,中央政治局组织20多次有关法治的集体学习,对全社会学法守法,树立法律意识,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2001年至2005年7月,检察院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52440件,170087人,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11971人,占立案总人数的7.04%,其中厅局级干部820人,省部级干部29人。2007年7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郑筱萸被执行死刑。(七)加强法律监督,保障法律实施三、法制建设的几点启示第一,法制建设要随社会需求相机而动,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法制建设的进程。本世纪以来几部重要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便是明证。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品安全法》,《选举法》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第二,法制建设因法律自身的局限和反法治因素的存在而具有长期性、艰巨性。法律本身具有阶段性特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公职人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损害;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待提高。。第三,坚持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第四,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以社会主义